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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審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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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反審計行為[1]

  反審計行為是被審計單位基於避免審計監督和承擔審計法律後果的主觀故意而衍生出來的影響和危害依法審計進程及結果的一系列違法違規行為的總稱,是被審計單位反審計意識和反審計能力的物化表現。

反審計行為的基本特征

  反審計行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主觀故意性。行為源自實施主體的主觀故意,構成其本質屬性。

  (2)行為違法性。行為的實施違反了《審計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屬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3)後果危害性。行為的實施影響審計工作的進程和結果,產生危害依法審計工作的法律後果。

  (4)可以控制性。行為的發生需要一定的社會環境條件,認真分析研究行為發生的各種影響因素,通過改變環境,消除發揮作用的條件,其對依法審計工作的危害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

反審計行為的類型

  反審計行為按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其發生時段和內容可以分為規避審計立項行為、提供虛假審計資料行為、規避阻撓審計取證行為、干擾審計決定形成和逃避執行行為。

  (2)按其實施目的和動機可以分為規避審計監督行為和逃避承擔審計法律後果行為。

  (3)按其行為特征和目標可以分為處理審計關係方面的游說協調行為、配合審計檢查方面的迂迴周旋行為和執行審計決定方面的拖延變通行為。

對反審計行為的心理分析

  所謂心理分析,就是對影響和支配主體行為的各種心理因素的分析。這些心理因素包括世界觀信念、認識、情感、意志、性格、興趣、需要、動機等等。各種心理因素不是孤立的、雜亂無章的,而是相互聯繫,相互作用,以結構的形式,即心理結構,存在於行為主體的頭腦中。對反審計行為的心理分析就是要揭示被審計單位相關責任人員頭腦中的影響和支配其反審計行為的心理結構,從而為研究針對反審計行為的治理對策提供參考。

  影響和支配被審計單位反審計行為的心理因素主要有以下幾種:

  (1)避責心理。

  避責心理是審計活動中被審計單位相關責任人員應對審計的首要的心理狀態。所謂避責,就是要規避甚至逃避承擔審計活動的法律後果。審計的目的是為瞭解除相關責任人員的受托責任,通過檢查分析,評價責任履行情況,促進加強管理全面履行職責。隨著審計工作的逐步深入,相關責任人員受托責任履行情況中非利好的方面逐漸展現暴露出來,這是被審計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最不願看到的。同時,審計的結果最終會落實經濟責任的歸屬。出於上述目的,被審計單位及相關責任人是因避責心理而實施反審計行為也就在所難免。

  (2)牟利心理。

  牟利心理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每個利益主體最基本的心理狀態。由於目前財政經濟秩序混亂和財經紀律松馳現象的普遍存在,審計的觸角總會觸及部分利益主體的既得利益,甚至是非法利益。為了避免既得利益不因審計而喪失,為了避免非法利益不被審計揭露和曝光,被審計單位作為利益主體,實施反審計行為就成了義無反顧的選擇。

  (3)從眾心理。

  從眾心理也是被審計單位實施反審計行為的心理因素之一。所謂從眾,一般是指在實際存在或想象中存在的群體壓力下,行為主體改變自己的態度,放棄自己的觀點,而採取和大多數人相一致的行為或態度的現象。從眾是現實生活中一種十分普遍的心理狀態。當審計活動中實施反審計行為成為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時,多數被審計單位就可能在從眾心理的推動下,也採取同樣的反審計行為,只是形式和內容有所差別而已。

