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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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邊投資亦稱“多樣投資”、“多角投資”。指兩種以上行業或部門的經營群體,作為一個投資整體共同對某一項目投資,建成後由其共同經營的一種投資。
這種投資形式,可以剋服由國家單一投資所帶來企業無投資風險、國家投資負擔過重的現象,其目的在於增強投資單位對投資項目進行科學評估的主動性,促使企業精打細算,共同承擔投資風險。
多角經營投資的各單位必須是法人單位;有較雄厚的物質基礎和經濟實力;對擬定項目的資金來源,建成後產品市場銷路潛力,原材料的供應運輸條件,施工方式的選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進行調查研究和評估,併在項目建成後,由投資單位進行共同經營,共同承擔投資的回收。
這種投資方式,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已廣泛採用,在我國也已有了這種投資形式,這對減少國家投資,吸收企業自有資金,保證重點項目和建設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必須在國家統一建設計劃的指導下,保證資金投向合理,使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避免人、財、物、力的浪費,國家應為其創造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
2016年5月26日,二十國集團(G20)杭州峰會倒計時100天中外媒體吹風會上,中方將推動G20制定全球首個多邊投資規則框架。國際投資領域被3200多個雙邊協定所分割,不利於開展跨境投資合作。中方推動G20制定全球投資指導原則,這將是全球首個多邊投資規則框架,具有開創性。制定多邊投資框架是王毅在吹風會上列出的今年G20力爭打造的十大成果之一。[1]
2001年11月WTO多哈部長宣言,多邊投資框架有助於建立一個透明、穩定和可預測的投資環境,推動國際直接投資的發展,從而促進全球貿易的增長。多邊投資框架是一個迄今為止範圍廣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針對投資的國際協定,將對WTO成員產生重要影響。
參與多邊投資框架對我國跨國公司的國際化經營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框架有利於為企業創造對外投資的安全環境。由於我國企業的競爭優勢多在發展中國家,國內企業的對外投資絕大多數東道國屬於發展中國家,今後的發展方向也多以發展中國家為主。而多數發展中國家投資立法不健全,投資保護措施不完善。所以,建立一個維護對外投資者權益的多邊投資框架,符合我國對外投資的戰略利益。
其次,與西方跨國公司的實力和開拓國際市場的經驗相比,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不強,與東道國打交道的能力較弱。國內企業在海外經營過程中,比發達國家跨國公司更需要穩定、可靠、有透明度和保障的法律體系,更需要依靠多邊機制解決糾紛。
最後,政府制定國際標準與規則的競爭是更高層次的競爭,是企業新的競爭優勢的來源。我國政府通過參與有關國際統一規則和標準的制定權,有利於維護和提升國內企業的國際競爭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