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責任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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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責任債券(General Obligation Bo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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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責任債券是由地方政府未來全部稅收和負債能力作為償債來源的一種債券。
一般責任債券起源於是美國,是一種地方債券,由州、市、鎮或縣政府發行,以發行者的徵稅能力作保證,尤其以其最不受限制的徵稅能力作保證的一種政府債券。
一般責任債券的償還極少拖欠,投資者能按期收回本金並取得利息。發行這種債券所籌措的資金往往用於修建高速公路、飛機場、公園以及市政設施等。我國發行的奧運債券,從本質上看屬於一般責任市政債券。
以美國為例,一般說來,州比市、鎮、縣具有更大的徵稅能力,州通常以銷售稅、汽油稅或公路使用稅以及個人、公司所得稅作為發行債券的保證。市、鎮、縣等地方政府的徵稅能力沒有州政府大,因此通常是以財產稅作為發行債券的保證。一般責任債券包括以下幾種:
1、有限稅款債券
發行者只能以法律中規定的有限徵稅能力來作為發行債券的保證,有的該種債券甚至被規定只能以財產稅收入作為保證。
2、無限稅款債券
發行者可以用自己充分的徵稅能力作為發行債券的保證。因此,該種債券比較而言,本利支付比較有保證,安全性高。
3、特別稅賦債券
發行者以向自己所實施項目的受益人征收的稅款作為發行債券的保證。比如說,地方政府在某一個地區用發行地方債券的收入修建了一條高速公路,那麼任何一個使用該高速公路的人都是該項目的受益人,都得為此繳納特別受益費,該受益費就成為該債券還本付息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