  (4)比價心理。

  比價心理是指相互攀比、以求得內心公平感的一種心理狀態。任何人都是在與周圍人的比較中生存和發展的,在與周圍人的比較中,如果比大多數人狀況好,就有一種滿足感,反之就會產生一種失落感。心理學的研究指出,人們總是要將自己所做的貢獻和所得的報酬,與一個和自己條件相當的人的貢獻和報酬進行比較。如果兩者之間的比值相等,那麼雙方就都有公平感;如果這兩者之間的比值不相等,某一方的比值大於另一方,那麼,另一方就會產生不公平感。在進行自己與別人之間的橫向比較的同時,人們還會進行自己現在與以往的縱向比較,以感覺報酬的相對值是否合理與公平。當人們經過縱向或橫向比較之後,感到不公平時,就會產生心理上的不平衡感。人們會採取各不相同的方式消除不公平感,以求達到心理平衡。當其他的被審計單位都競相實施反審計行為屢屢成功,而本單位卻因主動配合審計工作承擔了相對較重的審計法律後果,並且這種“主動配合”還得不到社會應有的尊重和鼓勵時,這些主動配合審計的單位就會產生一種不公平感,從而產生心理上的不平衡感。為了消除這種不平衡感,主動配合審計的單位逐漸也會採取實施反審計行為的手段來達到自身目的。

  (5)標識心理。

  標識心理是指當某一群體被貼上某種標識之後,這一群體中的原本不具備這一標識特征的主體也會逐漸認同這種標識並採取符合這種標識所要求的行為的心理狀態。當某些具體的反審計行為成為某種類型被審計單位應對審計監督比較普遍的行為手段時,社會就會給這類單位貼上相應的反審計行為類型的標識,社會也傾向於用這一標識來看待所屬類型單位中的具體某個單位。這樣,主動配合審計的單位無論其是否符合那些標識,其他的同類型單位都會用這一標識來看待他們。因此,是否主動配合審計對這種類型單位已經沒有實際意義或意義不大。這時,這些主動配合審計的單位便會逐漸採取符合本群體標識的行為,採取不主動配合審計甚至採取反審計行為。

  (6)僥幸心理。

  僥幸心理是指在客觀情況不允許做某種事情的情況下,為了達到某種個人目的而抱著試試看的態度去進行這種活動的投機冒險心理。雖然反審計行為有可能因審計人員的努力而達不到最終目的,而且還要承擔違反《審計法》的相關責任,但由於反審計行為完全不發揮作用的概率較小,從而使得具有一些投機心理和冒險心理的被審計單位傾向於採取反審計行為手段來達到干擾阻撓審計的目的。

  (7)崇權心理。

  崇權心理是大多數被審計單位敢於實施反審計行為來達到主觀目的的最具“中國特色”的心理狀態。崇權心理源於“官本位”意識。現實生活中行政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社會現象屢見不鮮。有著悠久歷史的“官本位”意識直至法制日趨健全的今天仍然難以消除其社會心理積澱。儘管法律規定“審計機關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管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審計過程中行政權力干預審計過程和審計結果的現象仍時有發生。這些成為被審計單位採取反審計行為的心理後盾。

  (8)法不責眾心理。

  法不責眾心理是大多數被審計單位實施反審計行為來達到主觀目的普遍心理狀態。法不責眾心理在中國有悠久的傳統,也深深印在大多數人的腦海中,一旦發現違法者的數量眾多,且法律對其處罰的力度不夠時,其他單位也會競相效仿,這實際上也是從眾心理在違法領域的特殊表現形式。由於審計活動中反審計行為的大量存在,且審計部門對這種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有限,因此,法不責眾心理是促使許多單位實施反審計行為的重要心理因素之一。

  另外,反審計行為還有其他的心理狀態,如由於審計法律知識宣傳力度不夠,從而導致社會上仍有一部分單位和人員對依法接受審計的法定義務存在模糊認識,甚至產生抵觸心理;由於被審計單位部分責任人員存在嚴重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出於掩蓋行為事實的目的而實施干擾阻撓審計取證工作的對抗心理;由於審計人員違反審計職業道德和審計工作紀律,使部分被審計單位實施反審計行為目的得逞而其他被審計單位產生的嫉妒心理和效仿心理等等。這些都是可能導致某些被審計單位實施反審計行為的心理因素。

參考文獻

  1. 汪國鈞.反審計行為的心理因素分析.審計月刊.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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