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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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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徇私經營罪

  徇私經營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將本單位盈利業務交給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與親友與自己經營的單位從事非法購銷活動,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徇私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財產的國有所有權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對於國有公司、企業來說,國家是其資產的所有者,作為資產終極所有者,國家擁有國有資產所有權,這是一種原始產權,是國家對企業的投資行為而形成的,是代表全體人民享有的財產權利,通常表現為財產的收益權和資產的最終處分權。由於國家不可能去經營成千上萬的國有公司、企業,只有通過國有公司、企業自己的經營使國有資產在運營中保值增值,為國家帶來收益,所以國家所有權必須分解出國有公司、企業法人財產權,將國有資產的實際支配使用和依法處置的權利交給國有公司、企業,而國家只享有原始產權。本罪的客觀危害性具體表現在使國家喪失了部份原始產權,即喪失了被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的那部分國有資產其原有價值與現有價值的差價所代表的那部分國有資產的所有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國家制定了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包括產權登記制度、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制度、產權收益監繳管理制度、資產評估管理制度以及通過清產核資核實企業資本金的制度等。這些制度對於切實做好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國有資產流失現象,有重要的作用。本罪在侵害國有資產所有權的同時,也破壞了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因為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國有資產,是建立在對國有資產評估中粗評、漏評、低評的基礎上的,直接侵害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以致造成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的行為。

  1、違反國家規定。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國有資產保護法規的規定,如《公司法》第213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徇私舞弊。是指本罪行為人為了謀取私利而做違反公司法及國有資產保護法規的事情。

  3、實施了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的行為。

  這裡的國有資產,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國有資產、即國家以各種形式對國有公司、企業投資投資收益形成的財產,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其他國有財產,具體表現為國家所有的資金、機器、設備、廠房土地等有形或者無形的財產。

  4、本罪是結果犯。行為人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的行為只有在造成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結果時,才能構成本罪,否則只能使其承擔行政責任。這裡的重大損失,是指因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而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無法輓回,國家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況。至於“損失重大”的認定標準,有待最高司法機關作出權威性解釋。如果行為人實施的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的行為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發現,予以及時制止或糾正,客觀上未發生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危害結果,則不能認定為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同、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除此不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由故意構成,並有明確的徇私動機。如果不是出於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動機,而行為人是由於思想知識水平低,專業知識不足,業務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國有資產折股和出售時發生錯誤則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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