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債持有人結構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公債持有人結構是指各種不同類型的公債持有人所持有的公債在公債總額中所占的比重。
公債持有人結構的內容[1]
一般來說,公債持有人結構應當與資金流量及金融資產的分佈相適應。生產性企業通常是資金的需求者,沒有過多的閑置資金,因此不可能過多地持有政府債券。政府部門和其他非生產部門的開支由國家預算安排,不存在購買中長期政府債券的資金,不可能成為政府債券的主要持有者。作為證券市場中介的金融機構,儘管其有大量資金可以用於分銷和買賣政府債券,但其資本結構的限制使其難以長期持有政府債券。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具有大量結餘資金,是政府債券的主要持有者,其中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是政府長期債券的主要持有人。銀行自有資金有限,但銀行可以吸收存款,所以具有購買政府債券的能力,並且由於中央銀行進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政府債券是風險低而流動性高的資產,因此銀行也具有購買政府債券的內在動力。
發達國家政府債券的主要持有者是各種機構投資者,如養老保險基金、各種投資基金、銀行等,此外還包括一些個人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以機構為主的持有人結構有以下優點:
①機構投資者資金實力雄厚,但數量遠遠小於個人投資者,因此有利於減少公債的銷售環節,降低發行成本;
②養老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傾向於長期持有公債,有利於長期公債的發行和債券市場的穩定,而各種擁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基金持有公債進行資產管理和風險管理,有利於不同期限公債品種的發行;
③銀行持有公債可以為中央銀行實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創造有利條件。
公債持有人結構的特點[2]
我國公債持有人結構的特點是個人、銀行和金融機構持有多,基金持有少,外國機構和個人基本不持有國內公債。這樣的公債結構是由我國現階段金融市場的狀況所決定的。隨著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大力發展以基金為主的機構投資者,是改善公債持有人結構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