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結算互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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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結算互保金是指全體結算參與人繳納的用以在發生交收違約時彌補流動性不足以及交收違約損失的資金。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結算風險共擔的原則,組織結算參與人建立證券結算互保金,用於在結算參與人交收違約時保障交收的連續進行。
證券結算互保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補繳辦法,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業務規則中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收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證券結算互保金,以及交收擔保物、回購質押券等用於擔保交收的資金和證券。
結算參與人發生資金交收違約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動用資金,完成與對手方結算參與人的資金交收:
(二)證券結算互保金中違約結算參與人交納的部分;
(三)證券結算互保金中其他結算參與人交納的部分;
(四)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五)其他資金。
在規定期限內無法追償的證券或資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依法動用證券結算互保金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予以彌補。依法動用證券結算互保金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彌補損失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繼續向違約結算參與人追償。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動用證券結算互保金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以及對違約結算參與人採取前條規定的處置措施的,應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年度報告中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