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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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資(Work in process - outsourced;Materials for Consigned Proces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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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資是指企業委托外單位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物資。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應當包括加工中實際耗用物資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費用及應負擔的運雜費、支付的稅金等。
凡屬加工物資用於應交增值稅項目並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企業,其加工物資所應負擔的增值稅可作為進項稅,不計入加工物資成本;凡屬加工物資用於非應納增值稅項目或免徵增值稅項目,以及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企業的加工物資,應將這部分增值稅計入加工物資成本。
凡屬加工物資收回後直接用於銷售的,其所負擔的消費稅應計入加工物資成本;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資用於連續生產的,應將所負擔的消費稅先記入"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按規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費品銷售後所負擔的消費稅。
企業應設置"委托加工物資"科目,核算委托加工物資增減變動及其結存情況。
企業由於受工藝設備限制,有時需要把某些物資委托外單位加工製成另一種性能和用途的物資,以滿足經營的需要,例如將木材加工成木箱,生鐵加工成鑄件等。發往外單位加工的物資,雖暫時離開企業,但仍屬於本企業的存貨。
企業委托其他單位加工的物資的實際成本包括:
1.加工耗用物資的實際成本;
2.支付的加工費及往返的運雜費和保險費等;
3.支付的稅金。包括委托加工物資應負擔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各種物資的實際成本。
二、本科目應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單位以及加工物資的品種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委托加工物資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發給外單位加工的物資,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同時結轉材料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產品成本差異” 或“商品進銷差價”科目;實際成本小於計劃成本的差異,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支付加工費、運雜費等,借記本科目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托加工物資,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費稅,借記本科目(收回後用於直接銷售的)或“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收回後用於繼續加工的),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的物資和剩餘的物資,按加工收回物資的實際成本和剩餘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採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按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原材料” 或“庫存商品”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或售價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或貸記“商品進銷差價” 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委托外單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資的實際成本。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所納稅款准予按規定抵扣。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
委托方在處理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帳務時應註意:消費稅是價內稅,是成本的組成部份,由受托方代扣代繳、委托方負擔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應直接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加工材料成本。
委托方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直接銷售也好,用於連續生產新的應稅消費品也好,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都不在“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帳戶反映。“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帳戶只反映本企業應交、已交、未交情況,而不反映他方代收代繳的稅金。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帳務處理如下(只就委托方而言):
1、發出材料委托他人加工時
借:委托加工材料
貸:原材料
2、支付加工費時
借:委托加工材料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3、支付代扣代繳消費稅時
借:委托加工材料
貸:銀行存款
4、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入庫時
借:原材料
貸:委托加工材料
5、委托加工產品直接銷售時
借:應收帳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產品銷售收入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直接銷售,不征收消費稅,因此不必進行消費稅會計處理。
6、委托加工材料收回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新應稅消費品銷售時
a.銷售時
借:應收帳款
貸:產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b.計算應交消費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例:A廠(一般納稅人)委托B廠(一般納稅人)加工糧食白酒,A廠提供原材料80萬元,B廠向A廠收取加工費20萬元(不含增值稅)糧食白酒於月底加工完畢並驗收入庫,加工費已經支付給B廠,B廠沒有同類產品,糧食白酒消費稅稅率25%。
