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收益類信托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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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信托產品是指由信托公司發行的,收益率和期限固定的信托產品。融資方通過信托公司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並通過將資產(股權)抵押(質押)給信托公司、以及第三方擔保等措施,保證到期歸還本金及收益。
一般來說,固定收益類信托產品分為貸款類、股權投資類、權益投資類、組合投資類以及少數其他等。
- 貸款類信托:以向融資企業發放貸款的方式來完成的。
- 股權投資信托:以股權方式投資,通過股權受讓和向公司增資,持有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
- 權益投資信托:信托公司獲得特定權益(一般為股權或債權)及相關從屬權力,受托人通過持有該標的權益並按照相關約定獲得清償後,實現信托計劃財產的增值。
- 組合投資信托:投資於某單一或多個項目的集合資金信托。投資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股權投資、權益投資,等等。
一般投資於基礎設施,房地產,工商企業等。組合投資類信托還會投資於低風險的債券市場、貨幣市場等。
根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信托公司設立的集合類信托期限不得少於1年,而單一類的項目沒有該限制。目前市場上的信托產品期限以在1-3年的居多。比較適合通過中長期投資期望獲得穩定收益的投資理財客戶。固定收益信托合同中規定,在信托存續期間,信托是不能贖回的,只能在信托存續期到期後獲得信托本金和收益。
固定收益信托產品在信托存續期間,沒有凈值。一般來說,在每一個信托年度結束時,信托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相關稅費後,會以現金形式直接分配給投資者。在所有投資項目成功取得收益後或信托存續期到期後,信托未分配的收益和信托本金會分配給投資者。
銀行理財產品同固定收益類信托在起步金額、產品期限、預期收益等會有一定區別。
銀行理財產品 | 固定收益類信托產品 | |
發行主體 | 銀行 | 信托公司 |
投資門檻 | 5萬/10萬/50萬不等 | 100萬或300萬 |
產品期限 | 30天~1年(或以上)不等 | 1年/2年/3年或以上 |
預期收益 | 2%-5%左右 | 7%-11%左右 |
固定收益信托產品和陽光私募基金一樣,都由信托公司發起設立併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的。信托公司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私募基金公司則由信托公司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
信托公司擁有一套嚴密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並對每一個信托計劃均設計有效規避風險的方案,使信托投資的風險降為最低。但是,固定收益信托產品並不保本保息。投資風險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等等。
- 信用風險: 融資方可能出現經營問題,到期不能按時還款付息。信托公司通過抵押、質押、擔保、強制公證等,儘可能保障投資者收益。
- 流動性風險:大多數固定收益產品在開放期前不得贖回,即使能提前支取也要付出一定代價,如手續費等。
- 利率風險:固定收益信托預期收益已在發行時確立固定,除信托合同另有規定外,不會隨利率改變而改變;當處於加息周期時,固定收益信托的相對超額收益隨著無風險收益率提高而降低。
首先,信托主要投資於資質良好,前景樂觀的實業領域,並且每個項目必須由項目方提供足以覆蓋所有客戶本金收益的抵押、質押等擔保措施。比如,融資方要融一個億,可能要提供兩個億到3個億的實物抵押,信托公司通常會百分百控制融資方公司股權,如果到期融資方不能還本付息,信托公司有權處置融資方名下所有資產;信托公司還會要求融資方的母公司或是實際掌控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這樣,以保證在項目收益率未達預期的情況下,信托公司依然有能力通過上述風險控制手段兌付客戶的本金和收益,這是其他金融機構不可能做到的。
固定收益信托在每一個信托季度會對投資者披露信托運作情況,包括資金運作項目方向、項目進展、項目公司財務情況、獲得抵押物、質押物的情況、已實現收益和分配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