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位分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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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位分類制度(Rank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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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位分類制度是傳統人事管理領域中一種重要的分類制度。所謂品位分類制度,就是主要以個人的資歷條件(如學歷、工作經歷)和身份(如家庭背景)作為分類依據的一種分類制度。它比較強調公務員個人的條件。
英國式實行品位分類制度的典型國家。他們原先將公務員分為工業人員和非工業人員兩大類。儘管在上個世紀70年代初,英國政府宣佈取消了原來公務員等級劃分結構,而以工作性質為基礎,將所有非工業部門公務員的職務劃分為十大類,即綜合類、科學類、專業技術類、培訓類、法律類、秘書類、社會保障類、警察類、資料處理類、調查研究類。其中每個職類又分為2至10個職級。公務員的職級就是根據其所任職務及資歷、學歷確定的。但是,品位分類仍然是英國公務員制度的基礎。
我國也是一個品位分類歷史悠久的國家。在我國古代吏治制度中,通常用“品”來表示官員的等級,所以,官員既有官品,又有職務。其中,官品標誌其等級,即級別,代表其地位之高低、資歷之深淺;職務代表其職責之輕重、任務之繁簡。官品與職務之間有一定的對應關係,有時兩者也可以不相一致。[1]
品位分類制度的特點[2]
品位分類是以人員所具有的資格條件為主要依據,以職務或等級高低來確定待遇的人事分類管理制度,具有如下特點:
(1)品位分類建立的是以“人”為中心的分類體系。品位分類的對象是人以及人格化的職務等級與其他資格條件,重視公職人員的學歷、資歷、經驗和能力。背景在公職錄用和升遷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任職年限、德才表現等通用資格條件成為公職人員晉升的主要依據。因此,品位分類體現的是人在事先。
(2)品位分類強調公職人員的綜合管理能力。品位分類註重公職人員具備的德才、貢獻、能力水平、任職年限等通用的資格條件,強調的是“通才”而非特殊知識或技能。
(3)職責劃分簡單。品位分類對職位的分類以職務劃分的形式表現出來,而職務的工作與責任內容較為廣泛。總體來說,以品位分類為基礎建立起來的人事架構比較簡單。
(4)官位和等級職位可以分離。在採用品位分類的國家,官等是任職者的固有身份,具有永久的個人屬性;官等和職位可能不一致,薪酬則取決於官等而不取決於所從事的工作。
品位分類制度的評價[2]
(1)品位分類制的優點。一是品位分類制度沒有嚴格的分類程式和依據,職位劃分簡單,在實踐中簡便易行,在應付特殊情況和緊急需要時具有優勢;二是註重公職人員的綜合管理能力,實行官隨人走的品位分類,有利於公職人員的正常流動,使他們瞭解更多的工作門類和工作內容,成為通用型人才;三是註重學歷背景,有利於提高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的整體素質,吸納優秀人才;四是強調年資、官職相對分離,使公職人員不致因職位調動而引起地位、待遇變化,有利於公共部門人力資源隊伍的穩定。
(2)品位分類制的不足。一是由於品位分類強調的是人在事先、因人設崗,按此形成的行政組織結構比較鬆散,容易造成機構臃腫、人浮於事的局面;二是過於註重公職人員的學歷、資歷、身份、地位等條件,不利於學歷低、資歷淺但能力強、水平高的人才脫穎而出,不利於人盡其才和充分合理地使用人才,影響公務效率和工作積極性的提高;三是全部公職人員劃分為若幹不同的等級,容易滋生上下隔閡、彼此歧視的心理,服務意識、團隊合作精神差,工作步調難以一致與整齊;四是缺乏對公職人員的規範化工作要求,使公職人員的考核、培訓、晉升等缺乏客觀依據;五是以官階定待遇,容易導致同工不同酬的現象,不利於對公職人員的激勵。
英國的品位分類制度[3]
英國政府的分類制度經歷了初建、發展和改革幾個時期,並經歷了若幹次重要的結構性改革。
①初建時期,1854~1870年。此時期英國政府分類結構建立的依據為1854年《關於建立英國常任文官制度的報告》。該報告主張將政府文官區分為高低兩大類,高級文官負責行政和管理工作,必須受過大學教育;低級文官處理日常性和機械性事務,受過普通教育即可。由於這個報告在議會討論時遭到反對,因此關於文官分類的主張在當時未能得到實施。1870年,英國政府的文官分類制度有了實質性的突破。這一年,英國政府頒佈了關於文官制度的第二個樞密院令,將政府文官正式區分為執行政策的上層和辦理日常事務的下層。與之相應,文官也劃分為兩個等級。英國文官分類制度的框架基本形成。
②發展時期,1870~1971年。1870年英圉文官分類制度的建立,為這一制度的不斷完善發展奠定了基礎,使之在此後100年間不斷得以充實。英國議會於1876年和1890年分別對文官分類進行廠改革,基本上是在1870年確定的框架中進行的,其主要內容為:第一,嚴格控制第一級人員的數量,在質量上嚴格把關;第二,在第二級內再劃分為較細的等級,並確定不同等級問流動的條件;第三,規定第二級升人第一級的資格條件。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工業人員和專業人員成為相對獨立的部分,使英國政府的文官結構發生了較為突出的變化,出現了不同門類人員的結構性劃分,開始出現工業人員和非工業人員兩大類。其中工業人員又分為10類。工業人員在待遇上有專門的規定,情況與一般文官有所不同。非工業人員是指在行政機關工作的文宮(包括外交官員)。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專業人員,一類為專業行政類。
③改革和改革後時期,1971年以後。1971年,英國政府對公務員實行“公開結構”,宣佈取消原有的等級的劃分,代之以一個包括所有非工業部門職位在內的統一的等級結構。這一結構共分為10類,包括:綜合類(包括行政人員、經濟學家、統計學家、新聞官員、圖書管理人員),科學類,專家技術類(包括建築師、測量勘探人員、電力和機械工程師、製圖員及航海部門人員),秘書類,社會保障類,培訓類,法律類,警察類,調查研究類,資料處理類。英國公務員現有10個職類,26個職組,84個職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