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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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價合同(lump-sum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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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總價合同[1]
總價合同(Lump Sum Contract)是土木建築承包合同關係中經常使用且很重要的一種方式,它是按計價方法和支付方式分類的一種合同類型。
總價合同的方式[2]
總價合同一般又可以分為固定總價合同、調價總價合同、固定工程量總價合同以及管理費總價合同四種方式,詳細分析如下:
(一)固定總價合同
承包商的報價以詳細的設計圖紙、技術規程和其他招標文件為基礎進行標價計算,在此基礎上,考慮項目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費用上漲和不可預見的風險,增加一筆風險費用。固定總價合同中的“固定總價”是指:如果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圖紙及工程要求不變,則總價固定。但是,如果圖紙或工程質量要求發生變化、工期要求提前或業主提出了超過原合同規定的要求,則合同總價也應該作出相應的改變。很多固定總價合同的合同價格與工程建設完成後費用支付的實際價格相差很遠,就是因為發生了應給予承包商補償的各種事件,產生了價格的調整和變化。所以,這裡的“固定總價”不是絕對不變的“總價”。
這種合同形式主要適用於工期比較短(一般不超過1年)、對工程項目要求十分明確的項目,且有詳細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要求。固定總價合同除了工程變更或發生合同規定的補償事項之外,合同價格將不會調整。所以,承包商將承擔項目施工的絕大部分風險,將為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付出代價,因而這種合同承包商的報價一般較高。但是,業主在簽訂合同之前如果能夠確定項目建設的具體投資,將承擔很少的價格變動風險。
(二)調價總價合同
調價總價合同又稱為可調總價合同。承包商在報價及簽訂合同時,以招標文件的要求及當時的物價計算為基礎,並考慮物價指數、工資標準等單價報出總價並與業主簽訂合同。但在合同條款中雙方商定:在履行合同期間,如果由於通貨膨脹引起物價上漲、工資上調等事件並達到某一限度時,合同總價應相應調整。簽訂這種合同業主承擔了通貨膨脹這一不可預見的費用因素的風險,承包商承擔其他風險。從風險分配的角度來看,調價總價合同比固定總價合同的風險分配更為合理,承包商報價中的風險費將會減少,業主得到更低的報價,但是業主承擔了漲價風險。
這種合同形式更適用於施工工期較長(例如1年以上),全球或地區性經濟風暴時期的工程,以及地區物價波動較大的工程。
(三)固定工程量總價合同
固定工程量總價合同即根據設計工作所依據的基礎資料的可靠程度和設計的詳細程度,對於能夠準確計算出分項工程量的項目,編寫工程量清單,業主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時按單價合同的方式分別填報分項工程單價,從而計算出工程總價,據之簽訂合同。原定工程項目全部完成後,根據合同總價付款給承包商。如果改變設計或增加新項El,則用合同中已確定的單價來計算新的工程量和調整總價。
這種方式對業主有很多優點,一是可以瞭解投標人投標時的總價是如何計算得來的,便於業主審查投標價,特別是對投標人過度的不平衡報價,比較各投標人的價格差異,也可以在合同談判時壓低價格;二是在物價上漲或增減工作內容的情況下,參照已報單價確定變化後的單價。
這種方式適用於設計依據的基礎資料可靠、設計圖紙比較詳盡、分項工程量比較準確、施工中工程量變化不大的項目。對於地上的小型工程項目、普通結構的土建工程項目,業主考慮到項目施工比較簡單,主體工程內容比較明確,根據主要的工程內容可以確定雙方進行全部工程建設的費用。
(四)管理費總價合同
管理費總價合同是指為了進行某一具體工程項目建設,業主雇用某一公司(一般為咨詢公司)或管理專家對工程項目施工進行管理和協調,由業主支付該公司或管理專家一筆總的管理費用。採用這種合同時,雙方要明確具體的管理工作範疇。
上述四種總價合同中,前三種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簽訂合同時使用的,最後一種是業主與管理公司簽訂合同時使用的。
總價合同的優缺點[2]
總價合同主要有以下優點:
(1)業主的項目管理簡單。簽訂合同時,項目總價確定,控制投資比較方便,總的風險比較小。
(2)承包商承擔大量的風險,但是,通常能夠獲得較高的利潤。
(3)承包商報價依據明確,工程內容的不確定性小,從這方面來說,承包商的風險又是小的。
總價合同主要有以下缺點:
(1)由於業主準備設計招標文件的時間比較長,因而開工比較晚,項目實施期限長。對於要求快速交付的工程不太適用。
(2)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容易發生大量的工程變更和索賠。
(3)在工程設計時,很難運用承包商的施工經驗,不能達到設計優化的目的。
總價合同的付款方式[2]
總價合同的付款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在投標時,投標人報出各個單項工程的價格。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很小的單項工程,在完工後一次支付;對較大的單項工程,則按施工過程分階段支付或按完成的工程量百分比支付。
(2)雙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工程的全部價款,按照工程施工形象進度或里程碑點,雙方約定付款的百分比。
(3)在有些工程中,根據合同所附的工程量清單按照每月實際完成工程量結算價款。
總價合同的適用範圍和條件[2]
