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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關係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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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共關係主體

  所謂公共關係主體,是指具有公共關係意識的公共工作的承擔者,是公共關係活動的發動者,包括開展公共關係工作的社會組織—實質主體,以及公共關係專門機構和公共關係工作人員——實施主體。

公共關係主體的特點

  其特點有三:

  ①公共關係主體是由認識和實踐能力的人,具有自覺的能動性;

  ②公共關係主體和活動聯繫,是活動中的主要方面,具有活動的主動性;

  ③公共關係主體是相對於活動對象而言的,而公關活動的對象也是具有認識和實踐能力的人,公共關係主體具有特殊性。

公共關係主體的構成

  公共關係主體是有多種要素構成的。這些要素包括公共關係意識、公共關係人員公共關係管理。任何一個社會組織團體缺乏了這三個基本要素,都只能是潛在的公共關係主體,而不可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公共關係主體。所以,社會組織團體和公共關係主體是不可能夠等同的。只有同時具有了這三個基本因素的社會組織團體,才能稱得上是公共關係主體。我們有時候把社會組織團體稱為“公共關係主體”,只是把該社會組織團體放在公共關係主體的位置來分析,研究它應當怎樣來開展公共關係工作,而並不是說它已經具有了公共關係主體的資格。具有具備了真正意義的公共關係主體,才能自覺的有意識的開展公共關係工作。

  (一)公共關係意識

  公共關係意識又稱公共關係觀念,是隨著社會經濟的高度發展、競爭的日益加強,逐漸被社會組織團體意識到它的價值和重要意義。在公共關係職業產生之前的準公共關係時期,雖然廣大社會組織團體有著豐富的公共關係實踐,但均是不自覺、不清晰、朦朧的公共關係思想,不是一種系統觀念。我們現在所研究的公共關係意識是用來指導社會組織團體的一系列完整的具有公共關係意義的哲學指導思想。也就是說,只有有具備了這些指導思想,並運用它武裝頭腦,增長知識,支配行為,才能自覺開展公共關係活動。沒有公共關係意識的社會組織團體就不可能成為公共關係主體;有著朦朧的不清晰的社會組織團體也只能是不完全的公共關係主體。

  (二) 公共關係人員

  公共關係人員是公共關係活動的組織者,包括專職公共關係人員和事實上擔負或兼任公共關係工作的人員。這也是公共關係工主體的基本要素。具有了完善的公共關係意識,而沒有人具體承擔這一工作,沒有人運作,也不能說是一個合格的公共關係主體了。公共關係主體是社會組織團體而不是個體的人,但是在具體公共關係實踐中,公共關係主體並非全員上陣一起出動,它常常是由組織團體中的某些人代表主體開展公共關係活動,行使公共關係主體的權利。也就是說,公共關係人員是公共關係主體的代表者,如果沒有這樣一批做公共關係工作的人員,社會組織團體當然無法成為名符其實的公共關係主體。

  值得說明的是,我們有時也強調“全員公關”,這是從公共關係觀念的角度提出的,其目的是強調組織的全體工作人員要增強公共關係意識,更多的關心組織,做到從公共關係整體工作著眼,從自身的本職工作如手,把公共關係的觀念貫穿於組織的各項工作的全過程之中,為塑造良好的形象奠定基礎。這好比在國防教育中提出“全民皆兵”,而無論如何也不能代替一個國家的武裝力量。同樣一個組織的公共關係主體也必須有代表者。

  (三)公共關係管理

  公共關係管理包括公共關係的領導管理目標管理和機構管理。

  公共關係領導管理就是組織團體的領導公共關係部門、公共關係人員和公共關係活動實施有效的管理

  公共關係的目標管理是指圍繞公共關係目標的制定和實施實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動;

  公共關係的機構管理指的是公共關係機構的設置、管理職能、經費落實以及與其職能部門的關係等。

  綜合起來看,公共關係管理反映的是該社會組織團體是否已經把公共關係作為管理的一個重要的、相對獨立的內容;公共關係意識和公共關係人員是否已經在組織中獲得了應有的地位;組織團體中的公共關係活動是有序還是無序、是有組織還是無組織這樣三個問題。目前有些組織缺乏日常性的公共關係工作,遇到危機時才想到公共關係、求助於公共關係,這樣的組織團體顯然缺乏公共關係管理。缺乏公共關係管理的社會組織團體是不健全、不成熟的公共關係主體。

