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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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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律(The Law Of Identity/Rule Of Identity/Law Of Identity)

目錄

什麼是同一律[1]

  同一律是指人們在對客觀事物進行思維時,每一思維都有其確定性,都必須保持同一。

同一律的邏輯結構[2]

  同一律這一基本內容可以用公式表示為:

  A=A(或“A\to A”)

  具體地說來就是,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必須保持概念自身的同一,也就是說,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在什麼意義上使用某個概念,就必須自始至終在這個唯一確定的意義上使用這個概念。同一律的作用就是保持思維的確定性。就概念而言,遵守同一律就是要求保持其確定的內涵和外延。在同一思維過程中,一個詞項指稱的對象、所具有的內涵,應當是確定的、一致的。概念是思維的最小單位,保持概念的一致性和確定性,是思維具有確定性的基礎,是有效表達、正確論證的基礎。

  例如,在同一思維過程中,我們在運用“法律”這個詞的時候,如果前後都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為規範”這種狹義上的法律的話,那麼就遵守了同一律的邏輯要求。如果有時指狹義上的法律,有時指的是廣義上的法律——如由政府機構等制定的規章、條例等規範,那麼就違反了同一律的內在要求。就會犯混淆概念的邏輯錯誤

  就命題而言,同一律要求保持其確定的陳述和真值。同一律是這樣斷言:如果一個命題是真的,那麼它就是真的。用符號來重述它就是:同一律斷言的是每個具有p\to p形式的命題必定是真的,每個這樣的命題都是重言式。

  而其邏輯結構就是:如果p,那麼p,即為p\to p形式的命題成立。

  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同一個命題必須保持相同的陳述,相應地,對該命題的賦值也應當是確定的。

  例如:只有依法治國,才能順利進行國家的現代化建設。因為如果要順利地進行國家的現代化建設,就必須有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如果要有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就必須依法治國。

  這個論證是由一系列的假言推理構成的,其中有三個不同的簡單命題,每個命題出現兩次,兩次出現都是在相同的意義上使用的,因而符合同一律的要求。

  要註意,同一律只是要求命題與其自身保持同一,要求對事物情況的斷定,前後必須保持一貫。對此,不能將其理解為是要求命題斷定的事物情況必須與客觀事物情況保持同一;不能把命題事實層面的真或假,混同於命題與其自身是否保持了同一。

  總之,同一律所說的同一,是在對象、時間、關係等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思想與其自身保持同一。同一律並非是把事情都看做是一成不變的,也並不是要求思想是永遠不變的。如果它的條件發生了變化,概念、命題就可以不同。很容易理解,這種情形不僅沒有違反同一律,而且恰恰相反,這正是遵循同一律的表現。

違反同一律的邏輯錯誤[3]

  根據同一律的要求,違反同一律的邏輯錯誤有兩種:混淆概念或偷換概念,轉移論題或偷換論題。

  (一)混淆概念或偷換概念

  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如果不是在原來意義上使用某個概念,而是把不同的概念混為一個概念或者改換同一概念的含義,不保持概念內涵和外延的確定和同一,就會犯“混淆概念”或“偷換概念”的邏輯錯誤。

  1.混淆概念

  混淆概念是指在同一思維過程中,由於認識不清楚或缺乏邏輯修養,無意之中違反了同一律的要求,把不同的概念當作同一概念使用,從而造成概念混亂。

  例如:有個小姑娘到郵局去寄信,服務員告訴她:“小姑娘,這封信超重了,你必須要多加一枚郵票”。小姑娘不解地問:“信已經超重了,再加貼郵票,不是更重了嗎?”在這裡,小姑娘對服務員說“信超重”當成純粹的信的重量,其實,服務員所說的“信超重”是指郵資所能承載的重量,不是單純的重量。由於小姑娘不理解這其中的含義,才會有讓人發笑的發問。

  又如,父親拿起兒子的通知書,看到“操行評定”欄時勃然大怒,順手給了兒子一巴掌,並且大聲責問:“老實說,你在學校和誰打過架?”兒子說:“沒……沒有呀!”父親說:“嘴巴還硬,這上面明明寫著‘和同學打成一片’!”這裡,父親把表示和同學團結友愛的形象用語——“和同學打成一片”誤認為“和同學打群架”,犯了“混淆概念”的錯誤。

  2.偷換概念

  偷換概念是指在同一思維過程中,為達到某種目的,故意違反同一律的要求,把不同的概念當作同一個概念使用。偷換概念有以下幾種手法。

  第一,任意改變某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使其變成另外一個概念。

  例如:從前有一個故事,財主要張班修建臺閣,口頭約定修好後賞“五馬馱銀子”,外帶“一擔米、兩隻豬、三壇酒”。台閣完工後,財主叫家丁牽來五匹馬,併排站著,背上放著一塊大木板,上面擺了一塊比手指甲還小的銀子。接著財主拿來用雞蛋殼裝的米,從一個紙匣裡拉出兩個蜘蛛,把手指伸到酒壺裡,然後伸出來向前彈三下,對張班說:“這就是五馬馱銀子、一擔米、兩蜘蛛、三彈酒,就是我給你的報酬。”財主欺騙張班的手法是利用偷換概念,任意改變了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達到欺壓百姓的目的。

  又如:魯迅在《且介亭雜文末編·半夏小集》里寫了下麵這樣一段精彩的雜文。

  A:B,我們當你是個可靠的好人,所以幾種關於革命的事情,都沒有瞞你,你怎麼竟向敵人告密去了?

