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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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風險是指公司治理制度設計不合理或運行機制不健全給公司持續經營帶來的不穩定性及對公司總價值的影響,從而對投資者的利益產生威脅。這種威脅體現在多方面,單純的某一個風險往往有一定的潛伏期,產生的威脅是有限的,甚至是不易被察覺的,但眾多風險的相互作用逐步積累,最終可能導致總爆發。
公司治理風險不同於管理風險,公司治理風險更多與制度設計有關,管理風險通常是由於管理人員的決策失誤、管理制度設計不合理或者其他客觀及非人力因素而造成企業遭受損失的可能性。經營狀況暫時較好、短期財務績效不錯的公司不一定不存在公司治理風險。國內外諸多案例證實,短期內公司的財務質量比較好,但因為治理風險而最終導致了公司破產或者失敗。
(一)股東之間的風險
股東之間治理風險主要表現為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由於道德風險以及逆向選擇等問題而產生的大股東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侵害。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
1.大股東損害小股東利益
大股東利用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優勢地位,通過一些看起來合法或一些不合法手段侵犯小股東的利益。主要包括大股東的資金占用、非公允的關聯交易、虛假信息披露及操縱盈餘等現象。
2.股東代表損害股東利益
公司或其他組織作為投資者投資其他公司,需要派出人員代表公司(組織)行使股東權。這些股東代表人同樣存在道德風險,不能有效履行其代理權,造成股東的權益受到損害。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中小股東和其它利益相關者利益的保護及公司治理風險的規避起著重要的作用;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處於核心地位,企業風險管理成功與否主要依賴於董事會;監事會是一種監督制衡機制。董事會和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代理人,而三者同時又是股東的代理人,負責維護股東的利益。複雜的委托代理關係,不可避免地產生治理風險。公司財務欺詐、盈餘操縱、財務舞弊、腐敗及虛假財務信息等凸顯這一層面的治理風險。
(三)經理層治理風險
經理層作為公司決策的執行機構,對公司的經營負有直接責任。然而,近年來開始受到廣為關註的“高管落馬”現象一直持續至今,且呈愈演愈烈之勢。經理層的腐敗、財務欺詐、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治理問題成為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癥結的顯著表徵。
(一)股權結構不合理
公司治理風險的產生,其根本的原因在於公司這種企業組織形式的本身。公司制度為經營大規模實業積聚了大量資本,但因其資本來源的廣泛性,帶來的是股東權力的分散,使股東失去了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和經營管理權,必須共同委托他人經營和管理公司,最終只有剩餘收益權。因此,股權結構——公司股權的集中與分散程度是產生公司治理風險的根本原因。公司股權高度分散,易於出現公司管理當局的道德風險。管理當局不能按照公司股東價值最大化原則謹慎從業,導致股東目的無法實現。公司股權集中程度較高或一股獨大,易於出現大股東損害小股東利益的風險。
(二)治理結構不合理
1.股東大會成為大股東會
由於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特征使得股東大會往往成為大股東會,中小股東的權益難以保障,大股東利用股東大會這一合法的形式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2.董事會經理層關聯過強
在我國很多企業中,在公司經理層任職的執行董事往往占到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二,甚至更高的比例。本來經理權力是由董事會授予,董事會應對經理層進行監督,這自然要求董事會和經理層相對獨立。然而我國目前大部分公司,董事會卻基本上是由經理層人員構成的。這樣,監督制約作用就很難形成。在美國,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法是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由於獨立董事與公司沒有利益關係,可以說董事會是對經理層真正的監督者。我國近年來也引入了這項制度,但我們可以看到,在現實中獨立董事基本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獨立董事都是由大股東選出,獨立董事不是與大股東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就是以自身的名氣為公司裝飾門面。並不能起到應有的監督作用。
3.監事會形同虛設
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監事會應是重要的監督機關。然而現實中監事會發揮的監督作用很小。首先,其與我國監事會制度的設計有關。我國公司法對監事會的規定中,對董事、高管僅有提出罷免建議權,而無任命權,這使監事會的權力相對董事會處於弱勢,權利平衡被打破。其次,大部分職工監事都是被上級”提拔”上來的,獨立性很難保證。
(三)外部環境的影響
公司治理風險的外部影響因素主要包括:控制權市場、職業經理人市場、有關法律法規建設、中介機構的信用、債務人的監督機制等。
1.控制權市場競爭弱化
在有效的外部治理機制下,面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中小股東會拋售或尋機轉讓公司股票,從而導致股價下跌,控制權發生轉移,最終導致管理層的更換。在我國,國有股、法人股一股獨大,不僅使國有股東虛置,而且使公眾股東“用手投票”和“用腳投票”,對公司治理影響甚微,嚴重影響了上市公司併購行為的經濟性。在這種缺乏接管威脅的情況下,代理人出現管理懈怠、濫用資金、盲目投資等組織效率低下的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