在總價合同中,業主承擔的風險較少,承包商承擔了大量的風險,所以,這種合同形式在很多項目中被業主採用。它主要適用於以下情況:
(1)總價合同更適用於工程量小、結構簡單、工程技術不太複雜、風險不太大、工期不太長的項目,例如普通的房屋建築工程、簡單的道路工程等。
(2)總價合同還大量應用於設計—建造與交鑰匙項目中。這時業主可以比較早地將設計與建造工作一起發包給一個總承包商,而總承包商則承擔著更大的責任與風險。例如,1999年新版的FIDIC“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就採用總價合同條件。
為了確保採用總價合同的項目能夠順利實施,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採用總價合同要求雙方在簽訂合同以前十分清楚工程建設的內容,並應儘量減少工程變更以減少工程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費用爭端。所以,採用總價合同時,工程施工前期準備工作要充分,設計依據和基礎資料應翔實而準確,在招標時,業主能提供全面而詳細的設計圖紙及相應的規範和說明,以便投標人能夠詳細地計算工程量。合同中對工程內容的表述詳細全面、工程責任準確清楚。
(2)採用總價合同還應給予承包商充分的投標時間。由於承包商承擔了大量的風險,應給予承包商足夠的時間研究招標文件及相關資料,到現場考察,瞭解、核實和收集有關資料,從而有充實的數據資料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進行預測,制訂切實可行的施工方案和計劃,報出合理的價格,以減少由於對工程項目理解的不足和偏差而產生的問題。
總價合同的風險[2]
(一)工作內容的風險
在總價合同下,雙方在簽訂工程合同時,業主一般都準備了詳細的工程施工圖紙、技術規程和其他合同文件,有時還包括工程量清單,以充分定義和描述承包商每項工作的詳細內容。承包商根據這些要求完成工程施工任務,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應該能夠根據這些內容和要求確定工程範圍和工程成本。在業主文件中出現漏項、或在工程實施中業主需要對合同規定的工程內容作出變更盼隋況下,承包商有權獲得補償。此外,國際通用的標準合同條件一般都規定,業主應對其所提供文件的準確性、正確性和充分性負責,但同時也要求承包商在發現文件缺陷的情況下應及時通知業主或對存在的明顯錯誤承擔責任。例如,根據1999年新版FIDIC《施工合同條件》(簡稱“紅皮書”)第4.7款“放線”規定:“雇主應對規定的或通知的這幾項基準的任何錯誤負責,但承包商應在使用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對其準確性進行驗證。”同時,第1.8款“文件的照管和提供”規定:“如果一方發現為實施工程準備的文件中有技術性錯誤或缺陷,應立即將該錯誤或缺陷通知另一方。”因此,在總價合同下,作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應合理預見的工程建設內容方面的風險是很難獲得業主補償的。
綜上所述,在合同規定的該項工作的工作內容方面,業主承擔了其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性、正確性和充分性的風險,風險相對較大;而由於圖紙和技術文件詳細、充分,承包商負責“按圖施工”,工作內容具體、不確定性較小,其主要承擔不可補償的施工條件變化、對招標文件理解錯誤、工作計劃漏項等方面的風險,風險相對較小。
(二)工程量的風險
在總價合同下,如果業主不採用工程量清單的方式進行招標,而是由承包商根據技術規程、圖紙和其他招標文件進行計算並投標報價,則工程量的風險由承包商承擔。即在業主沒有提出工程變更或合同文件中規定的工程條件與實際條件沒有變化時,如果投標報價時的工程量與實際執行的工程量發生變化,該變化所引起的成本超支風險由承包商承擔。例如,在某工程中,承包商依據圖紙和其他招標文件的要求計算基礎的土方工程量為l萬m3,而在工程施工時,實際工程量為1.5萬m3,產生該變化的主要原因是承包商投標時計算漏項。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應該承擔工程量變化的風險,該項工作內容無權向業主索賠。但是,如果該原因是由於業主所提供的地質資料有誤引起的,而承包商也在投標過程中履行了仔細審查等義務,則承包商有權獲得該工程量變化所引起的成本超支和/或工期延長的補償。
所以,在總價合同下,對於某項工作的工程量,在業主沒有提出工程變更,以及工程合同文件所規定的工程條件與實際條件相符時,業主基本上不承擔風險,而由承包商承擔了主要風險。
(三)工程單價的風險
在總價合同中,雖然承包商的投標報價中以一般不需要填報每項工作內容的單價,即單價不作為合同執行過程中價款支付的主要依據,但是,價格的變化常常引起承包商的實際收入增加或減少,所以,本書在分析總價合同中某項工程內容的價格時,仍然使用“單價”的概念,為了便於比較,在全書中也表示同樣的含義。根據上述關於總價合同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承包商投標報價時該項內容的單價與工程實施過程中實際單價存在差異,風險由承包商承擔,即業主基本上不承擔工程實施過程中單價變化的風險(調價總價合同除外)。
(四)總價合同三種類型的風險
在總價合同的三種形式,即固定總價合同、調價總價合同、固定工程量總價合同中,風險分配也有較大的差異。對於承包商而言,在固定總價合同下,工程量變化的風險主要由承包商承擔,並且承包商不能索賠由於材料價格變化所產生的費用超支,所以風險最大;而在調價總價合同下,承包商可以得到材料價格變化時費用超支的補償,風險相對較小;在固定工程量總價合同下,允許根據工程內容變更和/或材料價格變化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風險相對最小。對業主而言,三種總價合同類型中,風險逐漸增加。
所以,對於總價合同,在該項工作內容的工程單價方面,業主基本上不承擔風險,承包商承擔大部分風險。大量的工程案例表明,由於現代工程項目成本變化的影響因素多、複雜,在總價合同下承包商在該項工作的工作內容、工程量和工程單價三個方面,工程單價的風險最大,也最容易因此產生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