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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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審查原則是指行政覆議機關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許可權、程式等問題進行審查,對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規章以下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行政覆議原則。
合法性審查原則的存在價值[1]
(一)合法性審查是行政法治原則的題中之意。行政法治原則要求行政行為必須具有法律依據,並且符合法律要求,其核心表現是行政行為必須接受審查。行政覆議機關對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作出行政覆議決定,正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內在要求。
(二)合法性審查是實現行政覆議功能的必然要求。行政覆議具有行政救濟和內部監督的功能,行政覆議機關對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政行為,可以依法作出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行政覆議決定,從而起到救濟行政相對人,並實現行政內部監督的作用。
(三)合法性審查是促進依法行政的有力措施。行政覆議機關通過對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審查,可以發現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甚至行政立法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通過行政覆議決定、意見書、建議書等形式予以指出,以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
合法性審查原則的立法體現[1]
《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了國務院的職權,其中包括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佈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憲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不適當,當然包括違法,違法應當理解為嚴重的不適當。這些規定是行政覆議機關有權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憲法依據,這些內容在國務院組織法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得到進一步落實。
《行政覆議法》第一條明確規定:“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覆議機關履行行政覆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這是《行政覆議法》總則部分對合法性審查原則提出的明確要求。《行政覆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決定維持;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適用依據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式,或者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撤銷或者確認違法。《行政覆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了類似的內容。
- (一)事實審查。
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具備相應的“事實要件”才能成立,而不允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僅憑自己的主觀想象,對當事人限制權利或科以義務。行政覆議的合法性審查首先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起碼的事實要件,即進行事實審。而事實審的主要對象,就是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即證明行政案件情況的事實材料。和其他證據一樣,行政覆議證據也必須具備證據的3大特征: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必須是與案件有關聯的事實,必須是依法提取的材料或事實,即通常所說的“客觀性”、“相關性”和“合法性”。
- (二)法律適用審查。
法律是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行政權雖大,但絕不允許大於體現人民意志的憲法和法律;行政權所及的範圍雖廣,但絕不允許超出憲法和法律的範圍。這裡的法律是廣義的,包括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行政機關必須依據法律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核心。
- (三)程式審查。
“重實體,輕程式”是我國傳統法制中一大缺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本身包含著程式合法的要求。行政程式作為一種預定的行為約束機制,可以使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時擁有一個公正合理的選擇機會,從而使行政權的運作更加接近法律的目的。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遵守的行政程式通常有下列幾項:1.登記立案;2.調查取證;3.處理;4.製作處理決定書併在決定書中告知行政覆議權;5.送達。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式的行為也是違法行為,行政覆議機關應予以糾正。
- (四)許可權審查。
這是審查行政機關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審查行政機關主體資格,看其是否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管理某項行政工作的主管機關;是否有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相應的處理權和處罰權;行政職權源於行政授權的,看其行政授權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授權範圍、程式等;行政職權源於行政委托的,看其委托行使職權的法律依據、委托的內容、程式是否合法,是否超越了委托許可權等。另外,還要審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國家授予的權力是否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