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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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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代理人展业

  保险代理人展业是指保险代理人保险人委托,代表保险人接受保险业务,出立保单,代收保险费的一种保险展业方式。采用这种方式,投保人不直接与保险人发生关系,而是向保险代理人购买保单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订立代理或授权合同,接受保险人委托,在职权范围内代为保险人进行展业推广活动,并向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1]

保险代理人展业的优点[2]

  ①有利于降低保险成本,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保险公司由于资金限制,要在短期内迅速解决自身营业机构与人员的合理配置是不现实的。由于保险代理人是按劳取酬,保险公司只需向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这样就节约了在直销制下必须支付的各项费用,如员工管理费、宣传费、防灾费和员工福利等,从而大大降低了保险成本。可见,保险代理人的工作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

  ②有利于增强保险供给能力,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代理人拓展了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上的业务空间,弥补了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少、展业人员不足的缺点,通过“多渠道、广代理”的方式,扩大保险承保范围,满足社会的保险需求,从而也就在客观上提高了保险公司的供给能力,方便了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也促进了保险业务的发展。

  ③有利于沟通保险信息,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首先,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新的、更为复杂的保险需求不断涌现,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由于接触的客户多,信息灵通,从而有助于保险公司全面、迅速地了解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使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求得发展。其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市场信息进行分析,不断完善各种保单、保险条款经营策略,以适应市场变化,最终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

保险代理人展业的缺点[2]

  ①保险公司核保与保险代理人推销之间的冲突难以解决保险代理人的任务是力求推销更多的保险单,以获取更多的代理手续费。保险人的任务则是在扩展业务的同时注意提高承保质量。显然两者的冲突是难免的。保险人是从保险公司的整体情况来决定个别风险的承保与否,而这正是保险代理人无法做到的。因此,保险代理人认为是良好的业务,也有可能被保险公司拒绝承保,使保险单的推销增加难度。这自然是保险代理人所不愿意看到的。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产生利益冲突的原因就在于保险人在承保时总是十分谨慎,从而减少了保险代理人可能获得的手续费。

  ②保险代理人单纯为代理手续费而开展业务的做法,导致保险公司承保质量下降。由于保险代理人的个人收入保险费挂钩,个别保险代理人为了赚得更多的代理手续费,往往频繁地利用默示代理权利,有时甚至超越代理权限或采取欺骗手段去推销保险单,有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一些风险极大的业务,影响保险人的经营效益

  ③保险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有损于保险人的利益。例如,保险代理人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或挪用侵占保险费等,都是有损于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尤其是保险代理人出于恶意,与投保人或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作虚假申报,骗取高额保险金,不仅会造成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损失,而且还极大地损坏了保险公司的信誉。

  ④保险代理人的行为缺乏规范化管理,从而造成保险代理市场的混乱。例如,对保险代理人缺乏严格的业务培训和资格要求,造成保险代理人业务素质低下;某些兼职代理的主管部门利用其对下属客户的制约关系,强迫客户在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个人代理人队伍庞大,业务素质良莠不齐,管理难度大等。

保险代理人展业的规则[3]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关系到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促使代理人的行为的规范化,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活动规定了一系列的展业规则。

  (1)保险代理人只能为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只能在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经管区域内,为在该辖管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违犯上述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关责令改正,涉及其违法所得,给予相应的罚款。

  (2)代理寿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这是为防止不良代理人为了取得佣金而误导被保险人转换保险公司。

  (3)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利用行政权力职务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公司;串通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对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作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代理再保险业务是以代理人的名义签发保险单;挪用或侵占保险费;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额外费用,如咨询费等;兼做保险经纪人业务;保险监管机关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从中提取代理手续费。

  (5)除个人代理外,保险代理人应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独立,同时必须接受保险监管机关对其经营性情况进行检查。

  (6)保险代理公司不得请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现职人员在保险代理公司兼职。保险代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任职资格要求,保险代理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7)兼业保险代理人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

  (8)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个人代理人不得兼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个人代理人不得签发保险单

  (9)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代理人委托、登记、撤销的档案资料,同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保险公司应对与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人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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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翟建华.保险学概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09月第1版
  2. 2.0 2.1 于明霞,郑祎华.保险原理与实务.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3
  3. 王以祥,王伟.保险展业技巧.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5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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