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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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消費稅,是指在消費白酒的過程所征收的稅率。國家為了適當增加財政收入,完善酒產品消費稅,制定了《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併在2009年7月份開始實行,屆時儘管稅率不變,但稅基改變將使白酒納稅額提高一倍。
中國對白酒行業征收的稅主要是消費稅,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包括20%的從價稅率和0.5元/斤的從量稅。而為了改變此現狀,刺激國內消費與推動節能減排是中國改善國內經濟結構和質量的重要措施。而調整白酒行業消費稅,最主要是為拉動消費。並且此次調整將針對“從價稅”,按照“稅率不變,計稅價格調整”的思路,稅率仍為20%保持不變,但針對此前白酒企業通過設立自家銷售公司避稅的情況,核定計稅價格,從嚴征收。
“而為了改變此現狀,刺激國內消費和推動節能減排是中國改善國內經濟結構和質量的重要措施。而最調整白酒行業消費稅,主要是為拉動消費。”語句邏輯存在斷層,建議更改為:“刺激國內消費和推動節能減排是中國改善國內經濟結構和質量的重要措施,此次調整白酒行業消費稅,主要是為拉動消費。”
對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消費稅政策的調整還須註意下列問題:(1)糧食白酒包括以果木或穀物為原料的蒸餾酒;下列酒類產品比照糧食白酒適用25%的比例稅率:①糧食和薯類、糠麩等多種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②以糧食白酒為酒基的配置酒、泡製酒;③以白酒或酒精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
無法確定的配置酒、泡製酒。(2)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依據如下:①生產銷售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為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實際銷售數量;②進口、委托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分別為海關核定的進口徵稅數量、委托方收回數量、移送使用數量;③生產銷售、進口、委托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價定率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按《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執行。
對調整實施的白酒稅,對白酒企業而言,為一項影響企業盈利的“負面消息”。“政策的實施,將會影響整個行業和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但是長期看,眾多中小企業面臨壓力更大,政策的實施有利於為優勢企業創造良好的經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