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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產業保護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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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產業保護理論(Infant Industry Theory)

目錄

幼稚產業保護理論的概述

  對幼稚產業的保護歷來是各國限制進口,排斥國外競爭者的相對合理的理由。在經濟全球化迅猛發展的今天,對幼稚產業保護論的爭論更加激烈。因此,我們需要以唯物辨證的世界觀重新審視這一理論,認識時代賦予它的新內涵。

  幼稚產業保護理論是美國經濟學家A.漢密爾頓(Hlexander Hemilton 1757-1804)提出的,一種對某些產業採取過渡性的保護、扶植措施的理論,是國際貿易貿易保護主義的基本理論。其基本內容是:某個國家的一個新興產業,當其還處於最適度規模的初創時期時,可能經不起外國的競爭。如果通過對該產業採取適當的保護政策,提高其競爭能力,將來可以具有比較優勢,能夠出口並對國民經濟發展作出貢獻的,就應採取過渡性的保護、扶植政策。主要運用關稅保護之類手段來實現。

  但是傳統的幼稚產業保護理論強調以規避競爭為主的保護方式。但隨著貿易全球化的發展,國際資本市場的初步形成, 匯率變動的日趨頻繁,對幼稚產業的保護面臨著規範保護程式、加強受保護產業的監管、鼓勵國內競爭等新問題。

幼稚產業保護理論的歷史起源

  幼稚產業保護理論最初於18世紀後半期由美國獨立後的第一任財政部長漢密爾頓提出,在19世紀中葉由德國的史學派先驅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加以系統化。李斯特認為生產力是決定一國興衰存亡的關鍵,而保護民族工業就是保護本國生產力的發展。所以國家和政府需要作為民族工業發展強有力的後盾,而不是稟承古典學派自由放任原則。

幼稚產業的界定

  在進入對幼稚產業保護的更深一步探討之前,我們有必要對幼稚產業的內涵有一個清晰的界定。這裡指的幼稚產業必須具備以下3個特點:

  1. 這種產業是該國尚未發展成熟的新興產業。它暫時還沒有能力同國外較發達的同類產業競爭。且該產業具有發展潛力。

  2. 該產業具有較大的產業關聯度。即該產業和國內很多相關產業的發展息息相關,對這些產業的發展有正的外部效應。這一特征為幼稚產業的保護提供了必要性。

  3.該產業在現階段缺乏推動其發展的資金實力

  在此還需要特別說明,對幼稚產業的保護是指通過一系列政策制定使其免於國外同類產業的激烈競爭,同時為其發展提供各種優惠條件,為其營造良好的國際國內環境。

幼稚產業保護理論的主要思想

  幼稚產業保護理論最先由美國當時的財政部長漢密爾頓提出,後經德國的李斯特發展和完善。李斯特對幼稚產業保護理論的闡述更系統、更深刻,因此這裡以他的思想為代表,來介紹幼稚產業保護理論。該思想集中反映在李斯特1841年出版的《政治經濟學的國民體系》一書中,核心思想如下:

  (一)經濟發展階段論

  李斯特將一國經濟發展的歷程分為五個階段:原始未開化階段、畜牧階段、農業階段、農工業階段、農工商業階段。他認為,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應採用不同的貿易政策,自由貿易並不適用於每個經濟發展階段。在農工業階段的國家應採用保護主義的貿易政策,原因是此時本國工業雖有所發展,但發展程度低,國際競爭力差,不足以與來自處於農工商業階段國家的產品相競爭。如若採用自由貿易政策,不但享受不到貿易利益,還會令經濟遭受巨大衝擊。

  (二)生產力論

  不管是亞當·斯密絕對優勢說還是大衛·李嘉圖比較成本說,都顯示了明顯的貿易利益。對此,李斯特認為,自由貿易固然有益,但這樣的貿易利益不足以作為貿易自由化的依據。原因是,自由貿易理論是基於靜態分析方法和世界主義的立場之上,這與現實世界不符。這樣的貿易利益應被視為靜態的貿易利益,按照比較優勢進行貿易,儘管在短期落後國家能夠獲得一些貿易利益,但從長遠來看,該國生產財富的能力卻不能得到應有的發展。任何時候,各民族的利益都高於一切。當自由貿易損害到一國實際或潛在利益的時候,該國有權考慮自己的經濟利益。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比較優勢是動態且可培養的。落後的國家在面臨發達國家強有力的競爭時,為了“促進生產力的成長”,有理由採取產業保護措施。針對當時的經濟背景,李斯特指出,對於德、美這樣的處於農工業階段的國家如果與處於農工商業階段的英國進行自由貿易,雖然錶面上在短期能夠獲得貿易利益,但在長期將損害其生產力,制約其創造財富的能力。一個國家要追求的是財富的生產力,而非僅僅是財富本身。“財富的生產力比之財富本身,不曉得要重要多少倍;它不但可以使已有和已經創造的財富獲得保障,而且可以使已經消滅的財富獲得補償 。”

