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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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退出是指通過其他企業兼併或收購風險企業從而使風險資本退出。
由於股票上市及股票升值需要一定的時間,或者風險企業難以達到首次公開上市的標準,許多風險資本家就會採用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投資。雖然併購的收益不及首次公開上市,但是風險資金能夠很快從所投資的風險企業中退出,進入下一輪投資。因此併購也是風險資本退出的重要方式。特別是近年來與國際新一輪兼併高潮相對應,採用併購方式退出的風險資本正在逐年增加。從事風險企業併購的主體有兩大類:一類是一般的公司,另一類是其他風險投資公司。
併購退出的步驟[1]
這種方式已越來越多地為風險投資者所採用。統計表明,在風險資本退出方式中,一般購併占23%、第二期購併占9%、股票回購占38%,一般購併主要是指公司間的收購與兼併;第二期購併是指由另一家風險投資公司收購,接手第二期投資。風險資本在退出時,其選擇的出售對象可以是創業公司或創業家本人,此種方式稱為股份回購。具體有三方面:
其一,上市公司併購風險企業。風險企業被上市公司收購,既實現了風險資金的順利退出,又使風險企業“曲線上市”。上市公司可以通過人股、控股或全部控投風險企業的方式進入。
其二,風險企業借殼上市,迂迴退出。具體經過兩個步驟完成:
第一步,首先參股上市公司,逐步增加收購上市公司的股權,達到絕對控股或相對控股的水平。
第二步,對已經控股的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剝離不良資產或與風險企業發展目標相悖之資產,然後註入信息科技等核心產品及技術。
其三,風險企業和上市公司共同投資。風險企也技術所有權或核心業務與上市公司共同投資成立新的公司。上市公司出資金、風險企業以無形資產、如擁有的專利產品或部分技術資源或者核心業務投資,共同組建新型信息科技企業。風險投資基金可以憑藉對新的信息科技企業的股權或向上市公司轉讓其股權實現退出。
- ↑ 徐升華.第四編 發展我國信息產業的金融支持體系的研究.《信息產業與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