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裝配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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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裝配貿易(Processing and Assembling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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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是一種委托加工的貿易方式。由國外委托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輔料、零部件、元器隊、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必要時提供設備,由承接方企業按委托方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委托方在國外銷售,承接方收取工繳費、對於委托方提供的設備價款,可結合補償貿易的做法,以勞務所得的工繳費抵償。
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是一種勞務貿易,有關合同的當事人是委托方和承接方。與一般貨物買賣合同有許多不同之處,其主要內容如下:
1.合同標的知識買賣合同的標的是商品,而加工裝配合同的標的是勞務,即為將原材料和元器件加工裝配成指定的產品而付出的勞動以及一定的技術或工藝。
為了說明標的———所提供的勞務的性質,應具體規定加工裝配業務的內容和要求。
2.對來料來件的規定料件是實現提供勞務的物質基礎,合同中應規定料件的品質、數量,還必須規定委托方送交製件的時間、地點。為了明確責任,對委托方不能按質、按量、按時提供料件的情況,應在合同中規定處理方法。
3.已對交付成品的規定委托方對成品的品質規格均作嚴格規定,對交貨數量和交貨期限合同中也有明確規定,如承接方不能按合同規定交付成品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4.關於耗料率和殘次品率的規定耗料率指單位產品消耗原材料或元器件的數額。殘次品率指不合格產品在全部產品中所占比率。這兩項指標,與產品成本直接相關,又受到加工方的技術水平和生產條件的限制,所以雙方應協商規定一個合理的標準,超過規定的比率,應由加工方承擔責任。
5.關於工繳費的規定加工裝配業務本質上是一種勞務貿易,工繳費即體現了勞務的價值。工繳費的規定,應以國際勞務價格作為參照標準、對我國來說,則以東南亞地區的工資水平作為計算標準,參照加工企業所提供的勞務質量和生產效率,計收的工繳費應既有利可圖,又有競爭力。
6.運輸和保險外貿知識在加工裝配貿易過程中,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權不轉移,始終為委托方所有。因而,原則上運輸和保險的責任由委托方承擔。在具體業務中,對出口成品的運輸和保險,以及料件進口和存倉的保險,均可由承接方代辦,費用由委托方另行支付或者計入工繳費內。
7.付款方式委托方向承接方支付工繳費的方式有兩種:
料件和成品均不計價,由委托方通過信用證或匯付方式,向承接方支付工繳費;
料件和成品分別計價,其差額即為工繳費,對此承接方應掌握“先收後付”的原則。
具體的做法可以採用:(1)料件用D/A,成品用遠期信用證;(2)料件用D/A,成品用即期信用證;(3)對開信用證方式,料件用遠期信用證,成品用即期信用證。
必須註意遠期和即期的時間間隔應考慮加工全過程所需時間以保證先收妥成品貨款,再支付料件貨款。
1.如果來料、來件、來圖、來樣不作價由加工方購買,其所有權歸屬於國外廠商,加工裝配方只有使用權;如果來料、來件、來圖、來樣由加工方購買,其所有權歸屬加工方,但國外廠商提供的機器設備除外。加工方必須保證成品與原材料、輔助材料和包裝材料之間的比例關係。
2.如果對來料、來件、來圖等不作價,國外廠商應對上述內容和提供的機器設備承擔風險。如國外廠商委托加工方代為投保,必須明確保險範圍和期限,並將保險費計入加工成本或另外支付。
3.加工裝配貿易能夠使貿易與生產緊密結合,互相聯繫。國外廠商既是提供原材料、零部件的廠商,又是接受或購買製成品的客戶。國外廠商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原材料或配件;加工裝配方按合同規定時間提供製成品,從而使貿易與生產有機聯繫。
4.手續方便,形式比較靈活,協議雙方可根據需要和可能,相互配合,發揮各自的優勢。
1.全部來料來件的加工裝配。國外委托方提供全部原輔材料和元器件,由承接方企業加工後,將成品交國外委托方,製件和成品均不計價,承接方按合同收取工繳費。
2.部分來料來件的加工裝配。國外委托方要求加工裝配的成品中有部分料件需由承接方提供,政承接方除收取工繳費外,還應收取所提供的料件的價款。