A廠(委托方)帳務處理如下
1、發出材料80萬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 800000
貸:原材料 800000
2、支付加工費20萬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 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0
貸:銀行存款 234000
3、支付代扣消費稅,代扣稅款=(80+20)÷(1-25%)×25%=33.33萬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 333300
貸:銀行存款 333300 (備註:入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
4、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驗收入庫,入庫價=材料成本+加工費+代收代繳消費稅=80+20+33.33=133.33萬元
借:產成品或原材料 1333300
貸:委托加工材料 1333300
5、假設上述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為製成品,A廠不再進行加工,直接對外銷售,並於月底全部售出,取得收入150萬元(不含稅),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755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15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5000
6、假設上述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為半成品,A廠領用50%,加香、降度後出售,取得收入80萬元(不含稅)處理如下:
a、取得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936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8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136000
b、計算A廠當期應納消費稅,當期應納消費稅=80×25%-133.33×50%×25%=3.33萬元,(註:按稅法規定抵扣數按領用數確定),處理如下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333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33300
(一)發出物資的會計處理
企業根據加工合同的規定,撥付給加工單位加工用原材料時,由供應部門根據加工合同,填制“委托加工物資發料單”,經審核後,由倉庫據以發料。
發出物資時,根據發出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委托加工物資”賬戶,貸記“原材料”賬戶。如果採用計劃成本法核算,還應結轉材料成本差異,貸記“材料成本差異”賬戶。
[例31]某一般納稅企業委托濱江量具廠加工一批量具,發出材料一批,計劃成本5000元,材料成本差異率為1%,另以現金支付運費50元。
借:委托加工物資—濱江量具廠 5100
貸:原材料 5000
材料成本差異—原材料 50
現金 50
(二)支付加工費及稅金
企業除按照加工費標準支付加工費外,還應按加工費的17%計算交納增值稅。如果按稅法規定需要交納消費稅的,還應計算交納消費稅。
[例32]委托濱江量具廠加工的量具加工完畢,開出轉賬支票支付加工費855元,支付增值稅145.35元,另以現金支付量具運費45元。
借:委托加工物資—濱江量具廠 9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145.35
貸:銀行存款 1000.35
現金 45
(三)委托加工物資收回
委托加工物資收回時,應由供應部門填制“委托加工物資收料單”,通知倉庫據以收料。
[例33]委托濱江量具廠加工的量具驗收入庫,實際總成本6000元,計劃成本6060元。
借:低值易耗品 6060
貸:委托加工物資—濱江量具廠 6000
材料成本差異—低值易耗品 60
對於委托加工物資的核算,主要掌握以下二點:
第一,必須清楚“委托加工物資”賬戶結構:
該賬戶借方登記的是:領用加工物資的實際成本;支付的加工費用應負擔的運雜費以及支付的稅金(包括應負擔的增值稅)
該賬戶貸方登記的是: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的物資的實際成本餘額在借方:反映尚未完工的委托加工物資的實際成本和發出加工物等。
《關於增值稅稅金的說明》:關於凡屬於加工物資用於非納增值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及小規模納稅企業的加工物資,應將這部分增值稅計入加工物資成本。
第二,掌握在不同情況下所發生的消費稅,在賬務處理上有所不同:
1 、凡屬於加工物資收回後直接用於銷售的,其所負擔的消費稅計入加工物資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資(所負擔的消費稅)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2 、凡屬於加工物資收回後用於連續生產的,其所付的消費稅先計入“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按規定用以抵扣加工的品銷售後所負擔的消費稅。
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所負擔的消費稅)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註意:受托單位則是代扣代繳,則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具體例題:
例1:B企業將一批原材料委托外單位代加工H產品(屬於應稅消費品),發出原材料計劃成本為100000元,本月成本差
用銀行存款支付加工費用10000元,支付應交納的消費稅5842元和取得增值稅發票上註明增值稅額1700元。加工完畢,驗收入
成本為115000元。(H產品收回後用於連續生產)
1 、領用加工物資時會計分錄:
借:委托加工物資 101000 (實際成本)
貸:原材料 100000 (計劃成本)
材料成本差異 1000
2 、支付加工費的會計分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加工收回後用於連續生產)
借:委托加工物資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5842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17542
3 、加工完成後驗收入庫的會計分錄:
借:庫存商品 115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 111000
材料成本差異 4000
例2:B企業將一批原材料委托外單位代加工H產品(屬於應稅消費品),發出原材料計劃成本為100000元,本月成本差
用銀行存款支付加工費用10000元,支付應交納的消費稅5842元和取得增值稅發票上註明增值稅額1700元。加工完畢,驗收入
成本為115000元。(H產品收回後直接用於銷售)
1 、領用加工物資時會計分錄:
借:委托加工物資 101000 (實際成本)
貸:原材料 100000 (計劃成本)
材料成本差異 1000
2 、支付加工費的會計分錄: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加工收回後用於連續生產)
借:委托加工物資 15842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
