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展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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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展業是指保險代理人受保險人委托,代表保險人接受保險業務,出立保單,代收保險費的一種保險展業方式。採用這種方式,投保人不直接與保險人發生關係,而是向保險代理人購買保單。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訂立代理或授權合同,接受保險人委托,在職權範圍內代為保險人進行展業推廣活動,並向保險人收取一定的代理費用。[1]
保險代理人展業的優點[2]
①有利於降低保險成本,提高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保險公司由於資金限制,要在短期內迅速解決自身營業機構與人員的合理配置是不現實的。由於保險代理人是按勞取酬,保險公司只需向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續費,這樣就節約了在直銷制下必須支付的各項費用,如員工管理費、宣傳費、防災費和員工福利等,從而大大降低了保險成本。可見,保險代理人的工作提高了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率。
②有利於增強保險供給能力,促進保險業務的發展。保險代理人拓展了保險公司在保險市場上的業務空間,彌補了保險公司營業網點少、展業人員不足的缺點,通過“多渠道、廣代理”的方式,擴大保險承保範圍,滿足社會的保險需求,從而也就在客觀上提高了保險公司的供給能力,方便了保險消費者購買保險,也促進了保險業務的發展。
③有利於溝通保險信息,提高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首先,隨著社會經濟的日益發展,各種新的、更為複雜的保險需求不斷涌現,保險代理人在展業過程中,由於接觸的客戶多,信息靈通,從而有助於保險公司全面、迅速地瞭解整個保險市場的發展趨勢,使保險公司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求得發展。其次,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代理人對市場信息進行分析,不斷完善各種保單、保險條款及經營策略,以適應市場變化,最終提高保險公司的服務水平和自身的經營管理能力。
保險代理人展業的缺點[2]
①保險公司核保與保險代理人推銷之間的衝突難以解決。保險代理人的任務是力求推銷更多的保險單,以獲取更多的代理手續費。保險人的任務則是在擴展業務的同時註意提高承保質量。顯然兩者的衝突是難免的。保險人是從保險公司的整體情況來決定個別風險的承保與否,而這正是保險代理人無法做到的。因此,保險代理人認為是良好的業務,也有可能被保險公司拒絕承保,使保險單的推銷增加難度。這自然是保險代理人所不願意看到的。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產生利益衝突的原因就在於保險人在承保時總是十分謹慎,從而減少了保險代理人可能獲得的手續費。
②保險代理人單純為代理手續費而開展業務的做法,導致保險公司承保質量下降。由於保險代理人的個人收入與保險費掛鉤,個別保險代理人為了賺得更多的代理手續費,往往頻繁地利用默示代理權利,有時甚至超越代理許可權或採取欺騙手段去推銷保險單,有可能給保險公司帶來一些風險極大的業務,影響保險人的經營效益。
③保險代理人濫用代理權,有損於保險人的利益。例如,保險代理人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或挪用侵占保險費等,都是有損於保險人利益的行為。尤其是保險代理人出於惡意,與投保人或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作虛假申報,騙取高額保險金,不僅會造成保險公司自身的經濟損失,而且還極大地損壞了保險公司的信譽。
④保險代理人的行為缺乏規範化管理,從而造成保險代理市場的混亂。例如,對保險代理人缺乏嚴格的業務培訓和資格要求,造成保險代理人業務素質低下;某些兼職代理的主管部門利用其對下屬客戶的制約關係,強迫客戶在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個人代理人隊伍龐大,業務素質良莠不齊,管理難度大等。
保險代理人展業的規則[3]
保險代理人的行為,關係到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為促使代理人的行為的規範化,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對保險代理人的展業活動規定了一系列的展業規則。
(1)保險代理人只能為經保險監管機關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只能在保險監管機關批准的經管區域內,為在該轄管區域內註冊登記的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違犯上述規定的,由保險監管機關責令改正,涉及其違法所得,給予相應的罰款。
(2)代理壽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只能為一家人壽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這是為防止不良代理人為了取得佣金而誤導被保險人轉換保險公司。
(3)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強迫、引誘投保人購買指定的保單;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公司;串通保險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公司,對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作不正確的或誤導性的宣傳;代理再保險業務是以代理人的名義簽發保險單;挪用或侵占保險費;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以外的額外費用,如咨詢費等;兼做保險經紀人業務;保險監管機關認定的其他損害保險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4)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代理人不得從中提取代理手續費。
(5)除個人代理外,保險代理人應對保險代理業務進行獨立,同時必須接受保險監管機關對其經營性情況進行檢查。
(6)保險代理公司不得請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和保險行業協會現職人員在保險代理公司兼職。保險代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符合任職資格要求,保險代理公司未經批准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7)兼業保險代理人只能代理與本行業直接相關,且能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險業務。
(8)個人保險代理人不得辦理企業財產保險業務和團體人身保險業務。個人代理人不得兼職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個人代理人不得簽發保險單。
(9)保險公司必須建立、健全代理人委托、登記、撤銷的檔案資料,同時向保險監管機關備案。保險公司應對與其簽訂保險代理合同的保險代理人進行定期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於6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