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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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入市是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符合村鎮規劃,經國家審批的鄉(鎮)村建設用地。
農地入市的利益分配主體[1]
- 中央政府
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中,中央政府要積極地發揮巨集觀調控和監督的職能,利用法律的手段來確保耕地面積紅線不被突破,實現保障社會各方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害的巨集觀目標,所以在農地入市的利益分配主體中應包含中央政府。
- 地方政府
這裡的地方政府是指除了中央政府以外其他各級政府的總稱。地方政府為了發展當地的經濟,會實行“以地生財”的方法,所以,在農地入市的過程中,地方政府會努力的讓自身獲得更多的經濟收益。
- 農民集體經濟組織
在農地入市流轉中,農民根據自願的原則來出售集體土地的成交價款,儘管農民集體不能對土地買賣成交價款進行分配管理,但是這不能改變農民集體作為土地交易主體的事實,所以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也是利益分配主體。
儘管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流轉之後,農民個體的土地使用權被收回了,但是所應該給農民個體的經濟補償確是必須要有的,而且農民個體屬於農民集體中的成員,這就決定農民也是利益分配中的主體。
農地入市的利益分配機制[1]
- 政府與農民之間的利益分配機制
政府與農民之間的利益分配機制可以採用聯盟收益分配機制。聯盟是指為了實現共同的利益而組成一個大的團體,聯盟在進行利益分配時要選擇合理的分配,不能以犧牲某個成員的利益來換取其他成員的利益。政府與農民在進行利益分配時,首先要確定二者的投資額,這個投資額是指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的總和,主要包括農民對土地的直接投資、農地對土地開發完成後流入市場產生的增值、政府公共設施的投入,其次再確定二者的貢獻率,最後根據投資額和貢獻率來確定雙方的分配比例,從而保證政府和農民之間的利益分配更加的合理化。
- 政府內部的利益分配機制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分配機制應該以稅收方式來對利益總額進行分割,這種方式可以合理的對政府內部的利益進行分配,而且還可以實現國家對集體建設用地的巨集觀調控。二者在分配上一定要保證分配比例的合理和公平,這是因為如果將利益全收分配給中央政府,那麼會嚴重的挫傷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如果全部集中於地方政府,那麼地方政府對土地的依賴度就會變大,從而讓政府熱衷於招商引資,最終導致了各個地方之間的惡性競爭。另外,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利益分配中,還要引入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構建一個完整的利益分配機制。
- 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利益分配機制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所以集體是土地的所有者,而集體由農民個體組成,所以無論是什麼模式的土地流轉,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體之間都存在著利益分配問題。目前,還沒有一個統一分配比例來合理分配二者之間的利益,但是明確的是在進行分配時要保護農民個體,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讓農民個體利益在分配比例中占據較大的份額。在土地流轉之後,農民不再對曾經賴以生存的土地具有使用權,所以農民應該收到一定的經濟補償,而且國家還要幫助這部分農民進行就業,從而保證其生活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