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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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穎在《從“平均主義”到“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一文中指出。分配倫理是指人們在從事產品分配和收入分配過程中的行為準則。以及作為分配行為準則基礎的價值標準和道德規範。它是對收入分配能產生巨大影響的非經濟因素。通過影響經濟活動主體的精神狀態、價值觀念,使人們在分配過程中產生不同的行為方式。做出不同的評判。進而影響到分配的實現和實現效率。[1]
夏偉東教授認為分配倫理應研究的是分配的公正。 即根據什麼原則進行分配才是合乎道德的。在經濟領域。進行分配的主要是勞動資源和勞動產品 勞動資源如何配置及勞動產品如何分享才合乎道德?這些都是經濟倫理學需要研究的重要問題。可以引出的問題是大量的。如經濟體制與資源配置的關係中表現出來的道德問題;按權力分配、按資本分配、按勞分配、按需要分配中的道德問題;公平與效率的關係問題;貧富差距的合理限度問題等。
分配倫理學的研究[2]
分配倫理學是研究分配領域中各種倫理道德問題的經濟倫理學分支學科,與生產倫理學、消費倫理學等相對應。分配是社會經濟過程的重要環節,對生產、交換和消費起著一定的制約和影響作用。分配貫穿於整個經濟活動之中,不僅是它的結果,而且也是它的起始條件和過程。分配可以通過生產和交換過程加以解釋,也能夠解釋生產和交換過程。一方面,不平等的經濟分配可以通過經濟增長而得到緩解,或者由於經濟衰退而加劇;另一方面,合理的經濟分配可以推動經濟增長的快速發展,電可以使趨於停滯的經濟增長有望。分配涉及到社會各方利益的實現、調節和平衡,面臨著大量的倫理道德問題,認識並尋求解決分配領域中的倫理道德問題,便成為分配倫理學的主要任務。分配包括物質資料的分配和消費品的分配。分配倫理學研究分配應考慮以下基本維度。第一,分配的內容,即分配什麼,它主要包括收益和負擔。一方面是收益,包括財富、福利、生產手段、生活機會和社會好處等的分配;另一方面是負擔,包括債務、負載、勞動的績效要求、社會犧牲等的分配。分配倫理學要求在進行分配時對其內容或可分配之物予以全面考慮,堅持收益和負擔的合理分配。第二,分配的客體,即分配給誰。可能的分配對象包括一定範圍的個人、集團、組織和國家等等。第三,分配的主體,即誰進行分配。一般意義上它常常通過有影響或權威的個人、集團、組織和國家等來進行分配。第四,分配的程式,即按什麼標準進行分配。分配的標準,大致有按勞分配、按資分配、按生產要素分配、按技術分配和按人口分配等等。
一般來說,分配倫理學無論是在分配的內容的處理上還是在對分配的程式的安排上,無論是在分配的客體的對待上亦或是對分配的主體的要求上,都把公正或公平放在重要和根本的地位上,追求分配的做法公平、程式公平和制度公平。早在古希臘時代,亞里士多德就探討了分配的公正問題,認為分配的公正指的是社會的財富、權力及其它可以在個人間進行分配的東西的分配原則,具體可分為兩類:平均的公正和比值的公正。平均的公正是指在平等的人之間各人的所得在數目上和容量上都相等;比值的公正是指在不平等的人之間,根據各人的價值的不等,按比例分配與之相對稱的事物。對這兩種分配的公正,亞里士多德主張應分別情況,在某些方面應以平均的公正為原則,在某些方面應以比值的公正為原則。相對來說,亞里士多德更推崇比值的公正,認為比值的公正是真正的公正,公正的真正含義在於給予道德上的優等者以較好的待遇,而對道德上的劣等者分配給較少的報酬。亞里士多德的分配的公正思想為後世分配倫理學討論分配的公正問題奠定了理論基礎。
當代的分配倫理學提出了各種各樣的分配倫理理論,其中有代表性的理論有按道德應得分配、非模式化的分配正義和分配正義等理論。按道德應得分配即按人們的道德價值予以相應的社會財富和權利的分配正義原則。在分配正義問題上,有人提出按道德價值分配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全部分配份額要直接因人的道德價值不同而不同。與道德價值比自己高的人相比,任何人都不應當比他們持有更大的份額。如果道德價值不僅能夠排列高下,而且能夠按照一種差距或比例表衡量,就能夠概括出更精確的原則。在諾齊克看來,按道德應得分配原則是一個模式化的歷史原則,因為它指定了一種模式化的分配。按道德應得分配體現了一種理想化的分配原則和目標。當然,道德價值的衡量遠不及一般物質價值的衡量,操作上的難度也比較大,但它無疑是人類分配的一種理想化追求。
