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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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行貨銀對付交收制度的情況下,結算參與人交收違約所造成的本金風險基本可以得到防範。但是,貨銀對付並不能防範所有的風險,結算機構還需要採取措施防範違約處置時的價差風險。防範價差風險較常見的措施包括建立證券結算互保金、要求參與人提供交收擔保等。
結算互保金的標準相對固定,調整的頻率不高。僅僅採用互保金的手段,並不能完全化解價差風險。且當個別結算參與人風險狀況惡化,動用違約參與人繳納的部分互保金仍不足以彌補損失時,就可能需要動用其他守約參與人繳納的部分,甚至需要他們按業務規則的要求補充互保金,因而導致對守約參與人不公平的現象。
為儘量減少這種不公平現象,境外證券結算機構一般在建立證券結算互保金的基礎上,還建立了交收擔保的制度。結算機構可視結算參與人風險狀況,要求其提供交收擔保。在這些結算參與人出現風險時,可以首先動用其提交的交收擔保品,而不必直接動用證券結算互保基金。
交收擔保的種類由中央對手方根據結算參與人的風險程度和資產的流動性情況確定,可以是資金、有價證券等擔保物,也可以是商業銀行提供的信用擔保。對於可以作為擔保物的有價證券,一般要求其資質要比較高,流動性要比較好。
境外多數市場建立了要求結算參與人提供交收擔保的制度。
在香港市場,香港交易結算所(HKEX)建立了共同擔保品管理系統(CCMS)。CCMS用於存放參與者提交的各種擔保品。擔保品既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符合結算機構要求的特定的股票。香港交易結算所根據參與者交易的證券數量和成交價格及其與每個交易日收市時價格的差價,計算並向參與者收取應差額繳款,存放在CCMS系統中作為擔保。除了這種為正常的盯市收取的價差擔保品外,香港交易結算所還可以要求被認定為存在風險的結算參與人提交額外擔保品。
在巴西市場,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施行嚴格的參與人準入制度,並且所有參與股票、股票衍生品、債券交易結算的參與人均被要求在交易前提交與其交易風險相對應的擔保品,交易所則嚴格依據擔保品數量控制會員的交易規模。
在阿根廷市場,證券結算機構作為共同對手方為參與人提供擔保交收服務。對於可能存在違約風險的參與人,結算機構可隨時要求其根據不同的交易品種提供足額、適當的交收擔保品。對於違約參與人,如其不能交付資金,將先按貨銀對付的原則處置其應收證券,如仍有差額,則可通過出售其擔保品彌補。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視結算參與人的風險狀況,採取包括要求結算參與人提供交收擔保在內的風險控制措施。”“結算參與人提供交收擔保的具體標準,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結算參與人的風險程度確定和調整。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將結算參與人提交的交收擔保品與其自有資產隔離,嚴格按結算參與人分戶管理,不得挪用。” 這些規定明確了結算機構計收和管理交收擔保品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為交收擔保品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了法規依據。
《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收取的結算互保金、交收擔保品、回購質押券等用於擔保交收的資金和證券,只能按業務規則用於已成交的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強制執行。這些規定將交收擔保品列入免於強制執行的結算財產加以保護,有利於保障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穩定、持續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