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管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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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有資產管理立法[1]
國有資產管理立法是指國家有權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式,創製、認可、修改、廢止調整在管理和使用國有資產活動中所形成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活動。國有資產管理立法也可以指國有資產管理立法活動所產生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國有資產管理立法的原則[2]
二、堅持國家所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原則;
四、堅持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原則
國有資產管理立法的意義[2]
二、加快立法是適應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
三、加快立法是適應國際競爭客觀形勢的需要;
四、加快立法是適時集成有關法規的需要。
國外國有資產管理立法的模式[3]
一、以《托管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德國模式
1.以《托管法》為中心的國企改造法律政策框架;
3.德國國有資產的法律監控權利系統。
總之,德國通過《托管法》建立企業改造的法律政策架構。以《公司法》為中心把國有企業改造為股份有限公司,採用法人治理結構,並通過國有資產監控權利系統,有效實施了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國企改造的法律規制。
二、以國會的立法和監督為特征的美國模式
1.美國國有資產管理的立法原則
第一,以國會立法為核心,管理國有資產。
第二,國有資產不進入市場競爭領域,只進入一些非盈利的、而又為社會所必需的公益性領域。
2.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權利構成
美國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權利主要由國會監督權、政府監督權、企業內部監督權以及社會監督權等幾個方面構成。
第一,國會監督權。國會掌握財政撥款權,國會對國有財產行使監督權,是對選民負責的體現。
第二,政府監督權。這一權利的主體是政府,政府監督權包括對國有企業的組織控制權、經濟計劃控制權、公司計劃控制權等。
第三,企業內部監督權。美國國有企業的內部管理體制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而是視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地採用相應的內部管理。
第四,社會監督權。社會監督權利的行使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但最主要的有兩個方面:一是來自社會輿論包括新聞監督。另一方面是來自民間審計的監督權。
三、以完善的監督和組織體係為核心的法國模式
1.法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系
第一,由議會、政府代表具體對國有企業實施監管權。
第二,設立經濟、財政與預算部實施監督權,對國有企業進行財務監管。
第三,由審計法院行使財政監督權和司法權。其權力由議會直接授予,具有獨立性。
第四,由國有企業派駐財政“監管員”(“稽查員”)直接實施財務監督權。
2.明確規定國有企業管理的組織體系
3.對國有企業按壟斷性和競爭性分類行使管理權
總之,法國通過構建四個層次的監督管理體系和國企管理組織體系,有效地實施了對國企的監管,促進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形成了獨具特色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制模式。
四、國外國有資產法制模式的借鑒
第一,用完備的法制規範國有資產管理。
第二,註重發揮國有經濟對於整個國民經濟穩定與發展的主導作用。
第三,在橫向上,設立各機構分工明確、各行其職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四,在縱向上,中央和地方在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範圍、許可權和義務明確。
第六,採取因類而異的方法行使國有資產管理權。
第七,對基層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