2.缺乏職業經理人市場,導致代理權競爭無效
我國股份制國有企業總經理實行任期制,他們一般很少持有股份,任期滿之後無非是兩種前途:一種是異地做官或升遷,另一種是留任。除非違法亂紀,一般沒有因經營企業失敗而丟掉烏紗帽的股份制國企總經理。因此,無論從他們的任命方式還是從其級別和報酬看,都具有幹部或準幹部的身份,其職位基本上是“鐵飯碗”,被潛在競爭者取代的可能性很小,從而無法形成有效的代理權競爭,對經理人員的敗德行為難以實施有效約束。
3.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我國早已制定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使得公司治理的改進有了明確的方向和目標,但還有不少上市公司沒有按要求進行治理改造。而且,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體系還存在不少漏洞,同時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個別現象也時有發生。
在我國證券市場上曾發生的一系列財務欺詐以及與之相聯繫的社會審計失敗的根源就是其與會計中介機構的利益共謀,會計信息質量保障機制失靈。
5.債務人監督機制很不到位
正常情況下,債權人對公司的治理主要是通過契約條款,鼓勵和限制企業的某些行動來實現。當企業經營失敗、無力履行債務契約時,債權人可以按照契約或有關法律規定對債務人採取措施,如破產清算或重組等。但目前,我國不少“國字頭”上市公司在高負債率的情況下,卻並沒有受到來自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壓力。
需要指出的是,治理風險上述各種成因之間也並不是孤立的,彼此之間也存在著內在的聯繫,相互影響、相互制約。上市公司治理風險的產生往往是各種影響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
(一)優化股權結構
從公司治理風險產生的根本原因出發,優化公司股權結構,避免出現股權過於集中和股權過於分散,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建立股權制衡機制,實現公司治理良性迴圈。
(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提高決策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效率和效果,強化獨立董事制度,解決董事會與經理層的兼職問題,建立有效的監督機構(監事會、審計委員會等)和監督程式並使監督機構有效履行職能。規範公司治理結構中各治理機關的權力制衡機制。
(三)建立對經理層的長期激勵制度
長期以來,我國公司對公司經理層只註重當期業績的報酬激勵制度,長期激勵不足,導致公司經理層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目標行為短期化。因此,必須建立長期的激勵制度,將公司經理層的報酬與公司的長期發展業績緊密聯繫在一起,以更符合股東長遠利益最大化的目標。
(四)完善資本市場,真正發揮股東功能
在公司中,分散的股東監督和制約管理層通常採用三種手段,即收購與兼併、“用手投票”和“用腳投票”。資本市場的效率越高,股票價格就比較正確地反映了公司的贏利能力和成長前景,股東的監督和制約成本越低,股東的監督積極性就越強,這就會促進管理層的理性,從而公司治理越有成效;反之,資本市場理性的喪失,可能使公司治理陷入不理性。因此,必須加大對資本市場的監管力度,維護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
(五)積極培育和發展經理人市場
經理人市場作為一個要素市場,不僅為企業提供經理人才和人才能力信號,而且更重要的是其可以協同企業建立一套能科學選擇和評價經理的系統體系,形成高效的經理人才市場競爭機制。管理者過去行為後果會通過經理人市場事後反映出來,這種信息會影響管理者未來的職業前途。因此,管理者自然就會約束自己過度追求自身利益的行為。
(六)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執法的力度
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既取決於相關主體的素質和內部治理規則的有效,也相當程度上取決於社會法制環境。公司治理單靠公司利益各方的自由契約不能保障其公平性,必須靠外在的法律保障。如《公司法》、《證券法》,其他如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和標準、國有股流通的有關規定、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等等。可以說,整個市場經濟法律法規和規則無不與公司治理相關。同時,要對相關違法行為及違法分子給予嚴懲。
(七)加強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強化信息披露制度。
增強透明性原則高質量的信息披露有助於維護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信心,節約投資者搜集信息的成本,有助於投資者的正確決策。因此,要強化信息披露制度,規定信息披露的範圍、形式、內容、頻率。同時,加強各種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新聞媒體等)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督作用,增強公司的透明度,防止內部操作。
(八)完善債權人治理
確立債權人對企業的全程監控機制,為了有效地防範企業陷入財務困境,作為企業最大的債權人,銀行應當遵循全程監控的原則:即確立形成債務事前、事中、事後的整體監控機制;強化債權人的知情權,知情權是債權人權利實現的前提,是債權人利益得以保障的重要方式。應從全程監控機制出發重構債權人會議,即在企業正常運行階段,銀行以主要債權人的身份召集企業的全體債權人各自推選一定的人選組建債權人會議,代表各債權人監督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參與企業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