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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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收入是指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
具體來說,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行為。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委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的(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而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也就是說,單獨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取得的收入並不能享受免納營業稅的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以下簡稱“四技收入”),免徵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無形資產,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著作權和商譽的收入。應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提供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應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因此,“四技收入”免徵營業稅政策的出台,使部分轉讓無形資產和提供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不用繳納營業稅,對單位和個人是非常有利的。單位和個人在享受這項優惠政策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案情說明:2005年5月26日福來司(中國)連鎖經營有限公司、北京茂發實業有限公司達成協議,福來司(中國)連鎖經營有限公司允許北京茂發實業有限公司經營其連鎖店,協議規定:福來司(中國)連鎖經營有限公司共向北京茂發實業有限公司收取特許權費600000元,其中,提供傢具、櫃臺等收費200000元,這些傢具、櫃臺成本為180000元;提供初始服務,如幫助選址、培訓人員、融資、廣告等收費300000元,發生成本200000元;提供後續服務收費100000元,發生成本50000元。協議規定款項開始時一次付清。
要求解答:福來司(中國)連鎖經營有限公司的會計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準則——收入》。
會計處理:福來司(中國)連鈕經營有限公司應作會計處理如下:
①收到款項時:
②在傢具、櫃臺等的所有權轉移時,確認200000元收入:
借:預收賬款 200000
貸:主營業務收 200000
結轉成本:
③在提供初始服務時,按提供服務的完成程度確認300000元的收入:
借:預收賬款 300000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0
貸:勞務成本 200000
④在提供後續服務時,按提供服務的完成程度確認100000元的收入:
借:勞務成本 50000
貸:應付工資等 50000
借:預收賬款 1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000
貸:勞務成本 50000
(2)分開核算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的營業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因此,需單獨核算免徵營業稅的技術轉讓、開發的營業額。其具體指:
①以圖紙、資料等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②以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不包括貨物的價值。對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應按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轉讓方(或受托方)應分別反映貨物的價值和技術轉讓、開發的價值,如果貨物部分價格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將按有關規定核定計稅價格。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有意壓低貨物部分價格,抬高技術轉讓、開發的價格,將會受到調整。
③提供生物技術時附帶提供的微生物菌種母體和動、植物新品種,其價格包括在免徵營業稅的營業額內。但對批量銷售的微生物菌種應當征收增值稅。
(3)辦理免稅所需資料和辦理程式
辦理免稅應攜帶的資料: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件、經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核認定同意列為“四技”免稅範圍的已簽訂的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
對外籍企業和個人從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需要免徵營業稅的,還需提供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書面合同、納稅人或其授權人書面申請以及技術受讓方所在地的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
辦理程式:納稅人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填寫減免稅申請表格,持上述所需資料到當地省級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屬外籍企業和個人的,經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還需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