  (三)國家干預論

  像重商主義一樣,幼稚產業保護理論也強調國家在貿易保護中的重要作用。李斯特認為,政府不能作為“守夜人”,要做“植樹人”,應制定積極的產業政策,利用關稅等手段來保護國內市場。

  (四)關稅保護制度

  李斯特認為,應採用關稅制度來實現貿易保護主義。在該制度的設計上,應體現以下幾點:(1)差別關稅:以對幼稚產業的保護為出發點,對不同的產業征收不同的關稅。比如對於國內幼稚工業相競爭的進口產品征收高關稅,同時以免稅或低關稅的方式來鼓勵國內不能自行生產的機械設備的進口。(2)有選擇性的保護:並非對所有工業都加以保護,保護是有條件的。只有那些經過保護可以成長起來的,能夠獲得國際競爭力的產業,才對其加以保護。對於那些通過保護也不能成長起來的產業則不予以保護。(3)適時調整:對幼稚產業的保護不是無休止的,而是又限期的,超過了規定的限期,該產業即便沒有成長起來,也要解除對它的保護。

  需要註意的是,李斯特並不否認自由貿易政策的一般正確性,他認為,當一個國家解決了落後問題,即實現了工業化後,是可以選擇自由貿易政策的。這是幼稚產業保護理論與重商主義以及後面提到的貿易乘數理論的一個不同之處。

李斯特的幼稚產業保護論的理論基礎[1]

  李斯特的幼稚產業保護論是以生產力理論經濟發展階段論為基礎的。按照他的生產力理論,所謂“生產力”是一切創造財富的能力,它的發展是一國積累財富的根本源泉。生產力由“物質資本:”和“精神資本”所創造,前者是指國家掌握的自然資源和用於物質生產的各種工具和設施;後者是指國家的社會狀況、民族精神、組織制度和管理水平等精神力量和知識水平。發展生產力是推動一個國家強盛興旺的根本途徑,單純追求財富本身是舍本求末,因為生產力是樹之本,可以由此而產生財富的果實,結果實的樹比果實本身價值更大,所以“財富的生產力比之財富本身,不曉得要重要多少倍”。

  李斯特還認為一個國家不能為眼前的比較利益而犧牲民族工業的發展。工業在發展生產力上所起的作用十分巨大,遠非農業所能同日而語,例如,建立和發展大工業能夠激發人們的進取精神、支持和保護科學技術的發展,增強全社會的時間效率、推動自然資源的有效利用、加速物質生產資料的形成和增長,從而促使社會財富和精神力量迅猛增加。所以,發展國內工業是發展社會生產力最有效的途徑,國家應該保護這個生產財富的民族工業。

  李斯特又從歷史演進的角度出發,以部門經濟的發展狀況作為劃分標準,把人類社會的經濟發展分為五個階段:原始末開化時期——畜牧時期——農業時期——農工業時期——農工商時期。在他看來,在經濟發展的不同歷史階段應採取不同的對外貿易政策。一個國家從原始末開化階段轉向畜牧時期,再轉向農業時期,對外貿易並未發展起來,不需要制定貿易政策。由農業時期轉向工業的初期發展階段,可以而且應該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出口農產品,進口工業品,可以為本國發展工業提供一定的條件。但是,當它的經濟發展已達到較富裕的程度,即已完全處於經濟發展的農工業時期時,為了保護國內工業的大力發展,以避免國外競爭的猛烈衝擊,就必須實行堅決的保護貿易制度。而一旦它的發展強盛到進入經濟發展的最後一個階段,即農工商時期,足以同世界上的先進國家進行商品競爭時,保護貿易政策則應取消。因此,不能籠統地談論自由貿易政策和保護貿易政策孰優孰劣,它們對國家富強的利弊作用要具體分析。

  李斯特以上述兩個理論為基礎,對英國古典經濟學家的對外貿易理論提出了尖銳的批評。他認為那些理論體系存在三個主要缺點:一是推行“世界主義經濟學”,即把將來世界各國經濟高度發展之後,才能實現的經濟模式作為論述問題的出發點,完全忽視各國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歷史特點。二是只單純追求當時的財富增值,不考慮國家和民族的長遠經濟發展利益。英國古典經濟學家不懂得,建立本國的工業雖然暫時須付出較高的代價,但卻帶來生產力的增長,以及對外競爭能力的不斷提高。三是過分地強調自由競爭,否定國家干預經濟的作用。在國家之間仍處於競爭或對立的狀態下,如果僅靠經濟力量不能處於優勢的話,國家的干預是必不可少的。

