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條保障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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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條保障線是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三條保障線是我國在經濟轉軌時期特殊條件下的產物,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有力促進了我國城市經濟體制改革事業的向前推進。
三條保障線的由來及內容[1]
在1996年,為了更好地實施再就業工程,上海在下崗職工相對集中的紡織、機電兩個行業建立了“再就業服務中心”,對下崗職工進行托管,所需資金由政府、社會和企業三方面共同籌集。中心資金用途主要有四項:一是發放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二是保障下崗職工的日常門診費;三是為下崗職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四是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培訓及其他有關安置費用。由此可見,上海率先建立的再就業服務中心通過保障吃飯錢、看病錢、第礦章三條保障線與我國失業保障養老錢,妥善解決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開創了以下崗職工進“再就業服務中心”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先河,第一條保障線由此而來。
1998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召開了全國會議,並於6月份發佈了《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根據會議和文件的要求,國有企業普遍建立了再就業服務中心,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
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資金來源,原則上由財政、社會(主要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企業三方按“三三制”的辦法分擔。即原則上財政預算安排1/3、企業負擔1/3、社會籌集1/3,但具體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企業、社會籌資不足的部分,財政要給予保證。當地財政確有困難的地方,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的辦法給予一定的支持。
再就業服務中心不僅向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還承擔代繳社會保險費、組織轉崗培訓、推薦就業等任務。基本生活費的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當地工資和消費水平確定,原則上應略高於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但要逐年遞減。之所以要求基本生活費不能太高,並且要逐年遞減,目的是促使下崗職工儘快實現再就業。
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後,應先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並與中心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下崗職工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在中心期間實現再就業以及3年期滿仍未再就業的,應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下崗職工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協議期滿未就業並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由失業保險保障其基本生活,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最長期限為2年。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後仍未實現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另外,在下崗職工領取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期間,或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問,如果家庭人均收入達不到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也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通常又被稱為最後一道安全網。
總的來說,當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後,如果一直未實現再就業且按規定辦理了相關手續,則依次享受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此即通常所說的“三條保障線”。在我國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大勞動力所有制結構調整力度的過程中,三條保障線對於保障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
三條保障線的保障範圍[2]
既包括傳統意義上的社會救濟對象,又包括經濟轉軌過程中產生的低收入居民。具體對象是:(1)無依無靠、無勞動能里、無生活來源的孤老殘弱;(2)60年代精簡退職的老職工;(3)特殊救濟對象,如寬大釋放的國名黨軍政人員,生活無依靠的台胞和歸僑;(4)生活困難戶居民,包括下崗、失業、退休人員和在職人員中的生活困難者。
從享受三條保障線保障的實際人員構成來看,主要還是第四類,即生活困難戶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