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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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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條款(Reservation Clause)

目錄

什麼是保留條款

  保留條款是指在分期付款銷售中,銷售商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往往訂立對於銷售的標的標的物所有權實行保留的特別約定。

保留條款的內容

  一般的分期付款銷售合同,是出賣人先將標的物交付買受人,然後買受人以分期給付的方法支付銷售價金,出賣人為確保價金債權採取各種有利措施,且大多採取所有權保留的方法。消費信用交易中的所有權保留的性質,一種觀點是為了擔保分期付款債權。但這一觀點並未得到廣泛認可。因為所有權保留於出賣人處,所以買受人在未付清全部價金前,不得將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如有違反,買受人或喪失期限利益或被解除合同,出賣人可以收回標的物。介買受人在未付清全部價金前,具有所有權的期待人地位。出賣人的再處分行為不得影響買受人的期待權買受人可給付殘餘價金而取得標的物的完全所有權而成為實質上的所有權人。物權保留條款一般保護的是買賣合同中賣方對買方的應收賬款權利。但是,為加強商業效率的保護,各國法律中均規定善意取得制度(也稱“以手護手”制度),對善意第三人無權處分人之間的交易進行保護。因此,在善意第三人從買方購買物權保留項下貨物時,物權保留條款將因喪失標的物而被迫終止。

  針對這種情形,一般物權保留條款衍生出了延伸的物權保留條款。而如前所述,由於延伸的物權保留條款對抗第三人的天然性質,越來越多的法律中開始規定延伸的物權保留條款以登記作為對抗第三人的條件。因此,一般物權保留條款的效力在貨物被善意第三人購買時終止。同時,在買賣雙方簽訂延伸的物權保留條款並登記的情況下,善意取得的情況將被排除。

  根據各國的具體情況不同,物權保留條款的生效條件模式主要有4種:1.意思主義;2.書面主義;3.登記生效主義;4.登記對抗主義。其中,採意思主義的法律中確定物權保留條款的生效條件為雙方合意,即有任何證據證明雙方曾就物權保留達成一致即生效,如《俄羅斯聯邦民法典》。而採書面主義的法律中則往往規定物權保留條款只有雙方書面明確約定時方可生效,如《德國民法典》及《德國分期付款買賣法》。

  在書面主義中,還有一種嚴格的書面主義,即對書面確定的格式有著較為明確的要求,如法國法律實踐中要求物權保留條款需要經合同雙方單獨簽字生效,另如義大利法律實踐中要求物權保留條款須在合同中及發票中均有所體現。在登記生效主義中,物權保留條款需要向相關機關進行登記方能生效,如《瑞士民法典》。最後,在書面主義及衍生的物權保留條款的基礎上產生了登記對抗主義,即要求附轉賣審批權的物權保留條款和延伸的物權保留條款只有在登記的情況下才能對抗第三人,如《義大利民法典》、《美國統一商法典》和《臺灣地區民法典》。

  因此,在合同中設立物權保留條款時,應當按照合同所適用法律及買方所在地法律對物權保留條款的形式要求進行約定,以確保物權保留條款的有效性。

保留條款的物權保留

  由於最初的物權保留條款僅適用於貨物以最初形態處於買方控制下的情況,在很多情況下並不能有效的起到保障賣方權益的作用,因此,在法律實踐中,由一般物權保留條款逐步衍生出諸多新型物權保留條款。

  1.一般物權保留條款:一般物權保留條款,即原始的物權保留條款,由合同雙方約定,當買方全額支付貨款後,貨物的所有權將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2.全額收匯條款:全額收匯條款,指合同雙方約定,直至買方全額清償對賣方的所有欠款為止,貨物的所有權將保留在賣方處。全額收匯條款,一般適用於買賣雙方存在大量歷史交易的情況。

  3.附轉賣審批權的物權保留條款:附轉賣審批權的物權保留條款,指在一般的物權保留條款的基礎上,約定買方在轉賣貨物時需要得到賣方的同意。同時,如買方在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轉賣貨物,賣方將有權撤銷買方的轉賣合同。

  4.可轉換的物權保留條款:可轉換的物權保留條款,是指在一般物權保留條款的基礎上,買賣雙方約定,如貨物被添附成為其他物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則賣方有權在新產生的物品上設立抵押。可轉換的物權保留條款,一般適用於原材料貿易合同。

  5.延伸的物權保留條款:延伸的物權保留條款,是指一般物權保留條款的基礎上,買賣雙方約定,如貨物被轉賣,且轉賣買方未支付貨款,則原賣方有權向轉賣買方主張擁有貨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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