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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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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再保險(Catastrophe Re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巨災再保險

  巨災再保險是一種證券化的再保險產品,通過發行巨災債券巨災期權巨災期貨金融手段,實現風險在資本市場的分散,由保險人再保險人投資者共擔風險。分出人須有相當份額的風險自留,分入人僅承擔有限責任

巨災再保險的發展概況[1]

  一、巨災再保險市場的發展困境: 20世紀90年代

  通常,巨災保險風險極大,即使所有風險均被完全再保險,全球保險業巨災保險上的風險曝露仍然很大。1992年Andrew颶風——美國曆史中最大的災難記錄,耗費了保險公司約155億美元。如果Andrew襲擊了Miami而不是人口較為稀少的南弗羅里達州,損失或許在三倍以上。美國第二大災難是1994年的Northridge大地震,保險損失125億美元。如果地震襲擊洛杉磯或者舊金山,損失或許超過500億美元;如果同樣的地震襲擊日本東京,損失可達1000億美元(David M.Cutler and Richard J.Zeckhauser, reinsurance for catastrophes and cataclysms, NBER working paper 5913, February 1997)。另外,洪水災害對保險市場的影響也相當巨大。

  20世紀90年代後,巨災發生的頻度和強度有所增加,不可預測性加大,對巨災保險再保險市場造成很大衝擊,一些保險再保險公司因難以償付巨災損失而被迫重組、被收購甚至破產。自由化、放鬆管制併購加速是這一時期整個保險業的特征。曾經異常繁榮的倫敦再保險市場遭受了巨大損失,再保險業整體信用等級下滑,承保能力相對不足,其保險公司經紀人的數量都減少了大約一半。隨著百慕大等市場的興起,加劇了競爭,在過去幾十年裡,倫敦再保險市場在全球業務中的市場份額大幅度下降。

  1.巨災再保險的償付能力

  再保險的存在形式通常有兩種:一種是作為主保險方(prime insurer)的附屬部門,另一種是專業再保險(specialty reinsurer)。主保險主要是對國內的承保,而再保險主要是國際業務,將近一半的美國非附屬機構的分出再保險屬於國際再保險,最大的再保險市場包括美國、倫敦及逐漸興起的百慕大市場(同上)。

  巨大的自然災害損失,造成了對巨災再保險償付能力的重壓。從1970年以後來看,保險業的巨災損失不斷上升,可歸納為幾點原因。首先,地震等自然災害多發的地區房屋等財產的價值上升迅速,如洛杉磯、海灣地區、東京等地,均為城市地震多發地帶;其次,對於巨災保險的比例在不斷上升,保險覆蓋面也有所增加;第三,基礎建築、商業及工業網路的密度和複雜度不斷上升,由此帶來的諸如商業中斷等間接損失加大;第四,在全球各地的65億人口中,約有32億生活在城市,這個數字到2030年將增長到50億,人口向多災地區的涌入,進一步加大巨災的損失。

  巨災損失的加重,如果潛在的總量損失很大,再保險無法提供足夠的資本來覆蓋損失由此導致的大範圍的無法償付出現,則保險也變得過高估價甚至是不可得。

  2.巨災再保險的價格困境。

  由於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即主保險方很可能比再保險方對真實損失的分佈瞭解更多信息,因此,帶來了逆向選擇的問題。而近年來,逆向選擇的問題進一步複雜化,因為保險和再保險的交易基於更複雜的關係——頻繁處理商業和社會事件的保險方和再保險方。在這樣的市場上,私有信息(private information)的作用較以往更大了。如今,雖然再保險更多地依賴於統計方法、風險模型等模擬並預計損失的分佈,但是逆向選擇的問題依然嚴重。另一個困難是道德風險的存在。保險方一旦購買了再保險之後,就將缺乏動力獲取更多保戶、監督他們的保險標的、或者避免潛在的訴訟等。逆向選擇道德風險給再保險合理定價帶來了困難,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再保險的保費。

  也有研究指出,再保險保費價格較高的另一個原因可能是再保險的市場力量。即,不是由於再保險資本不足導致的其保費價格較高、數量較少,而是再保險不願意提高其資本。通過維持較少的風險資本並阻止新資本的進入,再保險保持了其較高的保費價格(Kenneth A.Froot, the market for catastrophe risk:a clinical examination; NBER working paper 7286, August 1999)。而近期再保險價格有所下降,其原因應該是競爭的出現,而非其主動對資本的擴大。在競爭性程度日益增加的市場,伴隨著1997年中期巨災債券的首次發行成功,給再保險行業註入新的資本。

  另一方面,由於再保險合同幾乎不具有流動性,因此,其交易成本佣金回扣、服務費用等較高,這進一步提高了再保險的價格(同上)。另外,預報未來災害事件的定位、頻度、持久度和強度同樣是巨災風險定價的一個關鍵因素。由於缺乏合適的技術用於確認和預測一些地區的災難風險,造成定價的困難(Philippe Auffret, catastrophe insurance market in the Caribbean region,the world bank economic policy sector unit,January 2003)。

