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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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書( arbitration docu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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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仲裁文書[1]
仲裁文書是指仲裁機構和仲裁當事人,在仲裁法律活動中,依照仲裁程式規則,圍繞爭議的事實和焦點所製作和使用的文書。仲裁文書是仲裁法律活動的書面表現形式和忠實記錄,製作仲裁文書對於保證公正、及時地處理仲裁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申請國內仲裁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將其爭議提交常設機構——仲裁委員會來進行仲裁。國際經濟貿易仲裁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將其爭議提交由中國國際商會設立的常設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來進行仲裁。
仲裁文書的適用範圍[2]
我國的仲裁可分為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國內仲裁由中國仲裁協會各會員即各地仲裁委員會主持。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仲裁委員會依法獨立進行活動,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仲裁委員會設立後,應按仲裁法的規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涉外仲裁由民間團體主持,它們分別是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涉外仲裁規則由中國國際商會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涉外仲裁分別按該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國內仲裁,即解決國內當事人之問發生的經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仲裁,包括經濟合同仲裁、技術合同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房地產糾紛仲裁等。涉外仲裁包括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和海事仲裁,主要解決不同國家之間就國際經濟貿易方面和海事方面的爭議。
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中都需要製作仲裁文書。仲裁文書的製作是仲裁活動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認真研究仲裁文書的製作,對不斷提高仲裁文書的質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仲裁文書的特點[2]
仲裁文書屬於法律文書的範疇,具有非訴訟性的特征,因此,仲裁文書的特點是:
- 1.合法性
每一仲裁文書所要解決的問題可能千差萬別,要達到的具體目的也可能各種各樣。但透過現象,究其本質,都是以保障正義,維護法治為歸宿的。因此,製作仲裁文書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體現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則,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2.規範性
仲裁文書必須按照仲裁法的規定和有關仲裁機構制定的格式和要求製作。仲裁文書的規範性主要表現在樣式格式化、結構程式化以及用語規範化,是內容合法與形式規範有機結合的統一體。
- 3.強制性
為執行法律而製作的仲裁文書是仲裁職能運行的產物,也是具體實施法律的結果。仲裁文書具有法律效力。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仲裁文書的種類[2]
我國的仲裁製度對仲裁文書的製作提出了規範化的要求,從不同角度、標準可以對仲裁文書的種類作多種劃分。
- (一)仲裁機構製作的仲裁文書和當事人製作的仲裁文書
根據製作主體的不同,可分為仲裁機構和當事人製作的仲裁文書。前者如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等;後者如仲裁申請書、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等。
- (二)國內仲裁文書和涉外仲裁文書
根據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將仲裁文書分為國內仲裁文書和涉外仲裁文書。國內仲裁文書按其內容可劃分為:經濟合同仲裁文書、技術合同仲裁文書、房地產糾紛仲裁文書、勞動爭議仲裁文書等。涉外仲裁文書主要包括對外經濟貿易仲裁文書和海事仲裁文書。
1.約定仲裁類文書
約定仲裁類文書,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其他以書面形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2.申請立案階段的仲裁類文書
申請立案階段的仲裁類文書,包括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受理案件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等。
3.仲裁審理、裁決階段的仲裁類文書
仲裁審理、裁決階段的仲裁類文書,包括各類筆錄、保全措施審批表、保全裁定書、仲裁調解書和裁決書等。
4.仲裁裁決執行階段的文書
仲裁裁決執行階段的文書,包括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撤銷仲裁裁決裁定書、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裁定書等。
仲裁文書的製作要求[3]
仲裁文書的製作應當具有一定的規範性。仲裁文書的製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 (一)符合法律、法規
製作仲裁文書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仲裁法》對仲裁申請書、仲裁庭的組成、仲裁裁判書的內容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製作時應嚴格遵守。同時,對於仲裁文書的格式要求,製作時必須符合相關仲裁規則,對於程式化的文字不得隨意改變,敘寫的事項應齊全。
- (二)客觀真實
客觀真實的要求是仲裁文書必須遵守的最基本的要求,是仲裁文書的生命力所在。這既是對申請人的要求,也是對仲裁機構的要求。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裁決所根據的證據若是偽造的,則申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仲裁裁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執行。因此,申請人在訂立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時,所提供的事實要客觀真實,不能捏造虛假;仲裁機構在製作仲裁文書時,也要以事實為依據。
- (三)具體明確
仲裁文書應包含法德規定的全部內容,同時內容應當明確,使申請火及相關機構能夠理廨或執行。仲裁文書的內容不具體明確,就不能達到預期的法律後果。如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如果仲裁協議中對仲裁委員會不確定或來規定,則無法將糾紛提交仲裁;如果達不成補充協議,該仲裁協議就無效。
仲裁文書與裁判文書的區別[1]
仲裁與訴訟是目前解決民商事糾紛的兩種重要途徑,仲裁機構所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文書與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一定共性,如法律性、規範性、強制性等,但兩者又有著明顯的區別:
(1)製作主體不同。仲裁文書的製作主體仲裁機構,除勞動仲裁委員會以外,一般被認為是獨立於政府機構的民間中立組織,既不代表國家,也不代表一方當事人;裁判文書的製作主體是我國的司法機關,明顯是代表國家處理當事人的糾紛。
(2)文書產生的基礎不同。仲裁實行的是協議管轄,仲裁文書產生的基礎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仲裁;法院的管轄來自法律的規定,具有強制性。
(3)文書生效的時間不同。仲裁實行的是“一裁終局”,仲裁裁決書一經製作完成即發生法律效力(勞動仲裁除外);法院審理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只有當事人不上訴的一審判決或二審判決方能生效。(4)參與制作文書的人員不同。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中雙方當事人各選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法院合議庭一般也由三名法官組成,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定。
(5)文書強制執行的方式不同。仲裁文書的權利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仲裁機構元權強制執行,裁判文書的權利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