  B:豈有此理!怎麼是告密!我說出來是因為他們問了我。

  A:你不能推說不知道嗎?

  B:什麼話!我一生沒有說過謊,我不是這種靠不住的人。

  魯迅先生沒有發表一句評論,他只是將A與B的對話寫下來,但讀者一看就明白,這是對告密者的拙劣辯護的揭露與批判。B任意改變“可靠”的內涵和外延,生拉硬扯地把“向敵人告密”也說成“可靠”,其手段之拙劣低下,令人不齒。

  又如:司馬光夫人說:“我要去看燈。”司馬光說:“家中這麼多燈,何必出去看?”司馬光夫人說:“我還要看游人。”司馬光說:“家中這麼多人,何必出去看?”。

  歡度節日,司馬光夫人想出去既看“花燈”,又看“游人”。司馬光大概不想叫夫人出去,運用了“偷換概念”的手法,用“燈”和“人”兩個概念代替夫人所說的“花燈”和“游人”兩個概念。“燈”和“人”兩個概念是“花燈”和“游人”兩個概念的屬概念,是以屬代種的邏輯錯誤。

  第二,將似是而非的兩個概念混為一談。例如:大家都承認語言是沒有階級性的,而你們又說我剛纔的談話是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我真想不通。這裡將“語言”偷換成“談話”。

  第三,用非集合概念取代集合概念,或相反。例如:達爾文進化論認為“人類是由猿猴進化來的”,主教們指責問道:“有哪一個人不是父母所生,而是猴子變成的?又有哪一種猴子變成人?”這種發問是可笑的,因為達爾文說的由猿猴進化來的“人類”或說“人”是指一個集合概念,不是指組成“人類”這個集合概念的具體的張三、李四。

  第四,利用多義詞造成的混亂。例如:王大媽的女兒要出嫁了,王大媽為此特意去商店想買些好的布料為女兒做衣服。王大媽到商店問售貨員:“你們這裡有好布嗎”?售貨員回答:“我們這兒的布都是好布,壞布怎麼會拿來賣呢?”王大媽為此非常生氣,布沒買就走了。王大媽為什麼會生氣呢?原來是對於“好布”的界定王大媽和售貨員是不同的,售貨員的“好布”就是沒有壞的布,而王大媽的“好布”是指質量花色品種等多方面。在這裡由於“好布”的多詞義,使得王大媽和售貨員之間產生了不愉快。

  (二)轉移論題或偷換論題

  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如果不是在原來意義上使用某個判斷,而用另外的判斷代替它,或者在論證某個論題時,中途改變討論的對象或論述中心,就犯“轉移論題”或“偷換論題”的錯誤。

  1.轉移論題

  轉移論題,也稱離題或跑題,是指在同一思維過程中,無意識地違反同一律,更換了原判斷的內容,使議論離開了論題。

  例如:警察問:“你為什麼騎車帶人?懂不懂交通規則?”騎車人:“我以前從未帶過人這是第一次。”

  在這裡,騎車人答非所問,犯了“轉移論題”的錯誤。

  又如:有人說“缺乏實踐經驗的人應註重實踐。也就是應該常下車間勞動,否則,實踐經驗從何而來?”這句話也是轉移論題。“註重實踐”不等同於“下車間”。

  再如:母親問兒子:“兒子,你的作業做完了嗎?”兒子回答:“媽媽,你的衣服洗完了嗎?”兒子的回答轉移了論題,因為針對母親的問題兒子必須先做肯定的回答然後才能提問。只有這樣才能遵守同一律,否則就是違反了同一律的規則。

  2.偷換論題

  偷換論題是指在同一思維過程中,為達到某種fl的,故意將某個論題更換為另外的論題,並把這個論題當作原來的論題,這是詭辯者常用的伎倆。

  例如:顧客:“你們這兒怎麼搞的?啤酒里有蒼蠅!”服務員:“啊,不要緊,我們這兒蒼蠅不會喝太多的酒。”可見,服務員犯了“偷換論題”的邏輯錯誤。

  再如:律師為被告辯護說,被告在犯罪前曾榮立三等功,按刑法規定,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希望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律師說的被告“曾榮立三等功”與刑法規定的“有立功表現”在時間上是不同的,前者說的是在犯罪前,後者說的是在犯罪後,不能用前者代替後者。所以也犯了“偷換概念”的錯誤。

正確理解與運用同一律的保證[3]

  第一,區分邏輯同一與形而上學同一。

  邏輯同一與形而上學同一是不同的,二者的區別如下。

  首先,含義不同。邏輯同一是指人們在同一思維過程中,概念和命題要保持同一,不得隨意改變,公式“A是A”正是表示這一含義的;形而上學同一是指客觀事物永遠與自身絕對同一,永遠不變。形而上學也使用“A是A”這一公式,但卻賦予完全不同的含義,A永遠是A,固定不變。

