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空間增長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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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空間增長邊界(Urban Growth Boundary,U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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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空間增長邊界是指在城市周圍形成一道獨立、連續的界限來限制城市的增長。
可以分為“預期性城市增長邊界”“協調性城市增長邊界”“警戒性城市增長邊界”“周期性城市增長邊界”等幾種類型 ,而警戒性城市增長邊界是保障生態安全或糧食安全等的戰略性、永久性不可開發邊界。基本功能是控制城市規模的無節制擴張,是城市增長管理最有效的手段和方法之一。UGB並不是要控制城市的發展,而是要通過把城市的發展限制在—個明確的地理空間上進而對城市的發展過程和地點進行引導和控制,在阻止城市無序擴張的同時滿足城市發展的需求,是一種多目標的管理模式。確切的說,UGB是指導城市規劃編製的依據,而非城市規劃編製的結果,其編製和管理都與城市規劃存在差異。
城市空間增長邊界基本功能是控制城市規模的無節制擴張,是城市增長管理最有效的手段和方法之一。UGB是城市建設用地與非建設用地的分界線,是控制城市無序蔓延而產生的一種技術手段和政策措施,也是城市在某一時期進行空間拓展的邊界線。它既可以是有意識地保護城市所處區域內的自然資資源和生態環竟作為控制城市發展的”剛性”邊界;也可以是合理引導城市土地的開發與再開發成為引導城市增長的”彈性”邊界。
關於UGB,有學者從政府管理角度理解為”被政府所採用併在地圖上標示,以區分城市化地區與周邊生態開敞空間的重要界限”;也有學者從保留地形、地貌的角度出發,認為”大都市區域是應該具有地理界限的有限空間。這些地理界限的來源是地形、農田、分水嶺、河流、海岸線和區域公園等發展不應使城市的邊界變得模糊或者是消失”;也有學者從城鄉關係的角度出發,認為UGB是一條劃分城市與鄉村的分界線,是一種城市空間控制和管理的手段”,還有學者認為UGB是城市的預期擴展邊界,邊界之內是當前城市與滿足城市未來增長瓣求而預留的土地”。
從公共政策視角來看,維護公共安全是城市規劃與發展的重點,生態失調、地質災害等 自然災害頻發的城市生存環境,其潛在的危害遠遠超過了可能存在的經濟價值,公共政策的 價值基礎要求城市空間增長過程中需要從公共利益出發,通過公共政策來協調城市發展與生 態環境之間尖銳又迫切的矛盾。生態安全是城市增長過程中不構成或盡最大可能減少對自然生態系統的破壞和威脅,使城市人居系統與自然生態系統之間保持一種正常和有效的功能結構與能量迴圈狀態。針對金昌市生態環境脆弱的特點,劃定城市空間增長邊界基本的出發點是保護生態安全格局,形成城市發展生態安全界線,樹立“安全第一”的城市空間增長價值取向,使城市空間增長符合實際的環境承載,形成剛性的生態控制底線。
城市空間增長邊界的因素[1]
①城市人口增長需要;
④最高效地利用現有城區以內和邊緣區的土地;
⑥根據土地分類標準保留農業用地;
⑦使城市對土地的使用與附近的農業活動相和諧。因此,其目標可以被概括為:保護基本農田;提供充足的公共設施減少對空氣、水和土地的污染;圈定明確的城區邊界。
當前我國城市空間增長邊界的提出主要是為了:
①限制城市無序蔓延,圈定明確的城市邊界;
②保護城市外部開放空間;
③保護鄉村與基本農田;
④實現高密度、更加緊湊的發展模式。
UGB確定以後,地方政府就必須盡最大努力,滿足規劃期末居住、工業、商業、娛樂及其他建設用地的需要。
通過分析UGB的發展歷程可知,UGB的核心是通過劃定城市周邊的自然保護區和生態敏感區並將其作為限制建設區,從而劃定城市可建設區。其核心是保護土地資源,實質是構建城市不同發展階段中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態底線。因此,UGB的編製應相對獨立,併成為城市規劃編製的前提和基礎。
UGB的研究和實踐主要集中於美國。UGB概念是隨著城市蔓延問題的產生而提出的,早期的理解僅限於對城市建設用地的硬了性控制,而現在更多的是從區域的角度來協調考慮,註重UGB的實施效果。當前,對UGB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城市空間發展領域,美國在控制城市蔓延中提出的”新城市主義”與”精明增長”理念始終將UGB置於一個核心位置。1970年代一1990年代是美國”精明增長”運動的萌芽和發展時期,政府採取了多種努力去抑制城市的蔓延趨勢,其中很重要的一條措施就是確定UGB,確保城市用地增長避開需要保護的區域。1973年美國俄勒岡州就為其所有大城市劃定了UGB,禁止超過UGB新建居民區和公交系統並鼓勵市區內部土地的混合開發利用。波特蘭市於1997年制定了《波特蘭地區規劃2040》;,通過制定UGB和加強公交發展來實精明增長策略。
對UGB的研究以評價增長管理的實施效果為主。其中,Nelson (1999)的研究表明:增長管理在控帶。附布蔓延、保護農業用地、提供便捷交通等方面的作用和效果明顯。Lin Robinson、Joshua P .Newell、John M .Marzlub等人(2004)對西雅圖研究認為:當前的增長管理主要是為了提高UGB內的住房密度,同時限制UGB外的開發密度,儘管達到了預期目標,但UGB以外鄉村地區的低密度開發卻更加嚴重,加劇了自然棲息地的減少,使其更加破碎化孤立。UGB對城市蔓延的控制是通過劃定允許城市發展的界限來實現的:划出若幹”擬發展區”,根據需要選擇不同的開發密度,並賦予邊界一定的靈活性,在必要的時候允許調整。
- ↑ 段德罡,蘆守義,田濤.城市空間增長邊界(UGB)體系構建初探[J].規劃師.2009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