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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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足理由律(Law Of Sufficient Reason/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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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足理由律是指在同一論證過程中,一個思想被確定為真總是有充足理由的。用公式表示為:“P真,因為q真,並且由q能推出P”。違反充足理由律,就會導致“虛假理由”或“推不出”的邏輯錯誤。[1]
充足理由律通常也被邏輯學家認為是邏輯基本規律之一,充足理由律的提法源於17世紀末、18世紀初的德國哲學家、邏輯學家萊布尼茨,這條規律簡單表述就是:任何判斷必須有(充足)理由。常言道:言之有理、持之有故、以理服人就是充足理由律在現實生活中的體現。[2]
充足理由律的邏輯結構[2]
充足理由律的邏輯結構可以表述為:
P真,因為q真,並且由q能推出P。用符號公式表示為:
在上述表達式中,“p”代表其真實性需要加以確定的命題,我們稱它為論斷。“q”代表用來確定“P”真的命題(也可以是一組命題),我們稱之為理由或者根據。因此“”的意思是說:一個命題“P”所以被確定為真,是因為“q”真,並且由“q”真可以推出“P”真。在這裡“q”就是“P”的充足理由。從這樣的邏輯結構中可以看出其邏輯要求主要有兩方面:
其一,理由必須真實;
其二,理由與推斷之間要有邏輯聯繫,從理由應能推出所要確證的論斷。
必須指出,充足理由律本身並不能為人們提供真實理由。因為在一個論證中,理由究竟是真是假,這不能由充足理由律來確定。這樣的問題只能由實踐和結合具體的科學知識來分析才能解決。例如,在法庭審判中,具體的證據能否被認定為真的,就必須通過證據科學的方法對它們進行一一的檢測。
違反充足理由律要求的邏輯錯誤[3]
根據充足理由律的要求,違反充足理由律的錯誤有兩種:
(一)理由虛假
所謂理由虛假就是以主觀臆造為根據,把根本不存在的虛假判斷作為理由。例如:
在中國進行計劃生育的過程中,有不少的人持反對意見,甚至有的人提出“人有一張嘴,兩隻手,嘴來吃飯,手來生產,手生產出來的東西總要超過嘴消費掉的東西,人口增長越多,生產產品越多,社會財富越多,人民生活越好。既然人口增長快是件好事,那麼就不用限制人口的增長,生得越多越好。”這種論述顯然是不對的。“人手多”根本就不是“生產產品多”的理由。所以,把“人多、產品就多”當作可以多生產人口的理由是一個典型的理由虛假錯誤。再例如:在中越自衛反擊戰之初,對於中國給予越南武裝力量的回擊,有些不友好的國家對越南武裝力量對中國的挑釁活動置之不理,相反卻發表所謂的聲明說什麼“有誰相信,一個六千萬人口的國家會對一個人口超過十億的國家挑起武裝衝突?”後來中國的新華社給予強有力的駁斥:“歷史上人口比中國少得多的沙皇俄國屢次侵犯中國不是事實嗎?難道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不是人口比蘇聯少得多的希特勒德國向蘇聯發起了大規模進攻嗎?”這寥寥數語揭穿了這份聲明的“理由虛假”。
(二)推不出來
所謂推不出來就是作為理由的判斷雖然是真實的,但與推斷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繫,從理由的真推不出論斷的真。例如:
有某同學說:“這次考試我一定能通過。因為,我這次信心足,家裡人也都鼓勵我,支持我。”這句話中,從“信心足,家人支持、鼓勵”是推不出“考試一定能通過”的。因為它們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繫,違反了充足理由律的要求,犯了“推不出來”的邏輯錯誤。
造成理由與推斷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主觀臆想、以偏概全、以人為據、違反推理規則等,都能導致“推不出來”的錯誤。所以,要求人們在實際生活中,學會認真分析,辨別真偽,少犯錯誤。
正確運用充足理由律[3]
充足理由律對正確思維的要求有兩點。
(一)理由要真實
作為理由的命題必須符合客觀實際,否則,不能作為理由,這是由思維論證性的本質決定的。思維論證性的基礎是科學性,與謬誤、詭辯相排斥。當然,充足理由律並不能為人們提供真實理由,這是要由實踐和具體科學來解決的。
(二)理由與推斷之間要有聯繫
理由與推斷之間應當具有推斷關係,理由能夠合乎邏輯地推出推斷。
這兩項要求對於正確思維來說,是缺一不可的。只有滿足了充足理由律的這兩條要求,才能使思維有論證性和說服力。
充足理由律主要是關於論證的邏輯規律,但由於論證是複雜的思維過程,是概念、判斷和推理的綜合運用。如果論證違反充足理由律,那麼,就有可能是由於概念混亂,或判斷虛假,或推理無效造成的;如果論證違反充足理由律,那麼,就可能使論題和論據失去邏輯聯繫,或是判斷不必然為真,或者不能獲取明確的概念。因此,它同所有的邏輯形式,包括概念、判斷、推理和論證都有關係,即使不是直接有關,也是間接有關。因而,可以說充足理由律具有普遍意義,對於任何一種邏輯形式都起作用。
在論述完充足理由律以後,在結束這章之前,還有一個問題需要闡述一下,那就是邏輯基本規律之間的關係和意義。
邏輯各基本規律之間是有密切聯繫的,它們是從不同的角度反映思維確定性和論證性。思維的確定性是思維論證性的基礎,思維論證性是思維確定性的引申和深化。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都是保證思維確定性的,它們從本質上基本上是一致的。因為,同一律要求思維保持自身同一,表現了思維的確定性;矛盾律要求思維不自相矛盾,實質上是以否定的方式表現了思維的確定性;排中律要求在兩個相互矛盾的思想中作出“非此即彼”的選擇,還是
表現了思維的確定性。這三條規律從不同的角度對思維的確性提出了要求。充足理由律是思維論證性的保證,是前三條規律的必要補充,在前三條規律的基礎上,保持概念和判斷的確定性之後,還要求進一步指出判斷與判斷之間的聯繫具有必然性、論證性。實質上就是為從理由的真實性和推斷的合邏輯性為思維確定性提供可靠的基礎。
總之,四條規律是一個正確思維所必須遵守的基本條件。只有遵守這四條規律,才能做到概念明確、判斷恰當、推理有邏輯性和論證有說服力,才能判定一個思想是否合乎邏輯。這是人們正確思維的必要條件,同時也是科學論證的有力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