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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收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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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收担保

  在实行货银对付交收制度的情况下,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所造成的本金风险基本可以得到防范。但是,货银对付并不能防范所有的风险,结算机构还需要采取措施防范违约处置时的价差风险。防范价差风险较常见的措施包括建立证券结算互保金、要求参与人提供交收担保等。

  结算互保金的标准相对固定,调整的频率不高。仅仅采用互保金的手段,并不能完全化解价差风险。且当个别结算参与人风险状况恶化,动用违约参与人缴纳的部分互保金仍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就可能需要动用其他守约参与人缴纳的部分,甚至需要他们按业务规则的要求补充互保金,因而导致对守约参与人不公平的现象。

  为尽量减少这种不公平现象,境外证券结算机构一般在建立证券结算互保金的基础上,还建立了交收担保制度。结算机构可视结算参与人风险状况,要求其提供交收担保。在这些结算参与人出现风险时,可以首先动用其提交的交收担保品,而不必直接动用证券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担保的种类由中央对手方根据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和资产的流动性情况确定,可以是资金有价证券等担保物,也可以是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担保。对于可以作为担保物的有价证券,一般要求其资质要比较高,流动性要比较好。

境外市场的交收担保一般做法

  境外多数市场建立了要求结算参与人提供交收担保的制度

  在香港市场,香港交易结算所(HKEX)建立了共同担保品管理系统(CCMS)。CCMS用于存放参与者提交的各种担保品。担保品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结算机构要求的特定的股票。香港交易结算所根据参与者交易的证券数量和成交价格及其与每个交易日收市时价格的差价,计算并向参与者收取应差额缴款,存放在CCMS系统中作为担保。除了这种为正常的盯市收取的价差担保品外,香港交易结算所还可以要求被认定为存在风险的结算参与人提交额外担保品。

  在巴西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施行严格的参与人准入制度,并且所有参与股票、股票衍生品、债券交易结算的参与人均被要求在交易前提交与其交易风险相对应的担保品,交易所则严格依据担保品数量控制会员的交易规模。

  在阿根廷市场,证券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为参与人提供担保交收服务。对于可能存在违约风险的参与人,结算机构可随时要求其根据不同的交易品种提供足额、适当的交收担保品。对于违约参与人,如其不能交付资金,将先按货银对付的原则处置其应收证券,如仍有差额,则可通过出售其担保品弥补。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意义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视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状况,采取包括要求结算参与人提供交收担保在内的风险控制措施。”“结算参与人提供交收担保的具体标准,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确定和调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将结算参与人提交的交收担保品与其自有资产隔离,严格按结算参与人分户管理,不得挪用。” 这些规定明确了结算机构计收和管理交收担保品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为交收担保品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了法规依据。

  《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结算互保金、交收担保品、回购质押券等用于担保交收的资金证券,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这些规定将交收担保品列入免于强制执行的结算财产加以保护,有利于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稳定、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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