  公共關係主體構成的三個要素有著內在的相互聯繫。公共關係的主體是人,因而少不了公共關係人員;光有人員沒有“腦袋”不行,因而少不了公共關係意識;公共關係的主體團體而不是個人,因而需要公共關係管理。一般說來,社會組織團體在成為合格的公共關係主體的過程中,總是想接受公共關係意識,然後才是公共關係人員,最後進行公共關係管理。當然公共關係管理會推動公共關係意識的普及與提高,會使公共關係人員更稱職、工作更有序。既然公共關係主體的三個要素是相互聯繫的,那麼它們之間就必然存在著相互推動、相互促進的關係。

公共關係主客體的關係

一、主體和客體的相互作用

  公共關係是主體主動影響客體的關係,是主體和客體相互依存、相互影響、相互溝通或相互對立的關係。公共關係主體在公共關係中發揮著主導作用,公共關係客體在公共關係中發揮著能動作用。此外,環境因素也在公共關係主客體的關係中發揮著重要的影響作用。

  (一)公共關係主體在公共關係中的主導作用

  1.公共關係活動是有計劃、有目的的活動,是體現公關主體意識的活動,是按照公共關係主體的計劃有序地開展的活動。從一般意義上講,這種活動是從屬於管理範疇的。因而它的立足點是在公共關係主體方面的。

  2.公共關係活動的內容是根據公共關係主體的目的,由公共關係主體方面制定的,反映的是公共關係主體的要求,而不是公共關係客體的直接要求。公共關係活動的過程,是公共關係主體把它所制定的活動內容付諸實踐的過程,因而是主體的過程。

  3.公共關係活動的方法是由公共關係主體選擇和應用的,體現的是公共關係活動者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是為公共關係活動的目的、任務服務的。公共關係活動的方法在使用上的歸屬性和導向性同樣反映公共關係主體在公共關係中的主導支配作用。

  4.公共關係活動的結果是以是否合乎公共關係主體的預期目標的要求為標準衡量的。

  5.公共關係主體是在認識客體的前提下開展公共關係活動的,而這種認識貫穿於整個公共關係過程,這同樣反映公共關係主體在公共關係中的主導作用。

  (二)公共關係客體在公共關係中的能動作用

  1.對公共關係主體的印象以及印象的轉變是不以公共關係主體活動者的意志為轉移的。公共關係主體只能對公共關係客體施加影響,但最終決定公共關係客體印象的是公共關係客體自身。公共關係主體不能把期望得到的印象強加於公共關係客體。

  2.對公共關係主體發出的信號、提出的要求,公共關係客體可以理睬,也可以不理睬;可以做出積極的反應,也可以做出消極的反應。公共關係客體對主體的態度以及對公共關係活動的態度,都反映自身的意志。主體的態度不等於客體的態度,主體的態度積極,不一定客體的態度也積極。

  3.對公共關係主體的價值判斷,公共關係客體可以由自己的理解、獨立的判斷。公共關係客體的行為有的有利於公共關係的發展,有的不利於公共關係的發展;有的對公共關係活動起配合、推動作用,有的對公共關係活動起阻礙、破壞作用。公共關係客體有自己的興趣、需要自我意識決策能力,是根據這些來決定自身行為的。公共關係主體的價值判斷不能代替公共關係客體的價值判斷。

  4.公共關係主體和公共關係客體的地位是相對的,因而它們的作用也是相對的;當公共關係主體放棄主體地位時,或處於被動地位時,也可能成為公共關係客體,而公共關係客體則成為公共關係主體,在公共關係中發揮主導作用。公共關係主體和客體在地位和作用上的相對性,決定了公共關係主體和客體都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向互相對立面轉化。

  (三)環境在公共關係中的影響作用

  在公共關係主體和客體的相互作用的關係中,環境也是一個發揮這重要作用的因素。公共關係的外部環境,如社會風氣、民風風俗等,不僅影響公共關係主體,也影響公共關係客體,影響著公共關係活動的目標、任務,以及完成任務、實現目標的方式。外部環境的影響,以及公共關係主體和客體的相互影響又形成了公共關係主體和客體的內部心理環境,制約著公共關係主體和客體的思想和行為。反過來,公共關係活動的開展也是整個社會環境的組成部分,也或好或壞地影響著周圍的環境,構成公共關係主體和客體的心理環境的重要內容。因而,環境不僅是公共關係活動必須具備的因素,而且是在公共關係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因素。