  3.巨災再保險轉移的風險較少——供求分析。

  從供給方面來說,經過了20世紀80年代後期90年代前期的巨大災難,再保險行業本身資本嚴重受損,承保能力不足,巨災再保險的供給減少很快,在此期間,轉移的風險數量也隨之驟減。導致巨災再保險的低供給的原因,除再保險的本身資本不足以外,還有其他一些原因:第一,缺乏風險程度不同區域的保險價格區分,由此將加重逆向選擇道德風險,導致預防風險的措施的減少,從而進一步加大巨災損失;其次,對土地使用的監管、房屋建造準則缺失或未被實施,這也會加大災害損失;第三,保險、再保險的公共準備金(public provision)的存在帶來的扭曲效應,公共準備金的存在阻礙了私有保險市場的發展。

  另一方面,由於巨災的頻率及損失程度增大,對再保險的需求增大,由此導致的供需缺口急劇增加。這也是導致再保險價格高企的原因之一。

  4.巨災保險、再保險的公共準備金。

  國際經驗表明,巨災保險、再保險公共準備金的設立是不成功的,其存在阻礙了私有保險市場的發展。例如,美國公共洪水保險計劃的設立,完全替代了當時的私有市場。且公共基金需承擔災難帶來的巨大損失,給國家財政赤字帶來了不利影響。在許多發達國家,公有和私有計劃共同為巨災保險、再保險提供保(同上),但是,其中政府、私有保險市場各自的合理份額難以確定。

  二、2007年後的巨災再保險市場

  在20世紀90年代經歷了再保險市場的重大滑坡以後,至2007年,全球巨災再保險市場才趨於穩定,保險份額率逐漸降低,巨災再保險市場的資本實力大大增強,原因主要包括:人們對巨災風險的恐慌開始緩和、現有再保險人巨災保險市場資本投入的增加、資本市場資金的註入幾方面。同時,鑒於巨災保險的巨大損失風險,許多國家政府始終給予其一定支持。

  1.尋求資本市場的融資——巨災保險衍生品的發展。

  由於自身資本的缺乏,保險、再保險開始向資本市場進行融資。1992年由芝加哥貿易委員會(Chicago Board of Trade)首次發行巨災期權,之後又發行了巨災看漲及看跌期權。現有的保險衍生品市場主要包括:巨災債券(catastrophe bond)、行業損失擔保(industry loss warranties,ILWs)、巨災期權(catastrophe futures)和一些其他衍生品。巨災債券的操作機制如下:即通過一個完全被抵押的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發行浮動利率債券投資者投入資金購買巨災債券,一旦巨災發生,達到債券的觸發點(每個債券均有唯一觸發機制),投資者可能損失投資資本的一部分甚至全部,投資本金歸債券發起方保險、再保險公司或其他企業所有,用於償付災難損失。作為回報,如果災難未發生、債券沒有被觸發,債券發起者將給予投資者較高的利息。這樣,便將風險從債券發起者轉移到投資者手中。行業損失擔保保險的標的是某一種特定事件的發生而帶來的整個保險行業的損失,而不涉及買者的損失,其中的條款也可以被附加到其他再保險或衍生品形式中。巨災期權交易主要在紐約貿易交易所(the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 NYMEX)、芝加哥貿易交易所(the 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CME)、和芝加哥氣候期權交易所(the Chicago Climate Futures Exchange, CCFE)交易。NYMEX和CCFE主要交易保險行業損失,其操作機制類似於ILWs;CCFE主要交易基於風暴的期權。其他衍生品主要是基於前三種保險產品的一些組合(Partner Re,balanced discussion on insurance-linked securities, March 2008)。

  再保險市場資本市場的融合在2004年和2005年的美國颶風以後加速發展,評級機構提升了巨災風險承銷的資本要求,由此帶來了再保險市場更高的資本需求。此後,高收益以及與基本不受金融市場上市場風險影響的特性吸引了更多的投資者,推動了該市場的發展。但隨著經驗的成熟,保險衍生債券市場的交易成本成功削減。因此,巨災債券市場的收益率不斷下降,帶來了預期損失的一定上升和收益的有所下降。

  2.政府參與保險、再保險的國際經驗。

  政府作為再保險一方,其優勢是顯然的。政府有遠高於私有保險、再保險的負債能力,且在必要時能徵稅籌資,同時,政府也具有強制再保險的能力,從而可以一定程度上解決再保險市場的逆向選擇問題。從國際經驗來看,在主保險市場遭遇打擊後,政府再保險計劃會被設立。美國的國家洪水保險計劃(the 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Program)覆蓋了所有可能受洪水威脅的地區,到1997年為止,對洪水風險地區共提供資金4200億美元。但是,美國的國家洪水保險計劃並未參與國際再保險,因此,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私有保險、再保險的發展。法國國有再保險公司,成立於1981年Saone Valley大洪水之後,該公司現提供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乾旱等的強制性補償,包括所有房地產及交通設施等。保險方出讓給國有再保險的保費資本是該機構資金的主要來源,其出讓比例從40%到90%不定,平均約45%。日本的地震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政府三方共同分擔責任的結構,且由政府承擔最後地震險賠付責任,其投保率達到13%。保險公司將地震險保單出售後,再根據賣出的地震保險,到日本地震再保險株式會社全額購買地震再保險(A特別簽約),而日本地震再保險株式會社則將所有保險公司購買的地震再保險分成三部分,一部分反向向各普通保險公司購買地震“再再保險”(B特別簽約),一部分嚮日本政府購買地震“再再保險”(C簽約),最後一部分作為自己承擔份額保留。此結構,大大分散了再保險所承擔的風險。

參考文獻

  1. 鐘偉.巨災再保險市場的發展困境與對策研究.理論前沿,2008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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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shan2013,寒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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