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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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Bankrupt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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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破產,是指當債務人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資不抵債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並由法院宣告破產解散。
(2)存在兩個以上的債權人。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採用一般的民事執行程式即可清償債務;
(3)使債權人得到公平滿足。公平滿足,是指將債務人的財產,按照一定的程式和比例,公平合理地分配給各債權人;
(4)按訴訟程式處理。有關當事人的活動均應在法院的主持和監督下按照法定的程式進行。
破產法是調整基於破產事件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具體言之,破產法是調整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對其宣告破產,並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使各債權人得到公平受償,或者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進行整頓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關係的法律規範。我國《公司法》未對公司破產作出具體規定,公司破產須執行有關破產法的規定。
- (一)破產申請的提出與受理
破產申請的提出,是當事人請求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根據法律規定,有權提出破產申請的當事人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破產申請人提出申請,應向法院提交有關證據或資料。法院接到破產申請後,應立即進行審查。
審查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審查一般破產要件,即債務人有無破產能力,申請人有無訴訟能力、申請權以及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理人資格,法院有無管轄權,破產申請提出時有無破產障礙等。二是審查破產界限存在與否,申請人所述情況是否屬實等。
在破產法上,和解是在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情況下,由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企業整頓和延期清償債務或者減少債務數額等達成協議,從而中止破產程式的一種制度。實行和解制度,往往對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以及對社會經濟生活,都是有利的。
根據法律規定: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3個月內,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整頓申請的提出後,企業應當向債權人會議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在破產法上,整頓是債務人為履行其與債權人會議達成的和解協議,在人民法院的監督和上級主管部門的主持下,採取必要措施恢復生機,以最終清償債務,免遭破產的一種制度。經過整頓,企業能夠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法院應當終結對該企業的破產程式並且予以公告;整頓期滿,企業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法院應當宣告該企業破產,並且依法重新登記債權。
- (三)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是受理案件的法院,依法裁定和宣佈債務人破產的一項程式。企業被宣告破產,破產清算程式即行開始,並產生一系列法律效力。債務人成為破產人,債務人的財產成為破產財產。法院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破產債權人所擁有的未到期債權視為已到期。
- (四)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破產宣告後,清算組在有關當事人的參加下,對破產企業的財產依法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瞭解破產企業債務的活動與程式。
破產財產變賣就遵循以下原則:
(1)成套設備應當整體出售,不能整體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
(2)破產財產屬於限制流轉物的,由加家指定的部門收購;
(3)變賣應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
清算組在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理的基礎上提出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請法院裁定後執行。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3)破產債權。只有清償完第一順序後,才能清償第二順序,依法類推。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五)破產終結
破產終結是指破產企業無破產可分或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破產清算組提請法院結束破產程式,並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程式。
(1)申請破產的公司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生效後,由申請破產的公司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主持對該公司進行整頓。整頓期限不得超過2年。整頓期滿公司能夠清償債務 的,法院可終結破產程式。
(2)公司法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