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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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agency by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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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書面和口頭形式,當事人在實際運用中,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按法律規定,採用書面形式,如訴訟代理,代簽經濟合同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委托代理分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
前者,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進行訴訟行為,無權處分其實體權利;後者,代理人除代理被代理人進行訴訟外,可以根據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的內容,代為處分其相關的實體權利。委托人有權改變授權內容或者解除代理權,代理人也可依法辭去代理,從而導致代理權的變更或解除。《律師法》第29條規定,委托人可以拒絕律師為其繼續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代理人。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代理,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代理。訴訟期間,委托人要求解除代理後另行委托的,應當允許,但案件經過合議,已經作出處理決定的,一般不宜再變更委托。案件終止或者被委托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的,代理人自行喪失代理權。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訴訟。接受委托代理訴訟的人為委托代理人。根據民訴法規定,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近親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姐妹)、律師、社會團體和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作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註明委托事項和權利。
又稱“委托代理消火”。委托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基於一定原因而消滅。依據《民法通則》第69條規定,出現下列事實之一,便會引起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委托代理關係是建立在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相互信任基礎上的,如果這種信任感發生動搖,任何一方都可以終止這種委托代理關係,被代理人可以取消委托,代理人可以辭去委托,只要一方當事人作出了取消委托或辭去委托的意思表示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並且通知對方即發生終止代理關係的法律效力,而不必徵得對方的同意。
(3)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法人終止導致法律人格的喪失,從而也導致代理的終止。
(1)委托代理是基於受托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委托授權在委托代理中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2)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代理機構。有時,不作為專業代理機構的法人,也可以接受委托進行代理行為。
(3)委托代理通常是有償的。專業代理機構都是以盈利為目的的,自然人受委托進行代理行為也是有償的。
信托與委托代理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成立的條件不同。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委托人沒有合法所有的、用於設立信托的財產,信托關係就無從確立。委托代理關係則不一定以存在財產為前提,沒有確定的財產,委托代理關係也可以成立,比如,委托他人簽訂合同等。英美信托法認為,信托與委托代理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制度,信托關係是財產性的,受托人控制信托財產;委托代理關係是對人的,代理人不需要控制委托人的任何財產。
(2)財產的性質不同。信托關係中,信托財產是獨立的,它與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自有財產相區別,委托人、受托人或者收益人的債權人均不得對信托財產主張權利。但委托代理關係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項是讓代理人進行財產管理或者處分,該財產仍屬於委托人的自有財產,委托人的債權人仍可以對該財產主張權利。
(3)採取行動的名義不同。信托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採取行動,代理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義採取行動。
(4)委托人的許可權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實施信托,受托人依據信托文件管理、處分信托財產,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預。委托代理關係中,委托人可以隨時向代理人發出指示,甚至改變主意,代理人應當服從。
一般,沒亂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