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授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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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授權代理是指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
特別授權代理許可權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3)代為和解;
(4)代為反訴;
(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正確區別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對於準確地授權以及維護自身權益至關重要,律師事務所在與當事人訂立委托代理合同時,除接受一般代理外,還可根據具體情況,接受特別授權代理中一項或全項。在處理授權代理時,應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1、特別授權代理必須有明確的授權列舉,如果僅僅籠統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寫上“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內容,則法律上只認為系一般授權代理;
2、雖然兩種授權許可權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但是無論哪種授權,律師都會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儘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重大事項,即使是享有特別授權代理的律師也不會擅自作主,他們會在取得當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決定。
3、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在案件進程中,如當事人對聘請的律師不滿意時,可單方面解除聘請合同。如因律師過錯,律師事務所應退回預收的全部律師服務費;非因律師過錯,所收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4、離婚案件不允許進行特別授權代理,只能接受一般授權代理,因為婚姻關係的解除涉及到人身關係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