貸:銀行存款 17542
3 、加工完成後驗收入庫的會計分錄:
借:庫存商品 115000
材料成本差異 1842
貸:委托加工物資 116842
消費稅是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一種來源,在中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均為消費稅的義務納稅人。生產應稅消費品是指企業生產稅法規定應徵消費稅稅目的產品而應繳納消費稅(如煙、酒等),這種形式在會計業務處理中相對明瞭。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則是指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為加工應稅消費品而後收回或直接銷售或再投入生產,這樣在委托環節、加工環節、收迴環節的業務處理就與其他類型有所不同,需要區別開來。
一、委托加工物資的確定
委托加工物資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物資。如果出現以下三種情況,不論受托方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方的委托加工物資,而應當作為受托方銷售自產物資處理。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物資;2.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後再接受加工的物資;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物資。
之所以對委托加工物資規定嚴格的限定條件,這是因為委托加工物資如果是應稅消費品,應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且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勞務繳納增值稅。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是受托方以上述三種形式提供原料,那就不稱其為委托加工,而是受托方在自製應稅消費品了。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出現受托方確定計稅價格偏低,造成代收代繳消費稅虛假現象,同時,受托方也逃避了自製應稅消費品要繳納消費稅的責任,這是稅法所不允許的。因此,為了明確納稅之責任,準確計算消費稅稅額,就必須掌握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計稅價格。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計稅價格的確定
稅法規定,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除如果受托方是個體經營者,委托方須在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後,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外,均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那麼消費稅如何計算,這就需要對消費稅的計稅依據———計稅價格予以確定。
首先,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受托方當月銷售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和無銷售價格的不得列入。如果當月無銷售的,應按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
其次,無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其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其中:公式中的“材料成本”即委托方提供加工原材料的實際成本;“加工費”即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費用(不包括增值稅,但包括受托方代墊部分輔助材料的金額)。
最後,在計稅依據的基礎上,就可以計算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額。
應繳納消費稅=銷售額×適用的消費稅稅率
或=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的消費稅稅率
例如:某企業委托其他單位加工一批煙絲,發出原材料煙葉的實際成本為100,000元,支付加工費89,000元,煙絲加工完成收回驗收入庫。加工費和消費稅均以銀行存款支付。適用的消費稅稅率為30%,增值稅稅率為17%。假設①受托方當月銷售同類煙絲的銷售價格為250000元;②受托方當月無同類煙絲的銷售價格。則該企業應繳納的消費稅該如下計算:
按①計算:應納消費稅=250000×30%=75000元
按②計算;應納消費稅=(100000+89000)/(1-30%)×30%=81000元
消費稅已經確定,接下來就需要對其進行核算。
三、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的核算
根據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用途不同,有以下兩種業務處理方式。
首先,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直接銷售或視同銷售,委托方應將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應借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接上例,假如收回的煙絲直接出售,按②的要求作相應業務處理:
借:委托加工物資 81000
貸:銀行存款 81000
其中:視同銷售是指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物資用於非應稅項目、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送他人。
其次,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准予按照規定從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抵扣,已稅珠寶玉石(受托加工或翻新金銀首飾按規定由受托方繳納消費稅,應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除外,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接上例,假如收回的煙絲用於連續生產卷煙,按②的要求作相應業務處理:則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81000
貸:銀行存款 81000
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企業單位或個人由於設備、技術、人力等方面的局限,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委托其他單位代為加工物資。所以,在對“委托加工物資”進行核算時,特別是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必須準確計算消費稅併進行相應的業務處理,這樣才能給外界提供客觀、準確的會計信息,才能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需要,便於信息的使用者及時作出正確的決策,從而有利於企業沿著健康的方向迅速發展。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