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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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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法律事实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

劳动法律事实的分类

  1、劳动法律实事的行为: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变消的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有意识的活动。按照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的目的、性质和职责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争议仲裁行为和劳动司法行为。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劳动法律事实的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具体包括外界自然现象、人身自然现象和社会事件。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既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又不同于引起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事件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消失。

劳动法律事实的特征[1]

  1、劳动法律事实从构成上看,具有复合性。劳动法律事实有时由两种以上的客观情况构成,或者是两种以上的行为相结合,或者是某种事件与特定行为相结合,往往是多因一果。一般说来,行为可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单独的法律事实,而事件只有与行为相结合才能促成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过去,我们经常举劳动者突然死亡的例子来说明事件可以单独促使劳动法律关系消灭,其实未必准确。劳动者突然死亡这一事件只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人身内容的消灭;而劳动法律关系财产内容的消灭,还须用人单位履行解除手续(有些劳动法书认为是终止手续,但按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的提前消灭应履行解除手续)。

  2、劳动法律事实从运行上看,具有程序性。当着劳动法律事实由两种以上的客观情况构成时,事件与行为之间,行为与行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排列次序,只有履行了特定的程序之后,才能导致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如果两个法律事实中只出现了一个,并不能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状况的改变。例如,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在这里存在着两个行为,必须依次进行才能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虽已在试用期间证明某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当时并未提出解除合同,劳动法律关系仍然保持。

  3、劳动法律事实从地位上看,具有主从性。各类劳动法律事实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其中,劳动合同行为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劳动合同行为可以说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一种常态。对于劳动合同,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将劳动合同理解为劳动合同书,将其视为一种行为模式;另一方面,将劳动合同视为劳动合同行为,作为一种劳动法律事实,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以及变更、解除来促使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我国的学者以及立法部门倾向于前一种理解;而国外立法倾向于后一种理解。其分歧就在于口头合同无效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识上。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已有产生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合意,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法定内容也已被启动,只是合同未达到法律所要求的书面形式,难以确定的只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在国外的立法体例中,由于存在口头劳动合同,因此是一种不定期的劳动法律关系;而在我国则将其排斥在劳动法律关系之外,不予保护。我认为,应当将两种理解综合起来,并侧重于后一种理解来重新审视我国的一些法律规定及法学理论。

劳动法律事实的作用

  劳动法律事实在劳动法律关系运行中的作用是促使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的形成。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只能是合法行为。诸如,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在职职工经用人单位批准而调动工作,国家统一分配。在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下,我国一度把劳动法律关系当作行政法律关系的一部分,把行政行为作为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今后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将成为普遍的形式,只有劳动法律行为才能产生劳动法律关系,而劳动行政行为不再成为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依据。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的变化。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通常是:行为,行为与行为的结合,事件与行为的结合。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可以由合法的行为引起,如某企业因生产需要,经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职工调换了工作岗位;也可以由违法的行为与合法行为相结合,如出纳人员由于有贪污行为,而不适宜担任原来的工作,被用人单位依法调离会计工作岗位;还可以由事件与行为相结合,如职工由于工伤,不能从事原来工作而由用人单位变换工作岗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变更,主要是以劳动合同的状况为转移。除了劳动法的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对变更条件加以约定。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原先设定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的消灭。引起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通常也是:行为,行为与行为的结合,事件与行为的结合。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可以由合法的行为引起,如某工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后,不再与原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因合同终止而消灭;也可以由违法的行为与合法行为相结合,如某工人在合同期内因犯罪触犯刑律而判刑,用人单位依法通过解除劳动合同,消灭劳动法律关系;还可以由事件与行为相结合,如职工因车祸死亡,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

  可见,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一般只限于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劳动法律行为。在引起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中,除合法行为外,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或违法行为,也可以成为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失客观原因之一。

劳动法律事实的比较[1]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只能由劳动法律行为引起。(1)劳动法律关系只能因行为产生,而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可以因行为产生,也可以因事件产生。例如,人的死亡会使继承人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产生财产继承的民事法律关系。人的出生会引起户籍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2)劳动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产生,而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可以因合法行为产生,也可以因违法行为产生。如公民损害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可以引起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可以引起国家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制裁和承受制裁的行政法律关系。(3)劳动法律关系只能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产生,而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可以因主体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行为产生,也可以因单方的意思表示产生。如遗嘱这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遗嘱继承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国家的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普遍形式。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不包括劳动者一方主体的变更。这是由劳动法律关系所含有的人身性质所决定的。如果劳动者变更,则表明原法律关系已经消灭而建立新的劳动法律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是允许主体双方依法变更的,如法人分立、合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区划的变化和行政职权的重新划分、行政机关的合并、分立和撤消,以及社会组织的分立、合并等等,主体双方都可以依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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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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