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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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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Lawyer witness)

目录

什么是律师见证[1]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

律师见证的范围[2]

  1.对法律行为的见证。

  根据律师业务实践,律师见证的范围,主要是指能够引起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既包括单方的法律行为,如遗嘱、声明等,也包括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设立社团和公司等;既包括有偿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等,也包括无偿的法律行为,如赠与等。

  在诸多的法律行为中,律师见证主要是经济合同,因为它是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律行为,并与律师的业务紧密相连,能够充分发挥律师参与经济法律活动的长处。但是,对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结婚、学历和经历等同样涉及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事件,则不属于律师见证范围。这些事实的发生,一般是由政府或职能部门出具相应的文件确认,因此,这些法律事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都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而不属律师见证的业务范围。

  2.律师见证应该是法律规定的强制公证之外的法律行为。

  我国公证原来实行自愿原则,但近年来,由于国家调整规范民事经济活动的需要,不少行政法规规定有些法律行为必须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故我国公证也由自愿公证原则,改为自愿公证与强制公证相结合原则。如国务院关于收养子女明确规定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广东省人大通过的《深圳房地产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房屋买卖转让一律要经公证。这些强制性规定,使公证成为该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行为主体必须履行。在这个范围内,律师见证是无效力的,即使当事人请求律师见证,律师也应告知当事人履行公证程序。否则,将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有学者认为律师见证的重点应是经政府批准生效的法律行为,认为实践中,凡是应经政府批准生效的合同,往往都是与我国政治、经济有着密切关系的涉外经济合同,诸如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独资企业合同,三来一补合同以及这些合同的补充修改条款。这种合同期限长、标的大、错综复杂,从谈判、起草、审查合同文本,至签字见证,都应有律师参加。这样既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又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律师见证的特点[1]

  (1)律师见证的证明主体是律师。

  (2)律师见证是一种法律适用,是律师根据现行法律对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

  (3)律师见证必须是在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之时亲眼所见,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着严格的限制,区别于公证可以对以前发生的事件先行调查而后出证的做法。对于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事情,律师都不能见证。

  (4)律师见证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见证律师既不是代理人,也不是调解人,而是中证人,具有作证和法律监督的双重性质。

  (5)见证律师出具的见证书起证明作用,是书证的一种。

  (6)律师见证具有民间性,不属于有权机关的证明活动,也不具有公证证明、国家机关的法律文书那样的证据效力。

律师见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3]

  1.坚持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原则。

  所谓真实性,是指当事人所提交的一切证据应该真实,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应该真实。对用欺诈、伪造证件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律师见证的,应当予以拒绝。所谓合法性,是指见证的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律师将不予见证。

  2.自愿原则。

  委托律师见证应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律师不能强迫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见证。

  3.直接原则。

  律师见证只限于对自己亲眼所见的法律行为进行证明,不能由别人代替自己观察,也不能对已经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法律事实进行见证。

  4.公平原则。

  律师见证要站在见证人的立场上进行,不偏不倚。特别是当律师先接受委托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审查经济合同,而后双方当事人又都邀请律师见证的时候,律师应当秉公见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5.回避原则。

  为了保证律师见证的客观公正,律师不得见证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也有申请律师回避的权利。

  6.便民和保密原则。

  律师见证要从有利于当事人、方便当事人出发,做到及时、准确、迅速、有效。对见证内容和所了解到的情况,有义务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为其保守秘密。 

律师见证的工作程序[2]

  1.接受委托。

  律师见证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对于符合见证条件的,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持法定有效证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见证合同。内容包括:委托人基本情况、见证事项、合同双方的责任、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签订日期、双方签名(盖章)。如果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委托见证,应分别签订委托见证合同。

  2.审查有关情况和材料。

  律师接受见证委托以后,要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见证事项的可行性,见证事项有无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之处,见证所需材料是否完整齐备,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清楚。必要时,应进行补充与说明,对不符合见证要求者,可不予见证。

  3.进行见证。

  经过审查,对符合见证条件的,见证律师应如约到见证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书;或者在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法律文书中,写上律师的法律评语,由见证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

律师见证的法律责任[2]

  律师见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见证律师必须按照见证规则办事;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约,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见证律师则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拒绝作证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律师若对明显失实或违法的文书予以见证,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见证的作用[4]

  1.保证双方当事人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增强责任感,使双方当事人认真、严肃地履行合同;

  2.发生纠纷时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

  3.律师见证灵活、方便,可起到x寸公证拾遗补缺、相互衔接的作用。

法律见证与公证的区别[3]

  1、见证是以律师的名义进行的,而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构代表国家进行的;

  2、律师见证在法律上仅作一般的证据证明,而公证则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有些公证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些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

  3、在诉讼中,见证文书将要接受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查。更为重要的是,律师是熟悉法律事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因此在见证事务出现争议时,其见证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较重。而公证文书因为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故很少受到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查,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文书的。

参考文献

  1. 1.0 1.1 宋朝武,张力著.律师与公证.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08.
  2. 2.0 2.1 2.2 陈光中,李春霖主编.公证与律师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09.
  3. 3.0 3.1 官玉琴.张禄兴编著.律师法学.福建教育出版社,2006年8月.
  4. 刘礼和等编著.消费纠纷案例解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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