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收入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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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入證券(Fixed Income Secu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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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入證券是指提供定期定額收益,並會在到期時獲償付本金的投資。
固定收入證券的分類[1]
具體包括:中長期國債、公司債券、市政債券和抵押債券等債務類證券。
中長期國債包括中期國債和長期國債兩種,是政府籌措中長期資金的主要工具。中期國債的期限為1~10年,長期國債的期限為10~30年。除了期限以外,與短期國債相比,中長國債的在面值和付息方式上亦不同。以美國為例,美國政府發行的中期和長期國債是以1000美元或更高的面值發行,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這種在面值以外支付利息的債券稱為加息債券。短期國債雖然不付息,但實際上是在面值以內支付的利息,稱為貼息債券。
2、公司債券
公司債券是股份制公司發行的一種債務契約,公司承諾在未來的特定日期,償還本金並按事先規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公司債券的分類
(1)按是否記名可分為:
①記名公司債券,即在券面上登記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憑印鑒領取,轉讓時必須背書併到債券發行公司登記的公司債券。
②不記名公司債券,即券面上不需載明持有人姓名,還本付息及流通轉讓僅以債券為憑,不需登記。
(2)按持有人是否參加公司利潤分配可分為
①參加公司債券,指除了可按預先約定獲得利息收入外,還可在一定程度上參加公司利潤分配的公司債券。
②非參加公司債券,指持有人只能按照事先約定的利率獲得利息的公司債券。
(3)按是否可提前贖回分為:
①可提前贖回公司債券,即發行者司在債券到期前購回其發行的全部或部分債券。
②不可提前贖回公司債券,即只能一次到期還本忖息的公司債券。
(4)按發行債券的目的可分為:
①普通公司債券,即以固定利率、固定期限為特征的公司債券。這是公司債券的主要形式,目的在於為公司擴大生產規模提供資金來源。
②改組公司債券、是為清理公司債務而發行的債券,也稱為以新換舊債券。
③利息公司債券,也稱為調整公司債券,是指面臨債務信用危機的公司經債權人同意而發行的較低利率的新債券,用以換回原來發行的較高利率債券。
④延期公司債券,指公司在已發行債券到期元力支付,又不能發新債還舊債的情況下,在徵得債權人同意後可延長償還期限的公司債券。
(5)按發行人是否給予持有人選擇權分為:
①附有選擇權的公司債券,指在一些公司債券的發行中,發行人給予持有人一定的選擇權,如可轉換公司債券(附有可轉換為普通股的選擇權)、有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和可退還公司債券(附有持有人在債券到期前可將其回售給發行人的選擇權)。
②未附選擇權的公司債券,即債券發行人未給予持有人上述選擇權的公司債券。
3、市政債券
市政債券又稱地方政府債券。是指地方政府根據信用原則、以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為前提而籌集資金的債務憑證,是指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一般用於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院和污水處理系統等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同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債一樣,地方政府債券一般也是以當地政府的稅收能力作為還本付息的擔保。正因為如此,國外沒有將一般責任債券和收益債券構成的集合稱為地方政府債券,而是市政債券。因此,如果將來地方政府可以獲准發行財政債券,應該將其與中央政府債券一併納入政府債券即公債的範圍進行統一管理和規範,而不宜教條地與市政企業收益債券一起形成市政債券範疇。
4、抵押債券
以抵押或留置債券發行人的動產和不動產作為擔保而發行的公司債券,債券發行人不能如期還本付息時債券持有人有權要求處理抵押品或留置品,以取得本息。在這一法律關係中有債券和信托協議兩個憑證,涉及債券發行人、債券持有人和債券信托人三方面的關係。債券信托人代表債券持有人保管抵押品或留置品。債券發行人到期無力償還本息時,債券持有人通過其信托人行使對抵押品或留置品的處理權。
抵押債券的分類
(1)限額抵押,又稱“封閉式擔保”。一項抵押品只限於一次發行的債券,不允許再用作發行同一等級債券的抵押。
(2)可加抵押,又稱“開放式擔保”,當同一項抵押品價值很大時,將抵押品評估價值後分為若幹次抵押,有關的抵押權按登記的先後次序分為一級抵押權、二級抵押權……在處理抵押品清償債務時,要依次先償還高一級抵押權的債務。因此,抵押權級次越靠後,其風險越大。
- ↑ 胡昌生.《投資學》[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