對幼稚產業保護理論的置疑

  儘管對幼稚產業的保護成為過去5O多年間各個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通行的做法,儘管對幼稚產業進行一定的保護並不違背WTO的有關規則,但還是有許多人對這種做法提出了置疑。歸納起來,大概有以下3點:

  1. 幼稚產業選擇問題。雖然從理論上講,幼稚產業保護論有其合理性,對本國經濟有積極的一面,但在現實中卻難以實施。試想,為了成功運用保護政策,政府要確定哪個行業最終是有利的,並權衡保護該行業的利弊,這項任務談何容易!通過政治程式來挑選被保護的幼稚產業更加困難,因為這種做法往往是在保護那些在政治上強有力的行業,而且一旦這樣的行業得到免除外國競爭的保護,“暫時性”的保護政策很難取消。

  2. 被保護產業無效率問題。對幼稚產業的保護之所以有效,就在於這種保護能幫助該產業提高效率,增強市場競爭力。但很多情況下,我們是在為產業的無效率發展提供便利,一旦保護不復存在,它們同樣會在國外同類產業的競爭下走向滅亡。

  3. 國際資本市場融資。幼稚產業保護論要求政府對幼稚產業的發展提供便利條件,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便利的融資條件,甚至由財政對其進行直接補貼。這樣做的一個假設前提就是該產業沒有能力在國內或國際資本市場上融資。

幼稚產業保護理論的合理利用

  歷史上對幼稚產業保護問題的爭論從未停息過,今天爭論仍在繼續。稚產業保護論具有其現實合理性。首先必須明確,幼稚產業具有發展潛力,能通過一系列措施提高生產能力,參與市場競爭。但正如前文所說,這樣具有潛在比較優勢的產業應該有能力通過在資本市場上融資推動自身發展,為什麼還需要政府的保護呢?這裡不得不提及資本市場融資的風險:

  第一,國內資本市場投資供給有限,融資成本較高。相比而言,國際資本市場能有效剋服這一弊端,降低融資成本

  第二, 由於信息不對稱,投資者對國外投資環境瞭解不夠,傾向於以熱錢投資國外市場。據統計,目前在國際資本市場上流動的資本中,大部分是追求短期利益的投機性資本,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熱錢”,它們會隨著國內國際形勢的風吹草動而迅速的流入或流出一個國家,不利於一國經濟金融秩序的穩定。1994年的墨西哥正是由於熱錢的大量流出導致比索兌美元貶值4O%,對其經濟造成嚴重衝擊。

  第三,匯率變動。當今外匯市場瞬息萬變,匯率變動也會影響到企業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的融資,可能大大提高其融資成本。雖然利用遠期匯率市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短期借款中外匯波動的風險,但不能完全消除風險,而且遠期匯率市場沒有覆蓋長期借款領域。

  由於上述風險的存在,政府為何不為前景光明的幼稚產業的發展鋪平道路,而讓其自行去資本市場上融資呢?這樣既可以確保幼稚產業快速平穩的發展,儘快趕上國際先進水平,又可以保證國內經濟金融秩序的穩定。

  不過在當今這樣一個經濟全球化的時代,政府要有效實施對幼稚產業的保護,還須註意以下幾點:

  1. 保護期限的確定。保護幼稚產業的最終目的是提高其國際競爭力,一旦達到目的,就應該撤銷保護政策。設定適當的保護期限,可以激勵被保護產業充分利用保護期內的優惠條件提高生產效率,增強競爭力,有效避免了 老態龍鐘的幼稚產業” 的出現。

  2.加強保護過程中的監管。政府需要對處於保護期內的幼稚產業實行必要監管,督促其在政府的幫助下正當利用優惠政策,努力提高生產效率。

  3. 鼓勵國內競爭。制定有關法律法規,以強化保護政策的規範性和嚴肅性。

參考文獻

  1. 陳志友.《國際貿易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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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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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27.8.* 在 2009年1月5日 11:50 發表

不是應該是李斯特提出的貿易保護理論嗎?

回複評論
Angle Roh (討論 | 貢獻) 在 2009年1月5日 14:41 發表

124.227.8.* 在 2009年1月5日 11:50 發表

不是應該是李斯特提出的貿易保護理論嗎?

關於李斯特的貿易理論,您可以參閱李斯特的保護貿易學說

回複評論
218.79.24.* 在 2016年8月18日 22:26 發表

國外熱錢和匯率變動對優質產業保護有什麼影響?這樣的話更應該進行保護,而不是“自行去資本市場融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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