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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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村镇规划,经国家审批的乡(镇)村建设用地。
农地入市的利益分配主体[1]
- 中央政府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中,中央政府要积极地发挥宏观调控和监督的职能,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确保耕地面积红线不被突破,实现保障社会各方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的宏观目标,所以在农地入市的利益分配主体中应包含中央政府。
- 地方政府
这里的地方政府是指除了中央政府以外其他各级政府的总称。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的经济,会实行“以地生财”的方法,所以,在农地入市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会努力的让自身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在农地入市流转中,农民根据自愿的原则来出售集体土地的成交价款,尽管农民集体不能对土地买卖成交价款进行分配管理,但是这不能改变农民集体作为土地交易主体的事实,所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利益分配主体。
尽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流转之后,农民个体的土地使用权被收回了,但是所应该给农民个体的经济补偿确是必须要有的,而且农民个体属于农民集体中的成员,这就决定农民也是利益分配中的主体。
农地入市的利益分配机制[1]
- 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
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可以采用联盟收益分配机制。联盟是指为了实现共同的利益而组成一个大的团体,联盟在进行利益分配时要选择合理的分配,不能以牺牲某个成员的利益来换取其他成员的利益。政府与农民在进行利益分配时,首先要确定二者的投资额,这个投资额是指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总和,主要包括农民对土地的直接投资、农地对土地开发完成后流入市场产生的增值、政府公共设施的投入,其次再确定二者的贡献率,最后根据投资额和贡献率来确定双方的分配比例,从而保证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更加的合理化。
- 政府内部的利益分配机制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分配机制应该以税收方式来对利益总额进行分割,这种方式可以合理的对政府内部的利益进行分配,而且还可以实现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宏观调控。二者在分配上一定要保证分配比例的合理和公平,这是因为如果将利益全收分配给中央政府,那么会严重的挫伤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如果全部集中于地方政府,那么地方政府对土地的依赖度就会变大,从而让政府热衷于招商引资,最终导致了各个地方之间的恶性竞争。另外,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分配中,还要引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构建一个完整的利益分配机制。
-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利益分配机制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所以集体是土地的所有者,而集体由农民个体组成,所以无论是什么模式的土地流转,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体之间都存在着利益分配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分配比例来合理分配二者之间的利益,但是明确的是在进行分配时要保护农民个体,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个体利益在分配比例中占据较大的份额。在土地流转之后,农民不再对曾经赖以生存的土地具有使用权,所以农民应该收到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且国家还要帮助这部分农民进行就业,从而保证其生活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