3.對口合同,各作各價。國外委托方和承接方簽署兩份對口合同。一份是委托方提供的原輔材料和元器件的銷售合同,一份是承接方出口成品的合同。對於全部來料來件,兩份合同的差價即為工繳費,對於部分來料來件,兩份合同的差價,既包括工繳費,也包括國內承接方所提供的料件的價款、以對口合同方式進行的加工裝配貿易,必須在合同中表明。承接方無需支付外匯。
加工裝配貿易和進料加工貿易的區別
這兩種加工貿易的共同之處在於原材料和元器件來自國外,加工後成品也銷往國外市場。但兩者有本質上的區別:
1.進料加工貿易中,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是兩筆獨立的交易,進料加工的企業需自籌資金從國外購入料件,然後自行向國外市場銷售,而裝配加工貿易則進、出為一筆交易的兩個方面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權均同委托方所有,承接方元需支付進口費用也不承擔銷售風險。
2.進料加工貿易中,企業所獲得的是出口成品的利潤,利潤的大小取決於出口成品的市場行情、而加工裝配貿易,承接方收取的是工繳費,工繳費的大小以勞動力的費用,即工資水平作為核算基礎。兩者相比,進料加工貿易的收益大於加工裝配貿易,但風險也較大。
3.進料加工貿易,企業有自主權,根據自身的技術、設備和生產能力,選擇市場上所適銷商品進料加工。而加工裝配貿易,則由委托方控制生產的品種、數量和銷售地區。
加工裝配業務,對於委托方來說,是利用承接方的勞務,降低產品成本,對於承接方來說,則是以商品為載體的一種勞務輸出。
我國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把對外加工裝配業務作為利用外資的一種形式,在政策上加以保護和支持,因而發展迅速。加工裝配貿易額,在我國進出口總額中,已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應該說,這一貿易方式,在增加就業機會,繁榮地方經濟和推動出口貿易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
目前承接對外加工裝配貿易的企業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承接方為我國企業或合資企業,和委托方之間是單純的委托加工關係,通過承接加工業務,企業得以利用國外資金,發揮生產潛力,擴大出口,增加收入,並能獲得國際市場信息,加快產品升級換代,改善管理水平和改進工藝技術。另一種是國外委托方在國內直接投資設廠,然後以委托加工裝配的方式充分利用我國的政策優惠和低廉的勞動力,獲利豐厚,並一定程度上與我國原來的出口貿易爭奪市場。儘管目前這種“前店後廠”的方式對發展我國經濟利大於弊。但從長遠來看,把這一利用外資方式,用政策導向技術密集型和成本密集型產業,並加強稅務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是一種勞務貿易,有關合同的當事人是委托方和承接方。與一般貨物買賣合同有許多不同之處,其主要內容如下。
1.合同報批對外加工裝配合同,須經商務部、國務院有關部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外經貿部門、或由它們授權的機關審批。報批時應填寫加工裝配貿易申報表一式四份,井附合同副本。
2.海關登記備案自合同批准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海關提交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如有必要,應隨附料、件和設備清單。經審核後,由海關核發“對外加工裝配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其進出口貨物憑“登記手冊”辦理報關手續。對沒有辦理“登記註冊”的單位,其進出口貨物,海關不於放行。
3.進出口貨物的監管料件、設備和成品進出口時,有關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填寫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一式四份和發票、裝箱單等有關單證,以及“登記手冊”向進出口地海關申報。海關接受申報後,經查驗認可後放行。加工裝配貿易進口的料件,屬海關保稅貨物。自進口之日起至加工成成品出口之日止,應接受海關監管,有關單位必須將進口料件的使用和加工成品出口的情況列入海關認可的專門賬冊,海關有權隨時檢查。
4.核銷加工裝配合同執行完成之後,有關單位應於最後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一個月內,“登冊”和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對剩餘的料件,根據不同情況予以徵、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