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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杠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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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利潤杠桿[1]

  利潤杠桿是指國家通過給予利潤分配再分配上的有利或不利條件,影響管理對象經濟利益,對其經濟運行施以引導,從而對經濟活動起到調節和影響作用的一種手段。

利潤杠桿的作用

  1.建立企業的自主經營機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作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擁有對生產經營投資產品和勞務定價,以及勞動、人事、工資獎金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決策權。在此基礎上,企業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承擔決策和市場風險。如果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行為由國家或地方政府承擔無限責任,那麼,利潤杠桿是難以發揮其作用的。同理,如果企業沒有自主權,讓其自負盈虧也是不現實的。

  2.建立合理的價格體系。價格合理與否直接影響企業的經營收入,不合理的價格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也難以實現合理利潤。由於價格的扭曲,必然使生產經營者獲得的利潤與實際付出的勞動不符,這樣,生產經營者的積極性就會受到抑制,利潤杠桿的調節作用也就失去效力。

  3.建立完善的、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利潤的實現離不開市場,市場的完善、開放程度對利潤的實現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也是利潤杠桿發揮作用的重要條件。

利潤杠桿對經濟的調節作用[1]

  1.調節社會資源的分配。利潤杠桿以物質利益為動力,驅使社會生產資金和建設資金在生產經營部門中流動。企業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在國家政策的引導下,根據利潤率上升或下降的變動情況,相應地調整生產經營決策和方向。這種調整往往也就是資源的流入或流出,正是這種資源的不斷流動和轉移,維持著社會供需之間的大體平衡。

  2.調節市場供求。供求狀況對企業利潤的實現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商品供過於求,價格就下跌,利潤率就下降;商品供不應求,價格就上漲,利潤率就上升。在這裡,利潤率的升降決定著商品供應量的增加或減少,從而調節著市場的供求關係,使之保持一種合理的平衡關係。

  3.調節商品流通。由於商品在不同地區和不同季節存在差價,商品的利潤率在空間和時間上也存在差別。一般來說,商品在非產地的價格要高於產地,從而銷售商品的利潤率也就高於產地的利潤率,商品在旺季和淡季的銷價不一樣,利潤率也不一樣。利潤率在空間和時間上的差別,驅使商品生產和經營者按照不同地區、季節和消費者的需要組織商品生產和流通。

  4.調節產業結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微觀經濟活動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如果某種商品或勞務的獲利能力低於社會平均的利潤率,該種商品的生產和勞務的提供就會因投入不足而受到抑制,造成短缺。如我國部分農產品、礦產品交通運輸業長期以來利潤率一直偏低,致使農業、能源交通等部門和行業的發展緩慢,不能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適當調整這些行業的利潤率,在焊進這些部門、行業發展的同時,也可以促進產業結構的合理化,消除國民經濟中的薄弱環節,促進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經濟效益的提高。

稅收杠桿與利潤杠桿的關係[2]

  利潤杠桿是指運用利潤的分配和再分配,促進國民經濟協調伎展的經濟手段稅收杠桿與利潤杠桿作為不同的經濟手段,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的。

  稅收利潤分配的聯繫在於:它們都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手段。第二,它們都是對企業盈利的分配。第三,它們之間存在著量的制約關係,在企業作為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情況下,企業必須有一定的財力來保證其經營權的實現,這就是說,企業留利必須有一個合理的界限。在這個前題下,稅收和利潤上繳必須合理安排。

  稅收是一個普遍實用的常數,必須適合多數企業的負擔能力;利潤上繳則是針對國營企業,因產而異,更便利於考慮企業對資金的需要,稅收和利潤分配的區別在於:第一,體現的經濟關係不同。在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內部,國家是以兩種不同的身份參與國營企業利潤分配的。一是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參與企業利潤的分配,即稅收。它體現國家政治權力對經濟的分配關係。二是以財產所有者的身份參與企業稅後利潤的分配,即上繳利潤。它體現的是財產所有權對經濟的分配關係。第二,分配的範圍和規範程度不同。所得稅對各種性質的企業都普遍適用,同時稅負具有公平、穩定的特征,對相同納稅人課稅對象適用稅率相同,而利潤上繳僅適用於國營企業,同時,國家可根據對所屬企業投資數額的大小以及盈利水平規定不同的上繳比例,甚至一戶一率。

  充分認識稅收杠桿與利潤杠桿的聯繫與區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稅收杠桿與利潤分配杠桿是兩種不同的杠桿,各有自己獨特的作用,不能相互替代。在統收統支經濟體制下,國家對國營企業的利潤採取全部上繳辦法,企業不能發揮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作用,制約了經濟發展,同時也忽視了稅收對經濟的特定調節作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家對國營企業利潤的分配體制進行了不斷改革。曾經把利潤上繳全部改為稅收,即“以稅代利”、“利改稅”。後來推行承包,又把所得稅當作利潤包括在承包基數之中,其結果削弱了稅收杠桿的作用。

  歷史經驗證明,對國營企業利潤分配,稅收和利潤上繳是不能混淆,互相代替的。必鬚髮揮稅收杠桿和利潤杠桿各自不同的調控功能,當前必須實行稅利分流,才有利於正確處理國家與介業的利潤分配關係,才能正確體現國家兩種職能,發揮社會管理與所有者的獨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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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韓頌善.市場機制概論[M].山東大學出版社,1997年08月第1版.
  2. 劉志城.社會主義稅收理論若幹問題[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2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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