非模式化的分配正義觀念是當代美國著名倫理學家羅伯特·諾齊克(Robert Nozick,1938一)提出的一種分配正義觀念,它強調分配正義應當建立在權利原則即“非模式化”原則的基礎之上,必須註意分配的來源和過程,而不能只註意現狀和結果。“非模式化”與“模式化”是根本不同的。所謂“模式化”原則是指一種正當的分配應按照某種“自然維度”或某些“自然維度”的綜合或序列來進行分配,這些“自然維度”有道德價值、需要、貢獻、努力程度等等。在諾齊克看來,西方大多數正義理論包括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在內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模式化”的原則之上的,而“模式化”的正義理論往往是無法應對社會生活挑戰的。真正的社會生活從來不服從任何一種正義模式,如果社會強行推行某一正義模式,這種模式也將被打亂。諾齊克聲稱自己的權利理論和持有正義觀念是“非模式化”的,他說,一些人收到了他們的邊際產品;一些人贏得了一場賭博i一些人得到了他們配偶的一份收入;一些人從基金會得到資助;一些人收回貸款的利息;一些人從崇拜者那裡得到禮物;一些人從投資得到回報;一些人從他們擁有的東西得到收益;一些人發現了什麼東西等等。由此可見,各式各樣的模式在決定著各種各樣的分配,但並不存在一個總的原則來支配全部的分配。分配模式的多樣化最後必然導致“非模式化”。諾齊克認為,“權利原則就是非模式化原則”。它沒有任何標準,不確定任何方面作為分配的尺度,即它允許任何人採用任何他願意的模式進行轉讓和交換,但並沒有一個或幾個由國家在全社會統一推行的模式,而是一切聽其自然。作為非模式分配正義的權利原則,可以簡化為這樣的公式:按其所擇給出,按其所選給予。諾齊克認為,這樣一種非模式化的分配並不會不可理喻,因為大多數人都是有理性的、合理自製的,不會任性和專斷。對於人們是否會長期安心於這樣一種非模式化的分配,諾齊克的回答是人們不會長期安心忍受的不是非模式化的分配而是不公正的分配。
分配正義是指與持有正義相對而言的一種關於社會財富、權利和榮譽分配的正義。關於分配正義問題可以追溯到亞里士多德時代,但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羅爾斯和諾齊克。羅爾斯認為,社會生活中通常存在著三種分配模式,即“按貢獻分配”(實質上是一種以效率為優先考慮的分配製度)、“按努力分配”(剋服了按貢獻分配的缺點,接近按道德應得分配)和“按需要分配”(接近於平均主義的分配),這三種分配模式只能作為社會某一部分通行的“準則”,不能作為指導整個社會分配的原則。羅爾斯企圖超越這三種模式而建立一種程式性的分配正義,他在《正義論》中提出了自己的分配正義主張和原則。他強調:所有的社會基本善—— 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以及自尊的各種基礎等—— 都應該被平等地加以分配,除非對其中一些或所有這些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會有利於最少受惠者。他由此引申出兩個關於正義的原則,即基本權利平等、基本自由優先的原則和表現出強烈平等主義傾向的差別原則。諾齊克在他的《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里提出非模式化的歷史原則——權利原則,以反駁羅爾斯的差別原則。他認為,羅爾斯的差別原則是一種模式化的歷史原則,它是按照某一個確定的方面、某一個確定的標準或幾個方面的平衡總額來衡量和分配的,由此得到的結果就是模式化的分配,這種模式分配會造成不斷地干涉個人生活,侵犯個人權利。在分配正義問題上,諾齊克與羅爾斯爭論的主要焦點是在經濟領域中的自由與平等的矛盾:是不惜犧牲某些人的個人自由權利以達到較大的社會經濟平等,還是寧可讓某種不平等現象存在也要全面捍衛每個人的自由權利。一般地說,羅爾斯的理論傾向於前者,而諾齊克的理論則傾向於後者。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也開展了對分配正義的討論,有些人持功利主義的分配正義觀,有些人則持道義論的分配正義觀,還有些人提出初次分配應以效率為準,再次分配應兼顧公平。目前,我國關於分配正義的認識,仍處在進一步發展和討論中。
分配倫理學要求在分配中正確處理按生產要素分配和按勞分配的關係,人我分配和己群分配的關係,分配的功利性要求與道義性要求的關係,不能因為要貫徹按勞分配,就否定或破壞按生產要素分配,否定資金、土地、廠房、技術、信息等的價值,也不能因為要按生產要素分配,就否定或破壞按勞分配,對待分配的功利性要求和道義性要求的關係,也應作如是觀。己群分配不僅要求群體公正地對待個體的權益,而且也要求個體公正地對待群體的權益。人我分配既是己群分配的某種表現,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它的基本原則是要求自覺自愿和自由自主,同時又能講求誠信和一定程度的報施關係。分配倫理學應當使分配倫理的研究既能促使生產的發展和擴大,又能體現交換和消費的基本精神,推動社會經濟的良性迴圈,實現經濟和倫理的平衡與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