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公共政策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農村公共政策是指政府及其他非政府的公共機構制定和實施的,旨在對農村社會公共領域中的公共事務實行有效管理,以達到某一特定目標所採取的政治行為或者規定的行為準則,其本質是對社會公共資源在農村所作的權威性分配,基本作用是對農村社會活動予以規範,引導和激勵。
農村公共政策的特點[1]
農村公共政策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從農村所處的區域分佈來看,其不像城市那樣集中,整體較為分散,彼此之間的溝通和聯繫較為閉塞,不同村莊之間具有較強的異質性,使整個農村呈現出多元的文化傳統和多元的生計途徑,這些都決定了農村公共政策必須具有較為廣泛的適應性和較大的能動空間。
2、農民處於農村公共政策信息的末端,信息從中央到地方或從聯邦到各州各村都經過了好幾輪的翻譯和話語解釋,各相關執行部門對信息的過濾和選擇直接影響到政策的操作方式和農民對政策的理解。同時,農民作為信息最終的接收者,其對政策的反饋和回應機制也相對較為遲緩。與城市公共政策相比,多層次信息的傳遞、信息內容的丟失和回應機制的遲緩均會使農村公共政策最終實施的時效性較低,執行差距較為明顯,直接影響到政策的效率和政策目標最終的實現。從這個意義上說,農村公共政策應該允許更多的自治內容和分權的存在。
3、農業作為自然再生產的過程,其發展較多地受制予環境的變化和自然災害的影響,相對製造業、服務業翻信息產業來說具有很強的脆弱性。在經濟不發達的國家中,農業是農民生計的主要途徑,其本身的脆弱性常常會使農民生生計也處於脆弱的邊緣。而對處於轉型階段的國家來說,勞動力的轉移和農民流動的不確定性常常會使農民的生計更加脆弱,更加不可測。
農村公共政策的分類[1]
根據農村公共政策效力所作用的範圍,可以分為全局性農村公共政策和局部性農村公共政策,全局性農村公共政策通常是指對全國農村地區都適罱的農村政策,由於農村地區的差異性,全局性農村公共政策通常都更偏向於原則性和指導性,在具體實施時,各地方需要根據中央政策精神結合地方的政策資源和社會經濟文化特征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局部性農村政策是指僅在一定範圍內的農村地區適用的農村政策,通常來說,在一個地區範圍內,農村之間的同質性相對較強,地方性農村政策一般都比較具體,實踐指導意義強。對於像美國、印度這樣的聯邦制國家來說,全局性的公共政策相對比較少,通常僅限於法律層次的農村公共政策,各個州或邦都有自己獨特的農村公共政策。對於單一制國家,全局性農村公共政策相對比較多,在協調公共資源在農村發展領域內的作用比較大,例如中國,中國很多的農村公共政策都是遵循“國家指導原則一地方具體細則”的模式。
根據農村公共政策所發揮的功能,可以分為獎勵性農村公共政策和限制性農村公共政策。獎勵性農村公共政策是指通過獎勵手段協調農村公共資源和社會價值的政策,如農業補貼政策。限制性農村公共政策是指通過限制人們行為選擇的範圍或是採取某種形式的懲罰手段來避免某些不利於農村發展的行為發生,如中國實施的計劃生育政策。
根據農村公共政策發生效力的領域,可以分為農村經濟公共政策、農村政治公共政策、農村社會公共政策和農村環境公共政策。農村經濟公共政策是指為實現一定的農村經濟發展目標,對農村經濟發展過程申的重要方面及環節所採取的一系列有計劃的措施和行動準則偽總稱,包括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政策、農村產業發展政策、農業財政政策和農村流通政策等。農村政治公共政策是指調節農村政治關係,規制農村治理的公共政策,這一點在中國比較突出,主要是以村民自治制度為核心的農村治理的政策規定。農村社會公共政策是指政府向農村人口提供的社會服務和實施社會管理的政策體系,包括了人口、就業、社會保障、醫療、教育和扶貧等方面的內容一。農村環境公共政策是指協調農村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公共政策,主要分為環境保護類政策和環境恢復性政策。根據領域來劃分農村公共政策是一種最為常見的劃分方法,尤其是對研究中國農村公共政策來說,採取這種劃分方法能夠將中國紛繁複雜的農村公共政策體系進行條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