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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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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儲蓄合同[1]

  儲蓄合同是指儲戶與儲蓄機構約定,儲戶將貨幣移存於儲蓄機構,儲蓄機構依據儲戶的請求向儲戶支付本金和利息合同

儲蓄合同的特征[2]

  儲蓄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是轉讓貨幣所有權的合同。存款人將貨幣交付給儲蓄人,儲蓄合同生效,儲蓄人取得貨幣的所有權,可以處分所取得的存款人的貨幣。

  2.儲蓄人必須是有權開辦存儲蓄業務的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信用社和開辦郵政儲蓄業務的郵局等。
  3.是要式、實踐、有償合同。儲蓄人在接受存款人的存款時,須向存款人簽發存摺、存單等存款憑證,故儲蓄合同為要式合同;儲蓄合同的生效以存款人交付貨幣,儲蓄人發給存款憑證為條件,故儲蓄合同為實踐合同;儲蓄人須按照國家規定或約定向存款人支付一定的存款利息,故儲蓄合同為有償合同。

儲蓄合同的效力[2]

  (一)存款人的主要權利

  1.本息給付請求權,即存款人對於存款本金及其所生利息享有給付請求權。

  2.停止支付請求權,即當存款人的存摺、存單等存款憑證遺失後,有權請求其開戶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併在~定期限屆滿且履行一定手續後,存款人可以提取其所存貨幣。因存款人未立即聲明掛失致使存款被他人冒領的,則視為存款人自願放棄權利,後果由存款人承擔。

  3.合同解除權。存款人有權放棄約定的利率,隨時解除合同,取回存款。

  (二)儲蓄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1.詢問權。儲蓄人對於存款人的存單、存摺等存款憑證不符合要求的,有權詢問,以便核實存款人的權利。

  2.按照約定和法律規定支付本息的義務。存款人要求支付本息的,儲蓄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向存款人返還本金,支付利息。

  3.保密義務。儲蓄人必須為存款人保密。除司法機關依法定的程式查詢外,儲蓄人不得泄漏存款人的身份及存款數額等。

儲蓄合同的終止[2]

  儲蓄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期限屆滿。儲蓄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未約定延展期限的,合同終止。儲蓄人應依約定將存款人交存的本金及利息返還存款人,儲蓄合同消滅。

  2.合同解除存款人放棄約定的利率,解除合同取回存款,合同終止。

儲蓄合同的本質[3]

  儲蓄合同的本質決定於一定社會形態的生產關係。資本主義社會的儲蓄是資本家集中和擴大資本的一種形式。而在我國,國家銀行和信用社是社會主義的金融機構,辦理儲蓄業務的根本目的,在於吸收公民的存款,用於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增加社會積累,目的是為了發展生產力和提高人民生活。

  公民個人存款,既能保證個人資金的安全、完整;又能支援國家建設。存款的利息,是國家對公民厲行節約、積極存款行為的一種鼓勵,體現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有機統一。

儲蓄合同的基本種類[1]

  1.活期儲蓄合同。

  活期儲蓄合同,是指不規定存期,儲戶可以隨時存取,金額和存期不受限制的儲蓄合同。它適用於居民日常待用資金的存儲,具有起存額低、靈活方便、存取頻繁、適應性強的特點,較受群眾歡迎又能為儲蓄機構提供廉價資金。儲蓄機構利用眾多儲戶此存彼取、先存後取的時間差,可以積聚一筆可觀的廉價資金,成為儲蓄資金的重要來源。

  活期儲蓄合同又分以下三種:

  (1)活期存摺儲蓄合同。

  活期存摺儲蓄合同是活期儲蓄合同的一種主要形式,也是一種傳統的儲蓄合同。簽訂合同時,先由儲戶填寫存款憑條,連同現金交給儲蓄機構,再由儲蓄機構簽發活期儲蓄存摺,儲戶在以後存取款時,憑存摺和填寫好的存取款憑條隨時辦理存取款手續。留有印鑒或密碼者,取款時需核驗印鑒樣式和密碼。該合同的特點是:①1元起存開戶後,存取時、金額不受限制,隨時存取,靈活方便;②既可保障存款安全,又可得到利息收入;③每年6月30日結息一次,併入本金起息,是我國目前惟一採用複利(利滾利)計息的儲蓄合同,如果未到結息日取清銷戶的,利息同時結算;算至取款的前一日為止;④通過活期存摺儲蓄的積累,可為轉存定期儲蓄創造條件。活期存摺儲蓄具有靈活性、安全性、效益性和廣泛適應性的優點,凡是城鄉居民日常生活中暫時不用的零星貨幣資金都可存人活期存摺儲蓄。

