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流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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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農產品流通渠道[1]
農產品流通渠道是指農產品從生產領域進入流通領域銜接消費的渠道,即農產品從生產者手中轉移到消費者手中所經過的途徑。
農產品流通渠道可劃分為:直接、間接流通渠道;專營、兼營商業渠道和產銷結合渠道;計劃調節性和市場調節性流通渠道。
農產品多渠道流通的客觀必然性:
——是農業生產的自然特點的要求
——各種農產品的重要程度不同
——各種農產品的自然屬性不同
農產品流通渠道的主要形態和權力結構[2]
1.農戶—農產品批發商。
批發市場作為農產品交易的主要載體目前在我國農產品流通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批發市場體系中,農戶直接進入交易的是產地批發市場。此種類型的批發市場通常位於某種農產品的產地,農戶作為農產品的專業生產者直接進入市場與農產品批發商進行交易。由於批發市場的開放性,農戶通常能夠以較低的成本進入或退出市場,與批發商的交易也是一次性的,交易完成之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即告完結。因此,農戶與農產品批發商的交易類似於古典契約性質的交易,交易雙方都在尋求每次交易的利益最大化,並不著眼於長期交易關係的建設,交易對象頻繁轉換。由此可見,在農戶—農產品批發商這一渠道中,渠道關係中的權力結構是低度均衡的,交易雙方彼此之間的依賴度均很低,交易進入與退出的壁壘也很低,並且由於市場的開放性,雙方對市場價格的影響均較小。此種渠道權力結構決定了這一渠道運行的相對低效率:首先,農戶作為市場交易主體規模小而為數眾多,從而增加了交易的次數和交易成功的難度;其次,由於為數眾多的交易主體交易規模偏小,增加了作為市場價格被動接受者的農戶的市場風險;最後,農產品批發市場作為交易的載體無法提供農產品加工、處理等功能,在分散的農戶加工處理能力有限的情況下,農戶只能得到農產品價值的一部分,無法實現農產品的增值。
2.農戶—龍頭企業。
“龍頭企業+農戶”這一組織形式通常也被稱為“訂單農業”,龍頭企業通常由農產品加工和銷售企業充當,因而它們也是直接與農產品生產者進行交易的流通組織。在這種渠道關係中,按照雙方簽訂的契約界定權利與義務,農戶按照契約約定進行指定品種和數量的農產品生產,而龍頭企業則按照契約約定專事農產品的收購、加工和銷售,併為農戶生產提供相應服務。相對於批發市場中農戶與農產品批發商的交易而言,這種渠道關係相對穩定,在維持農戶作為農業生產基本組織單元的獨立性與自主性的同時,發揮龍頭企業加工、銷售農產品的優勢,聯結農戶進入市場,從而與農產品加工和銷售的規模性相適應,在某種程度上緩解了“小農戶”與“大市場”之間的矛盾。同時,由於交易關係的相對穩定,農戶與龍頭企業之間的一次性交易代替了批發市場中農戶與批發商之間的多次交易,從而使交易成本得到了節約;龍頭企業對農產品的加工提高了農產品的附加值,從而增加了整個渠道的收益,因此渠道的運行績效比農戶—批發商渠道也提高了。
在農戶—龍頭企業這一渠道關係中,渠道權力結構是嚴重向龍頭企業傾斜的。首先,從農產品的交易額來看,農戶與龍頭企業之間的農產品交易額幾乎是農戶的全部收入,而單個農戶提供的農產品在龍頭企業收購的全部產品中所占的比例卻是非常小的,這導致了農戶對龍頭企業的強烈依賴。其次,從交易對象的稀缺性來看,由於農產品的同質性,生產相同產品的農戶在龍頭企業看來是完全可以相互替代的,而對於農戶而言,對特定農產品收購和加工的龍頭企業卻是相對稀缺的,農戶往往沒有更大的選擇餘地,這再一次造成了農戶對龍頭企業的強烈依賴。農戶對龍頭企業的強烈依賴,再加之龍頭企業在市場信息、產品檢驗等方面的優勢,使龍頭企業在這一渠道關係中處於絕對主導地位。但該渠道關係在現實運作中,卻沒有完全呈現出龍頭企業絕對主導這一特征。
