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直接投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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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直接投資法規是指調整國際間私人直接投資的國內法規範和國際法規範的綜合。國際直接投資的國內法規範,是指各個國家以國家立法形式對其對外投資和吸引外資所提供的各種保護、鼓勵和限制措施等。因此,國際直接投資的國內法包括兩個方面,即投資國的國內規範和東道國的國內規範。國際直接投資的國際法規範是指為了謀求共同的基礎,取得共同的諒解所建立的一種共同調整的機制。
而無論是國內法規範還是國際法規範,國際直接投資法規的核心目標就是用法律手段創造較好的投資環境,對外資進行有效地鼓勵和保護,同時對外資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控制,以便使其既能促進國際投資合作和往來,又能將其納入各國經濟發展的軌道。
總體來看,關於投資國的法律規範主要包括對外投資審批的法律規範和海外投資保險的法律規範兩方面內容。
關於對外投資審批的法律規範方面,就發達國家而言,除了基於政治因素而對本國少數產業、少數國家的對外投資進行一定限制外,一般不會對對外投資實施限制。而就發展中國家而言,一般都設有專門部門來負責審批對外投資,審批程式也相對複雜。目前,我國正在不斷簡化企業對外投資審批程式,從而推動我國企業“走出去”。
投資國僅以優惠政策來鼓勵對外投資是不夠的,因為進行對外投資往往會遇到戰爭、沒收和國有化等政治風險。所以,國家往往通過海外投資保險法對本國私人海外投資予以保護,為私人海外投資的特別風險和政治風險提供保證。而海外投資保險法是以保障本國海外投資的安全和利益為目的,保護、鼓勵本國海外投資,由國家分擔海外投資保險的一系列法律的總稱。
東道國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確定外國投資範圍、形式、外國投資者的權利與義務以及鼓勵、保護、監督、限制對規範外資行為的法律規範。
發達國家對外國投資採取自由開放政策,對內資與外資一般實行無差別待遇。但發達國家也有一些針對外資的立法,與發展中國家外資立法重在對外資的優惠和鼓勵不同,發達國家立法的主要目的在於對外資進行監管。
發展中國家雖然在經濟制度、政治制度、經濟發展水平方面有很大不同,但均面臨著振興民族經濟、維護國家獨立的共同任務,有著大體相同的國際經濟地位。因此,發展中國家的外資立法有許多共同特征:第一,發展中國家吸收外資的立法一般都以法典形式或系列性專門法規的形式(如外資法、外商投資法等) ,對有關外資的審批、待遇、國有化、補償及爭端解決作出特別規定,以與國內投資作出區別;第二,發展中國家的外資立法在對外資進行限制、管理和監督的同時,往往在稅收、外匯使用及爭端解決等許多方面給予外資優於內資的種種特惠待遇。為吸收外國投資,促進經濟發展,多數發展中國家外資立法的趨勢是放鬆限制,給予外資更多保護和優惠。
國際直接投資的國際法規範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雙邊性規範,即兩國間的投資條約;二是多邊性規範,即區域性和全球性的多國投資保證條約。
雙邊性投資條約是指兩國政府為保護資本輸出國投資者利益,並促進兩國間直接投資發展而簽署的投資條約,包括友好通商航海條約、雙邊投資保證協議和促進與保護投資協定三種類型。
區域性多邊投資規範是指由區域經濟合作組織或區域經濟聯盟各成員政府共同簽署的投資條約,主要是為瞭解決區域與區域之間、區域內的國家之間關於外國投資的保護問題。這類投資規範最重要的是由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協調其成員國或一定範圍的國家簽訂的多邊條約。
而對於全球性國際法規範,國際社會尚未就國際投資締結一項全面規範國際直接投資行為的世界性公約,只能說,由於共同利益的存在,國際社會就國際直接投資規範問題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比較重要的有1965年的《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簡稱《華盛頓公約》)、1985年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簡稱《漢城公約》)、1992年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下的發展委員會頒佈的《外國直接投資待遇指南》、1994年4月15日簽署的《烏拉圭回合最終文件》和《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關於“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TRIMs)等。
- 錢曉英編.《國際商務學科精品建設教材 國際商務》.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3(07).第1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