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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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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勞動法律事實

  勞動法律事實是指勞動法律規範規定的能夠引起勞動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它是引起勞動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必要條件。

勞動法律事實的分類

  1、勞動法律實事的行為:是指勞動法規定的,能夠引起勞動法律關係產變消的與人的意志有關的有意識的活動。按照行為人所處的地位和實施的目的、性質和職責的不同,可將其分為:勞動法律行為、勞動行政管理行為、勞動爭議仲裁行為和勞動司法行為。它可以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

  2、勞動法律事實的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現象。具體包括外界自然現象、人身自然現象和社會事件。產生勞動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既不同於民事法律關係產生的法律事實,又不同於引起變更、消滅勞動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事件包括自然現象,也包括勞動能力暫時或永久消失。

勞動法律事實的特征[1]

  1、勞動法律事實從構成上看,具有複合性。勞動法律事實有時由兩種以上的客觀情況構成,或者是兩種以上的行為相結合,或者是某種事件與特定行為相結合,往往是多因一果。一般說來,行為可以成為勞動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單獨的法律事實,而事件只有與行為相結合才能促成勞動法律關係的運行。過去,我們經常舉勞動者突然死亡的例子來說明事件可以單獨促使勞動法律關係消滅,其實未必準確。勞動者突然死亡這一事件只能引起勞動法律關係的人身內容的消滅;而勞動法律關係財產內容的消滅,還須用人單位履行解除手續(有些勞動法書認為是終止手續,但按現行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律關係的提前消滅應履行解除手續)。

  2、勞動法律事實從運行上看,具有程式性。當著勞動法律事實由兩種以上的客觀情況構成時,事件與行為之間,行為與行為之間存在著法定的排列次序,只有履行了特定的程式之後,才能導致勞動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如果兩個法律事實中只出現了一個,並不能導致勞動法律關係狀況的改變。例如,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在這裡存在著兩個行為,必須依次進行才能消滅勞動法律關係。用人單位雖已在試用期間證明某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但當時並未提出解除合同,勞動法律關係仍然保持。

  3、勞動法律事實從地位上看,具有主從性。各類勞動法律事實的法律地位,並不相同。其中,勞動合同行為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勞動合同行為可以說是引起勞動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一種常態。對於勞動合同,可以從兩方面來理解。一方面將勞動合同理解為勞動合同書,將其視為一種行為模式;另一方面,將勞動合同視為勞動合同行為,作為一種勞動法律事實,通過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終止,以及變更、解除來促使勞動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消滅。我國的學者以及立法部門傾向於前一種理解;而國外立法傾向於後一種理解。其分歧就在於口頭合同無效合同事實勞動關係的認識上。在事實勞動關係中,雙方當事人已有產生建立勞動法律關係的合意,勞動法律關係中的法定內容也已被啟動,只是合同未達到法律所要求的書面形式,難以確定的只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在國外的立法體例中,由於存在口頭勞動合同,因此是一種不定期的勞動法律關係;而在我國則將其排斥在勞動法律關係之外,不予保護。我認為,應當將兩種理解綜合起來,並側重於後一種理解來重新審視我國的一些法律規定及法學理論。

勞動法律事實的作用

  勞動法律事實在勞動法律關係運行中的作用是促使勞動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

  勞動法律關係的產生是指勞動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勞動權利與勞動義務關係的形成。能夠引起勞動法律關係產生的法律事實,只能是合法行為。諸如,雙方當事人簽訂勞動合同,在職職工經用人單位批准而調動工作,國家統一分配。在高度集中統一的管理體制下,我國一度把勞動法律關係當作行政法律關係的一部分,把行政行為作為建立勞動法律關係的主要依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今後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法律關係將成為普遍的形式,只有勞動法律行為才能產生勞動法律關係,而勞動行政行為不再成為產生勞動法律關係的依據。

  勞動法律關係的變更是指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之間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關係的變化。引起勞動法律關係變更的法律事實通常是:行為,行為與行為的結合,事件與行為的結合。勞動法律關係的變更可以由合法的行為引起,如某企業因生產需要,經企業和職工協商一致,職工調換了工作崗位;也可以由違法的行為與合法行為相結合,如出納人員由於有貪污行為,而不適宜擔任原來的工作,被用人單位依法調離會計工作崗位;還可以由事件與行為相結合,如職工由於工傷,不能從事原來工作而由用人單位變換工作崗位。實行勞動合同制後,勞動法律關係是否變更,主要是以勞動合同的狀況為轉移。除了勞動法的規定外,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勞動合同對變更條件加以約定。

  勞動法律關係的消滅是指勞動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原先設定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關係的消滅。引起勞動法律關係消滅的法律事實通常也是:行為,行為與行為的結合,事件與行為的結合。勞動法律關係的消滅,可以由合法的行為引起,如某工人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以後,不再與原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法律關係因合同終止而消滅;也可以由違法的行為與合法行為相結合,如某工人在合同期內因犯罪觸犯刑律而判刑,用人單位依法通過解除勞動合同,消滅勞動法律關係;還可以由事件與行為相結合,如職工因車禍死亡,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從而引起勞動法律關係的消滅。

  可見,產生勞動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一般只限於主體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勞動法律行為。在引起變更、消滅勞動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中,除合法行為外,法律事實中的事件或違法行為,也可以成為引起勞動法律關係的變更和消失客觀原因之一。

勞動法律事實的比較[1]

  勞動法律關係的產生只能由勞動法律行為引起。(1)勞動法律關係只能因行為產生,而民事法律關係和行政法律關係可以因行為產生,也可以因事件產生。例如,人的死亡會使繼承人取得繼承遺產的權利,產生財產繼承的民事法律關係。人的出生會引起戶籍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2)勞動法律關係只能因合法行為產生,而民事法律關係和行政法律關係可以因合法行為產生,也可以因違法行為產生。如公民損害他人財產的違法行為,可以引起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關係;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可以引起國家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製裁和承受製裁的行政法律關係。(3)勞動法律關係只能因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為產生,而民事法律關係和行政法律關係可以因主體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行為產生,也可以因單方的意思表示產生。如遺囑這個法律事實可以引起遺囑繼承的民事法律關係;而國家的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發生法律效力,並且是行政法律關係產生的普遍形式。

  勞動法律關係的變更不包括勞動者一方主體的變更。這是由勞動法律關係所含有的人身性質所決定的。如果勞動者變更,則表明原法律關係已經消滅而建立新的勞動法律關係。而民事法律關係中的財產關係是允許主體雙方依法變更的,如法人分立、合併。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行政區劃的變化和行政職權的重新劃分、行政機關的合併、分立和撤消,以及社會組織的分立、合併等等,主體雙方都可以依法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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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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