由於農戶與龍頭企業簽訂的契約無法排除諸如自然和經濟因素對農產品價格的影響,因而出現了在履行交易契約時總會有一方採取機會主義的違約行為的現象:當市場價格高於協議價格時,農戶存在著把農產品轉售給市場的強烈動機;而當市場價格低於契約價格時,龍頭企業則更傾向於違約從市場上收購(周立群,曹利群,2001)。如果說後者是龍頭企業倚仗其權力優勢地位而採取的機會主義行為的話,那麼前者則是由於締約雙方實力嚴重不對等,造成的權力結構過度傾斜而導致的龍頭企業的權力失效。當農戶違約時,龍頭企業在決定是否請求第三方規制對方的行為時,它面臨著一個成本與收益的權衡。龍頭企業的收益是單個農戶的賠償,而其成本則是訴之法院的費用。對於資源占有量有限的單個農戶而言,龍頭企業的勝訴收益會大大低於其成本。再加之農戶的分散與為數眾多,理性的龍頭企業一般不會請求第三方對農戶的違約行為進行規制。而當為數眾多的小農戶採取一致性違約行為時,龍頭企業的影響力就更小了,這一點我們將在後文進行詳細論述。由此看來,由於渠道關係雙方規模與實力的嚴重失衡,渠道關係並無法在龍頭企業的主導下平穩發展,渠道關係穩定性的缺乏,進而會對渠道績效產生負面影響。
3.農戶—合作社—龍頭企業。
這種渠道結構是對農戶—龍頭企業這一結構的完善與矯正。在這一結構中,仍然由農戶分工負責指定農產品的生產,龍頭企業分工負責農產品的收購、加工與銷售,只是農戶與龍頭企業之間不再直接訂立契約,而由農戶自己組織的農產品流通合作社充當了農戶與龍頭企業交易的中介,由合作社代替分散的農戶與龍頭企業簽約。合作社在這一渠道結構中所起的作用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通過契約與龍頭企業約定農產品的生產數量及主要的品質和技術指標,並將生產任務分配落實到各個農戶;
二是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為農戶提供各種服務;
三是在農產品收穫後(與龍頭企業一起)進行農產品的驗級、收購,並將企業的收購款分發給各個農戶。
可見,由合作社作為農戶與龍頭企業交易的中介組織進一步提高了交易關係的穩定性,並提高了渠道的運行績效。首先,合作社代替農戶與企業簽約大大減少了契約的數量,從而節約了交易成本;其次,依靠合作社成員之間的瞭解和信任,以及農村社會文化與道德的約束,大大降低了農戶的違約率(周立群,曹利群,2001);最後,合作社作為農戶的合作組織,其規模和實力相對單個農戶而言大為增強,這在一定程度上矯正了農戶—龍頭企業結構中規模和地位的嚴重失衡,不僅使權力傾斜的程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矯正,並且對企業的違約行為也產生了一定的約束與影響。從我國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現狀來看,由於合作社的發展處於初級階段,其規模與實力仍偏小、偏弱。這樣的現實決定了在這種渠道結構中,權力結構仍然向龍頭企業傾斜,並且由於合作社對權力結構過度傾斜在一定程度上的矯正,使企業的權力效果得到了增強,渠道關係仍在企業主導下運行。而與此同時,正是合作社規模與實力的有限性使其對過度傾斜的權力結構的矯正缺乏力度,合作社仍舊沒有處在一個與龍頭企業相稱的合理區間內,這就導致了與農戶—龍頭企業結構中相似的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的新的“違約困境”(周立群,曹利群,2001)。
農產品流通渠道與物聯網的關係[3]
農產品的流通是整個物流行業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目前,農產品物流主要是以農產品本身及其相關信息的流通為中心,以實現農產品物流的協調發展為內容,以實現農產品及其信息在全世界範圍內的流通為目的,以農產品的增值和保值為主要目標的物品流通活動。相對於其他物品的流通而言,農產品的流通有其獨特的要求。
首先,由於農產品受自然因素的影響,其產品流通相對其他物品而言比較有難度,再加上農產品物流業的發展滯後於其他物品的流通,因此,農產品物流業尚處於現代物流管理的低水平階段。伴隨著消費者需求的不斷增加,農產品物流不得不依靠現代物聯網技術來開通新的流通渠道。
其次,物聯網技術在農產品流通渠道的研究中不斷應用,在解決了農產品流通問題的同時,物聯網技術在不斷的應用實踐中也得到了極大的提高和進步,為其他領域的物流業發展帶來了新的血液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