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受托責任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在公司中的受托責任我們稱為公司受托責任,在公共部門中的受托責任我們稱為公共受托責任。Glynn(1985)指出,公共部門的受托責任就是指那些起草和(或)執行政策的人應該有義務就他們的行為向他們的選民作出解釋。 選民包括客戶、雇員和納稅人。美國審計總署(GAO,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認為:公共受托責任就是指受托管理並有權使用公共資源的機構向社會公眾說明其全部活動情況的義務。最高審計機關亞洲組織認為:公共受托責任是指受托管理公共資源的機構報告管理這些資源及其有關的規劃、控制、財務的責任(王光遠,1996:156)。
張國生(2004)認為,公共受托責任產生於民主政治中的委托代理關係,依存於三個主要代理關係中。這三個代理關係是:公務員對行政長官的受托責任、行政部門對立法部門的受托責任和政府對民眾的受托責任。Heald(1983)將史密斯(1980)所劃分的九類受托責任分別歸入到他所劃分的三類公共受托責任中,即政治方面的受托責任,包括史密斯所劃分的憲法方面的受托責任(Constitutional Accountability)、地方分權方面的受托責任(Decentralized Accountability)和協同方面的受托責任(Consultative Accountability);管理方面的受托責任,包括史密斯所劃分的企業方面的受托責任(Commercial Accountability)、資源方面的受托責任(Resource Accountability)和職業方面的受托責任(Professional Accountability);法律方面的受托責任,包括史密斯所劃分的司法方面的受托責任(Judicial Accountability)、準司法方面的受托責任(Quasi-judicial Accountability)和程式方面的受托責任(Procedural Accountability)。
McKinney和Howard(1998:471)認為行政人員有以下六種受托責任:
財務受托責任(Fiscal accountability):對公共資金負責。
法律受托責任(Legal accountability):對守法負責。
項目受托責任(Program accountability):對執行項目以得到特定結果負責。
過程受托責任(Process accountability):對執行商定的程式負責。
結果受托責任(Outcome accountability):對結果負責。
可持續性受托責任(Sustainability accountability):使顧客生活更好,且長期如此。
按受托責任內容的性質,受托責任又可分為受托財務責任和受托管理責任。受托財務責任是指受托人要誠實經營,保護受托資財的安全完整,遵守財經法規,並及時提供按照公認會計原則或公認政府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表。這是受托人在財務方面對委托人所承擔的責任。受托管理責任是指受托人在合法經營、保護財產的安全完整之外,有責任進行有效經營、公平經營,也就是說,受托人要按照經濟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效果性(effectiveness)、公平性(equity)和環保性(environmentalism)來使用和管理受托財產。
由此看來,公共受托責任又可分為公共部門的受托財務責任和公共部門的受托管理責任。公共部門的受托財務責任是指公共部門的財政收支要合法,公共部門要按照公認政府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表並公佈。公共部門的受托管理責任是指公共部門在使用公共資金時要盡到有效地使用、公平地使用、保護環境、促進社會福利的責任。
從其特點來看,公共受托責任產生於民主政治中的委托代理關係,依存於三個主要代理關係中。這三個代理關係是:公務員對行政長官的受托責任、行政部門對立法部門的受托責任和政府對民眾的受托責任。政府的特征是沒有明確的所有者,其權益屬於人民。在政治舞臺上,人民高度分散。由於表達個人意志(如參加投票或監督政府的活動等)需要成本,因而公民一般沒有充分的動力表達自己的意志,其對政府的決策結果的影響往往較少。也就是說,公民往往對政府財務信息的需求較少。因此,公民必須通過制定明確的法律法規或規 則(預算、撥款等的原則及其對執行結果報告的規定)來約束政府官員的行為。基金會計用來保證政府遵循以上規則,並提供政府的忠實受托責任信息。
政府財務信息披露的程度和方式反映了政府受托責任和政治制度的模式。在行政體系中,上級要求下級承擔責任,並要求下級提供業績信息。行政部門往往必須執行立法部門批准的預算,並披露預算執行情況的信息:此外,政府主動披露信息以說服潛在的投資者(如債權人、供應商和財務援助者)為其提供財務資源。潛在的投資者需要會計信息預測政府履行合約的能力。當合約簽訂後,會計信息被用來監督合約的履行。若委托人沒有信息的需求,政府不會主動給其披露財務信息。為明確受托責任,政府需要提供以下信息:1.守法和管理 信息 提供這方面信息以便公眾評價政府是否按照法定預算、法律法規或合約(如撥款、財務限制條款)取得和使用資源,以及評價政府對資源的保護和維護等方面的管理情況。2.財政狀況的信息。包括:收入來源和類型的信息、資源的分配和使用的信息、收入補償日常業務成本足夠程度的信息、預計現金流動的時間和金額以及預計未來現金和借款的需求信息、政府償債能力的信息和政府整體財政狀況的信息。3.政府提供服務的努力程度、成本和成就的業績信息。
政府對經濟的影響信息以及政府的花費選擇和優先權的信息然而,以上信息的披露單單從財務的、經濟的和定量的角度去評價和衡量是不夠的,還必須從非財務、非經濟和非定量的方面進行綜合的分析評價。這正是政府會計為什麼把政府的年度財務報告稱為綜合年度財務報告的主要原因。受托責任是政府會計的基石,政府財務報告及經濟業績 的計量不應受利益關係集團的操縱,不含糊而明確的計量是反映受托責任不可或缺的條件。因此,政府財務數據非常強調“硬”的屬性,即客觀性和可靠性。
值得註意的是,政府行為包括多層受托責任,不同的受托責任所需要的會計信息的持徵是不同的,它要求評價不同的受托責任的信息必須能夠相互兼容。同時,政府編製財務報告須註意重點放在哪一層受托責任上並完整地反映重點受托責任。我國政體決定了我國預算會計特別強調忠實受托責任。隨著政府預算制度改革的深入,
傳統認為公共部門的受托管理責任的評價標準是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現在學者們普遍認為這三個標準不能全面反映公共部門受托管理責任的履行情況。喬治·弗雷德里克森(H. George Frederickson)(1971;1980)指出把效率和經濟作為公共行政的指導方針是有必要的,但僅此是不夠的,必須加上社會公平作為公共行政的第三個理論支柱,使公共行政能夠回應公民的需要。劉秋明(2006:108-121)對政府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進行了拓展,他認為傳統的3E標準存在諸多局限性(pp.99-100),他將評價標準拓展為3E標準、安全性標準、質量性標準、環保性標準、公平性標準和最佳實務標準。劉秋明對政府績效審計評價標準拓展的五個標準中,有四個標準是用來評價公共部門的受托責任中的公平責任的,如安全性標準、質量性標準、環保性標準和公平性標準都是用於評價公共部門的公平責任的。需要說明的是,劉秋明在這裡所提的 “公平性標準”中的“公平”屬於狹義的公平概念。在一些文獻中提到的參與度標準也是用於評價公共部門的公平責任的。最佳實務標準主要是用於評價公共部門的效率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