  (2)活期存單儲蓄合同。

  活期存單儲蓄合同適用於那些存取不夠頻繁而近期有較大款項需臨時存儲的儲戶。儲戶開戶時,應填寫活期儲蓄存款開戶單,一次性存入款項,金額存期不受限制,由儲蓄機構開具活期儲畜存款單,加蓋公章和經辦員名章後交給儲戶,儲戶以後可憑此存單隨時辦理一次性支取手續。利率同活期存摺儲蓄一樣,但這種儲蓄是利隨本清,不論存期多長,都不按每年在6月30日結息,其具體核算手續與整存整取定期儲蓄一樣。

  (3)活期支票儲蓄合同。

  這是一種傳統的活期儲蓄合同,主要適用於科研、文藝、醫務等知識界和歸僑、僑眷以及社會知名人士的存儲需要,便利其存取和結算。年結息一次,辦法與活期存摺儲蓄相同。它的特點是可減少現金流通量,方便儲戶取款與結算,有利於社會經濟活動中個人之間、個人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往來結算和款項清算,利於銀行合理調整勞務組織,搞好優質服務。

  2.定活兩便儲蓄合同。

  這種儲蓄合同不限存期,兼有定期與活期儲蓄合同的特點,既有定期之利,又有活期之便。它既可在存期長的情況下,按規定獲得較高的利息,又可享受活期儲蓄可以隨時支取的方便。而且可以在轄區內通存通兌,保密性強,適用於流動性強、用途不定、時間不定的待用款項的存儲。這種儲蓄合同以存單為取款憑證,儲戶存款時,不必約定存期,起存金額一般為50元。儲戶存款時,由儲蓄機構發給定活兩便存單。

  3.定期儲蓄合同。

  定期儲蓄合同,是相對於活期儲蓄合同而言的。它是一種約定存期,一次或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或分次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儲蓄合同。其特點是存儲金額較大,存期較長,利率較高,存款較穩定。這有利於儲蓄機關在較長時間內運用此類資金,也有利於群眾存儲生活節餘款和有目的的消費

  定期儲蓄合同有以下幾種:

  (1)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合同。這是一種約定存期、整筆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儲蓄合同。其特點是存期長,金額大,穩定性高。適用於較長期不用的款額,較大的節餘款以及個人積累款的存儲。

  (2)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合同。這種儲蓄合同適用於群眾將零星小額節餘款積零成整的儲蓄。其特點是:能夠促進群眾積累,計劃性強,適應面廣,適合各階層群眾參儲,尤其適合低工資職工生活節餘款積零成整的需要

  (3)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合同。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合同是指約定期限,整筆存人,分次取息,到期還本的儲蓄合同。它的特點是存款金額大,穩定性高,適用於有較大一筆款項在一定時期內不許動用,但又要負擔一定的生活贍養費、子女教育費或其他費用的城鄉居民、華僑、僑眷等的存款。(4)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合同。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合同是指一次存入一筆整數,分期陸續平均支取本金。它主要適用於:一次收入一筆較大款項,準備在較長時間內陸續使用的需要。如一次性生產獎金、作家的稿費或其他季節性收入等,準備將一筆款項有計劃地安排日常生活需要。如海外華僑匯入一筆僑匯,準備用於其子女的每月生活、學習費用或家屬的每月生活贍養費等。該合同主要優點是:可以幫助有整筆收入或季節性收入的儲戶計劃安排生活,並保障整筆存款的安全。

  4.華僑(人民幣)定期儲蓄合同。

  華僑(人民幣)定期儲蓄合同是專為鼓勵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參加儲蓄的一種利率優惠的儲蓄合同。儲蓄對象為華僑、港澳台同胞由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匯人或攜入的外幣外匯(包括黃金、白銀)售給國家銀行兌換所得的人民幣。這種合同具有人民幣定期儲蓄合同的各種優點和特點,又有優惠的利率。目前這種儲蓄只辦理整存整取一種方式。起存金額為50元,存期分為1年、3年、5年3個檔次。取款方式有憑存單取款或兼憑預留印鑒、密碼或兼憑身份證件(護照、居住證、各級政府證明文件等)支取。開戶存儲時,儲戶需提供有效期內的“僑匯證明書”或“外匯外幣兌換證明”,約定存期和選定取款方式,由儲蓄機構發給存單,到期憑存單按約定的取款方式辦理支取本息的手續。存單記名,可以掛失。

