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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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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見證(Lawyer witness)

目錄

什麼是律師見證[1]

  律師見證是指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依法對其親眼所見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一種業務活動。

律師見證的範圍[2]

  1.對法律行為的見證。

  根據律師業務實踐,律師見證的範圍,主要是指能夠引起民事經濟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或消滅,能夠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它既包括單方的法律行為,如遺囑、聲明等,也包括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如訂立合同、設立社團和公司等;既包括有償的法律行為,如買賣租賃等,也包括無償的法律行為,如贈與等。

  在諸多的法律行為中,律師見證主要是經濟合同,因為它是影響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法律行為,並與律師的業務緊密相連,能夠充分發揮律師參與經濟法律活動的長處。但是,對於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結婚、學歷和經歷等同樣涉及民事、經濟法律關係的事件,則不屬於律師見證範圍。這些事實的發生,一般是由政府或職能部門出具相應的文件確認,因此,這些法律事實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法律關係,都屬於公證的業務範圍,而不屬律師見證的業務範圍。

  2.律師見證應該是法律規定的強制公證之外的法律行為。

  我國公證原來實行自願原則,但近年來,由於國家調整規範民事經濟活動的需要,不少行政法規規定有些法律行為必須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故我國公證也由自願公證原則,改為自願公證與強制公證相結合原則。如國務院關於收養子女明確規定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廣東省人大通過的《深圳房地產管理規定》也明確規定房屋買賣轉讓一律要經公證。這些強制性規定,使公證成為該法律行為生效的要件之一,行為主體必須履行。在這個範圍內,律師見證是無效力的,即使當事人請求律師見證,律師也應告知當事人履行公證程式。否則,將得不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有學者認為律師見證的重點應是經政府批准生效的法律行為,認為實踐中,凡是應經政府批准生效的合同,往往都是與我國政治、經濟有著密切關係的涉外經濟合同,諸如中外合資合作合同,獨資企業合同,三來一補合同以及這些合同的補充修改條款。這種合同期限長、標的大、錯綜複雜,從談判、起草、審查合同文本,至簽字見證,都應有律師參加。這樣既為當事人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又為政府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律師見證的特點[1]

  (1)律師見證的證明主體是律師。

  (2)律師見證是一種法律適用,是律師根據現行法律對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

  (3)律師見證必須是在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發生之時親眼所見,在時間和空間上有著嚴格的限制,區別於公證可以對以前發生的事件先行調查而後出證的做法。對於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事情,律師都不能見證。

  (4)律師見證必須基於當事人的委托,見證律師既不是代理人,也不是調解人,而是中證人,具有作證和法律監督的雙重性質。

  (5)見證律師出具的見證書起證明作用,是書證的一種。

  (6)律師見證具有民間性,不屬於有權機關的證明活動,也不具有公證證明、國家機關的法律文書那樣的證據效力。

律師見證應遵循的基本原則[3]

  1.堅持真實性與合法性的原則。

  所謂真實性,是指當事人所提交的一切證據應該真實,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和意思表示應該真實。對用欺詐、偽造證件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律師見證的,應當予以拒絕。所謂合法性,是指見證的行為要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否則,律師將不予見證。

  2.自願原則。

  委托律師見證應完全出於當事人的自願。律師不能強迫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進行見證。

  3.直接原則。

  律師見證只限於對自己親眼所見的法律行為進行證明,不能由別人代替自己觀察,也不能對已經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法律事實進行見證。

  4.公平原則。

  律師見證要站在見證人的立場上進行,不偏不倚。特別是當律師先接受委托一方當事人的委托審查經濟合同,而後雙方當事人又都邀請律師見證的時候,律師應當秉公見證,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5.迴避原則。

  為了保證律師見證的客觀公正,律師不得見證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案件,當事人也有申請律師迴避的權利。

  6.便民和保密原則。

  律師見證要從有利於當事人、方便當事人出發,做到及時、準確、迅速、有效。對見證內容和所瞭解到的情況,有義務根據當事人的意見和要求,為其保守秘密。 

律師見證的工作程式[2]

  1.接受委托。

  律師見證必須有當事人的委托,對於符合見證條件的,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持法定有效證件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見證合同。內容包括:委托人基本情況、見證事項、合同雙方的責任、見證費用及支付方式、簽訂日期、雙方簽名(蓋章)。如果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委托見證,應分別簽訂委托見證合同。

  2.審查有關情況和材料。

  律師接受見證委托以後,要審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見證事項的可行性,見證事項有無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之處,見證所需材料是否完整齊備,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清楚。必要時,應進行補充與說明,對不符合見證要求者,可不予見證。

  3.進行見證。

  經過審查,對符合見證條件的,見證律師應如約到見證現場進行見證,並出具見證書;或者在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法律文書中,寫上律師的法律評語,由見證律師簽名並加蓋律師事務所的公章。

律師見證的法律責任[2]

  律師見證要承擔法律責任,見證律師必須按照見證規則辦事;當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違約,發生糾紛訴諸法院時,見證律師則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拒絕作證的,應承擔法律責任。律師若對明顯失實或違法的文書予以見證,由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直至承擔法律責任。

律師見證的作用[4]

  1.保證雙方當事人建立的法律關係的合法性、穩定性、增強責任感,使雙方當事人認真、嚴肅地履行合同;

  2.發生糾紛時為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提供真實可靠的證據;

  3.律師見證靈活、方便,可起到x寸公證拾遺補缺、相互銜接的作用。

法律見證與公證的區別[3]

  1、見證是以律師的名義進行的,而公證是由國家公證機構代表國家進行的;

  2、律師見證在法律上僅作一般的證據證明,而公證則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有些公證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有些公證證明成為某些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

  3、在訴訟中,見證文書將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嚴格審查。更為重要的是,律師是熟悉法律事務,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因此在見證事務出現爭議時,其見證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往往較重。而公證文書因為具有法定的證明效力,故很少受到人民法院的嚴格審查,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文書的。

參考文獻

  1. 1.0 1.1 宋朝武,張力著.律師與公證.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08.
  2. 2.0 2.1 2.2 陳光中,李春霖主編.公證與律師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09.
  3. 3.0 3.1 官玉琴.張祿興編著.律師法學.福建教育出版社,2006年8月.
  4. 劉禮和等編著.消費糾紛案例解析.貴州人民出版社,19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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