二、主體和客體的矛盾關係

  公共關係主體和客體是矛盾的、對立統一關係。統一性表現在主體和客體缺一不可;主體和客體都為對方提供機會,都能在良好的關係中獲得滿足等等。對立性表現在主體當中有客體、客體當中有主體,主體和客體都有自身的利益,主體和客體的地位可以相互轉化等等。公共關係過程實質上是矛盾運動過程。認識公共關係主體和客體的關係不能孤立的只從主體和客體的相互關係來看,而應該從整個公共關係過程也即公共關係的矛盾運動過程來考察。

  1.公共關係過程中的主要矛盾。公共關係過程中的主要矛盾是公共關係主體的期望與公共關係客體的行為之間的矛盾。這一矛盾規定和影響著公共關係活動中的其他矛盾。

  2.公共關係主體和客體的矛盾。公共關係主體和客體的矛盾是由公共關係主體和客體的矛盾所規定的。如果沒有公共關係主體的期望,也就不會有公共關係活動,自然也就沒有現實的公共關係客體。公共關係主體因為抱有對公共關係客體的期望,才進行有目的、有計劃的公共關係活動,由此才產生了與公共關係客體的矛盾。

  3.主體和傳播媒介的矛盾。這一矛盾同樣是由公共關係活動中的主要矛盾規定的。傳播媒介是連接主體和客體的橋梁。從主體方面來說,傳播媒介是公共關係主體活動的對象,是公共關係活動的客體,主體對它寄托著期望。從客體方面來說,傳播媒介是公共關係主體的代表,代表著主體傳播期望。但是傳播媒介不是公共關係主體任意駕馭和控制的機器,它有著自己的價值判斷。是不負主體的期望,還是排斥主體的期望,不是由公共關係主體決定的,由此產生主體和傳播媒介的矛盾。

  4.傳播媒介與公共關係客體的矛盾。這一矛盾是公共關係主體和傳播媒介矛盾的發展和繼續。一方面,傳播媒介作為主體的代表傳播公共關係主體的期望,與客體的關係類似於公共關係主體和客體的關係;另一方面,傳播媒介畢竟不是公共關係主體,必須遵循公正客觀的原則,因而它和客體的關係又不是主體和客體的關係。 傳播媒介與公共關係客體的矛盾表現為,傳播內容的真實性,傳播立場的公正性,傳播方式的可受性,傳播內容與公共關係客體理解上的一致性等等是與非的矛盾。是真實的、公正的、可受的、一致的,傳播媒介與公共關係客體的矛盾就趨於平緩;反之,只要這四個要素中一個是方面的,傳播媒介與公共關係客體的矛盾就趨於緊張,並且這種緊張還會傳導到傳播媒介和公共關係主體的關係上,引起媒介和主體矛盾的緊張。

  5.外部環境和公共關係主客體之間矛盾。公共關係主體期望與外部環境氣氛不合,就加深公共關係主體和外部環境的對立;同樣公共關係客體行為如果滿足公共關係主體的期望而與外部環境氣氛相悖,公共關係客體和外部環境的矛盾對立也會加深。

  6.傳播媒介與外部環境的矛盾。這一矛盾是由主體和傳播媒介的矛盾派生的。傳播媒介要和公共關係主體要求保持一致,有時可能和外部環境的要求不一致,由此產生傳播媒介與外部環境的矛盾。

  在公共關係活動和過程中,主體期望與客體行為的高度統一才是公共關係的最高目標。主體期望與客體行為趨於一致,則主體和客體的關係也趨於和諧、親密;主體期望和客體行為互不相關或背道而馳,也就談不上公共關係,談不上主體和客體的關係,這至多只能是一種相互認識、不相往來的一般社會關係。