  這種儲蓄屬於人民幣儲蓄性質。存入時,以人民幣存儲,,到期時本息以人民幣支付。這筆存款如果到期不用,可以轉期續存,應付的利息可以加入本金一併存儲,並享受優惠利率。這種儲蓄支取時,只能支取人民幣,不能支取外幣,不能匯往港澳台或國外。

  由於華僑(人民幣)定期儲蓄合同目前只有整存整取一種類型,如果儲戶需要轉為存本取息合同,按一般存本取息合同利率計算,只要其本金未取出時,到期仍可將本金轉回這種優惠利率的整存整取方式存儲。這種儲蓄合同的到期支取、過期支取的計息辦法,以及提前支取的手續及計息辦法均與一般整存整取定期儲蓄相同。

儲蓄合同的法律特征[1]

  (1)儲蓄合同的主體是儲蓄機構和儲戶。

  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儲蓄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第一,有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第二,熟悉儲蓄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少於4人,保證營業時間內雙人臨櫃;第三,有必要的安全防範設備。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並申領《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儲蓄所是辦理儲蓄業務的基層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儲蓄代辦所是銀行委托企業、機關、學校、軍隊等單位辦理儲蓄業務的代理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部門、單位以及居民個人不得辦理儲蓄業務和類似儲蓄的業務。

  儲蓄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是儲戶,即向儲蓄機構存儲貨幣的公民,又稱為存款人、儲蓄人、儲蓄存款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不能成為儲蓄合同的當事人,只能成為單位存款合同的當事人。城鎮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也可以成為存款人,但由於其存款主要是用於生產經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對其在一定程度上也納入了單位存款的管理範圍。

  (2)儲蓄合同的標的物儲蓄存款,即個人合法所有的存人中國境內儲蓄機構的人民幣和外幣。

  儲戶將貨幣交付儲蓄機構後,貨幣使用權即發生轉移。而且作為合同物的貨幣必須是個人所有的人民幣或外幣,是個人的合法收入。

  (3)儲蓄合同的訂立基於儲戶自願。

  儲蓄合同訂立的主動權完全在儲戶,即是否儲蓄、儲蓄金額、儲蓄種類、儲蓄時間、地點等由儲戶自己決定,儲蓄機構不得干涉。這與單位存款不同。單位存款合同的訂立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必須遵守現金管理工資管理外匯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按時存入金融機構,這種存款合同的訂立不能由存款人自由選擇。

  (4)儲蓄合同是實踐合同。

  在儲蓄合同中,儲戶必須將貨幣交付儲蓄機構,合同才能成立,即使儲戶同意貨幣存入儲蓄機構而尚未能將貨幣移存於儲蓄機構前,合同也不能成立。所以,儲蓄合同是實踐合同。

  (5)儲蓄合同是要式合同、標準合同

  儲蓄合同的訂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由儲戶填寫憑條或存單,儲蓄機構簽發存單或存摺,而且存單格式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已由儲蓄機構事先確定,因此,儲蓄合同是要式合同、格式合同。

  (6)儲蓄合同是有償合同。

  儲蓄機構有權使用儲戶的存款開展金融業務,但存款到期時不僅需向儲戶支付本金,還要支付利息,利息的多少遵守國家規定,雙方當事人無權自行約定。由於任何一方當事人從對方取得利益都是有代價的,因此,儲蓄合同是有償合同。

  (7)儲蓄合同是單務合同

  在儲蓄合同中,實際上只是儲蓄機構主要負有應儲戶請求按時向儲戶支付本息的義務,因此,儲蓄合同是單務合同。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向常華,葉昌德主編.實用經貿文書寫作大全.哈爾濱地圖出版社,2005.2.
  2. 2.0 2.1 2.2 江平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04
  3. 宋世傑,彭熙海主編.民法學.中南工業大學出版社,19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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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id a5c758a11a4d84e968b238bd7a790c98 (討論 | 貢獻) 在 2022年3月1日 14:12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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