  其次,性質不同。邏輯同一是邏輯範疇,不是世界觀,不是對事物的根本看法,不涉及也不否定事物的發展和變化;它也不是方法論,不是用來觀察和指導人們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它只是人們正確認識世界和準確表達思想的一種必要手段。形而上學同一是哲學範疇,是對客觀事物的一種根本看法,它根本否認事物的發展變化;它也是一種方法論,但這種方法論是反科學的,它是對客觀事物本來面貌的歪曲,用它來指導人們的認識和實踐,只能導致失敗。

  第二,深刻理解同一律的內容。

  同一律在思維中的作用,就在於保證思維的確定性。思維只有具有確定性,才能正確反映世界,人們才能進行正常的思想交流。因此,一切正確的思維都必須遵守同一律。只有遵守同一律,才不致產生“混淆概念”和“轉移論題”的邏輯錯誤,才能使思維活動正常進行下去。只有遵守同一律,一篇文章、一個講話,才能主題明確、思路連貫,有條理,首尾照應,從而構成一個有機整體。只有遵守同一律,開會才有中心,辯論才能不離題目,才能進行思想交流。總之,遵守同一律是正確思維和表達的必要條件。

  第三,不能把同一律絕對化。

  在肯定同一律作用的同時,又要看到同一律作用的局限性。同一律說的是在同一思維過程中,每一思想具有同一性。但它並不否認事物的發展變化以及反映這些事物的概念和判斷的變化。它只是要求在同一時間、同一關係下(或從同一方面)對同一對象的認識是同一的。時間變了,反映事物的概念、判斷發生變化不違反同一律。另外,事物的屬性是多方面的,從不同方面反映同一對象,形成的概念、判斷也不相同。總之,在運用同一律時必須註意同一律起作用的範圍,如果把同一律理解為“A在任何情況下都是A”,否認事物的發展,從而也否認反映事物的思想的發展變化,就會陷入在第一個問題中所涉及的形而上學方法論中。

同一律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2]

  同一律作為思維的基本邏輯規律,不僅一般人的思維遵守它,對於法律人來說,在法律思維和法律論證的過程中更應遵守這一基本準則。法律人應該善於在法律實務的各個環節中把握好這一規律,這樣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之義。

  在立法中,要做到同一法律法規自身必須是確定一致的,這是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司法得以正確實施的前提保證。而對於法律解釋,不管是文字解釋、擴大解釋還是限制解釋,都應該做到相關的法律概念、立法的意圖等是保持確定的、同一的,這樣才能保證立法的精神實質不被歪曲。

  在執法和司法實務中,什麼樣的事實,就應依據什麼樣的法律確定其違法性質;什麼樣的違法性質,就應該依法作出相應的一致的處理。同一案件的事實認定、違法性質和處理結果三者之間必須保持一致。例如,如果認定某一案件的事實只是小偷小摸,那麼違反的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就只能夠在這一法律中找到相應的條款加以處罰,而不能去用刑法中盜竊罪來判處,那樣就嚴重違反了同一律。

  另外,法律中的每一個法律概念都有其固定的內涵和外延,並且都會有相應的條款加以嚴格的界定,在法律的執行、司法的實務中,只有保持了這些內涵和外延的同一性和確定性,才能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例如,以部門法刑法為例,如“雙搶”犯罪(即搶奪罪和搶劫罪),各有自身的不同定義,其適用的對象和範圍都各不相同,如果違反同一律的要求,把一些相同的犯罪事實分別給定性為“搶奪罪”和“搶劫罪”,那麼就會造成法律的不正確適用,破壞法律的公平公正。

  還有,在法庭的辯論過程中也必須遵守同一律,保持論題的同一性,這樣才能使得法庭辯論是針鋒相對,而非各說各話,從而保障法庭辯論順利而又有意義地進行下去。

  在法律實務中,法律的實際公平公正就是通過同一律來得以保障的,因此,我們應該切實理解和運用好這一基本邏輯規律,以維護現代法律的這些基本屬性。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任富強著.第四章 議論文寫作的意義梳理 議論文寫作新策略.浙江大學出版社,2011.03.
  2. 2.0 2.1 趙利主編,黃金華副主編.第七章 邏輯基本規律 大連邏輯學.人民出版社,2010.07.
  3. 3.0 3.1 周艷玲,馮婕,韓雅青編著.第九章 邏輯的基本規律 邏輯與思維方法訓練.化學工業出版社,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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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小莉,y桑,寒曦.

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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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05.159.* 在 2017年4月8日 16:50 發表

還是感覺,定義的理論,一會是文言的,一會是數學的,不知道確定那一面。我覺得同一律是廣泛的,不是特定,同一律應該是普律,概念必須具備這個性質,在特定的時候只適合對同一律的補充,沒發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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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galo (討論 | 貢獻) 在 2017年12月6日 21:01 發表

fl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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