三、主體作用於客體的規律

  (一)主體主動影響客體的規律

  公共關係是主體主動影響客體的關係,公共關係過程是主體主動影響客體的過程。因而,公共關係主體主動影響公共關係客體是主體作用與客體的基本規律。

  1.公共關係主體是有意志、有目的、有改變事物的主觀能動性的人,既能夠認識公共關係客體的地位和作用,也能夠對公共關係客體施加影響。

  2.公共關係主體的地位不是自然形成的,是自己爭取到的,因而具有自覺性和積極性,能夠充分發揮自己影響公共關係客體的潛能。

  3.公共關係理論與公共關係實務的逐漸普及,為公共關係主體註入了營養和動力,使之增強對公共關係客體的理性認識和實際操作能力。

  4.中國傳統的人際影響理論和現代市場經濟理論及實踐的結合,能夠使公共關係主體較快地進入角色、成為合格的公共關係主體。

  公共關係過程中主體對客體的影響,反映的是公共關係發展過程中主體對客體的本質的、必然的、穩定的聯繫,因而是公共關係過程中規律,並且是最基本的規律。

  (二)主體和客體雙向認知的規律

  主體和客體雙向認知是開展公共關係活動必須遵循的規律。公共關係主體只有充分認知客體,才能使主體的影響產生期望的行為。這一規律是由主體主動影響客體的規律派生出來的。由於公共關係主體是公共關係活動過程中居於主導地位的人,因而它的行為必然反映人類特有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的特點。這種自覺性和主動性不僅表現為主動的影響公共關係客體,而且表現為主動的認知公共關係客體。認知公共關係客體是影響公共關係客體的前提。公共關係主體對公共關係客體不瞭解,或認識不正確,或認識不全面,就會採取無的放矢的行為,開展無的放矢的活動。顯然這是無法對公共關係客體施加影響的。但是另一方面,公共關係客體對公共關係主體不瞭解、不認識、不理解,同樣也不會產生符合公共關係主體期望的行為。換言之,它在這種情況下,不是不受公共關係主體主動影響的干擾,就是自覺地抵制公共關係主體主動影響的干擾。

  公共關係主體需要對公共關係客體認知,為的是能夠影響公共關係客體;公共關係客體對公共關係主體的認知,卻不一定有這種需要,即不存在自身必然的需要。但這是公共關係主體的需要,即公共關係主體為能夠主動影響客體而需要認知客體,並且被客體所認知。公共關係主體和客體雙向認知是公共關係主體的要求,但是它也反映公共關係活動中主體和客體的本質的、必然的、穩定的聯繫,因而它也是公共關係活動過程中的基本規律。

  公共關係主體是公共關係活動過程中的主動影響客體的一方,開展公共關係活動是公共關係主體的要求而不是客體的要求。所以在公共關係活動中遵循主體和客體雙向認知的規律,也就成為公共關係主體的必然任務。增進相互理解、防止和消除誤會是對公共關係主體遵循主體和客體雙向認知規律的基本要求。

  (三)主體和環境作用協調的規律

  公共關係主體的作用和環境的作用相互協調,也是公共關係過程中的基本規律。這條規律反映的是公共關係過程中主體和環境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繫。 在公共關係過程中,除了主體有目的、有計劃的主動影響之外,公共關係客體還受外部社會環境和內部心理環境的影響。同樣,公共關係主體也受環境的影響。因而,只有當公共關係主體的作用和環境的作用協調一致的時候,公共關係活動才能共收到理想的效果。主體的作用和環境的作用不協調,公共關係活動就難以開展。

  主體作用和外部社會環境的協調性,總體上要求公共關係主體順應外部環境,但這不是機械的服從。外部環境並不是不可以改變的,公共關係主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發揮外部環境的作用。而改變外部環境的成功,又是利用了外部環境中有利因素。主體在發揮主動影響客體的作用時,要考慮外部環境的影響,但是外部環境的影響作用也是由多種要素構成的,不能因為要保持作用協調而喪失了自己的主動性。在尋求協調的思想指導下,積極利用外部環境中的有利因素,主動的對客體施加影響,這也是服從規律運用規律的表現。

  主體作用和內部心理環境的協調性,既包括和主體心理環境的協調性,也包括和客體心理環境的協調性。最主要的當然是和客體心理環境相協調。因為主體主動影響客體,這種影響是通過客體心理上的認可而實現的。對於公共關係客體來說,主體的影響只是一種外部影響,並且這種影響通常是不帶有強制性的。因此,公共關係主體對客體產生影響的大小,關鍵是看這種影響是否符合客體心理上的需要。主體的行為和客體的心理相協調,主體的行為就能夠激起客體的積極反應,就能夠使客體的行為自覺地趨向於公共關係活動的目標;反之,則只能激起客體的消極反應,就不會產生趨向於公共關係活動的目標的行為。主體和客體行為不相一致,原因在於心理上的缺少協調溝通,這樣是不能使公共關係活動順利進行的,也是不能建立良好的公共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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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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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99.75.* 在 2012年3月24日 12:41 發表

很全面,很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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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1983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1月12日 01:25 發表

58.199.75.* 在 2012年3月24日 12:41 發表

很全面,很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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