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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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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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也稱作《1933年銀行法》。在1930年代大危機後的美國立法,將投資銀行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嚴格地劃分開,保證商業銀行避免證券業的風險。該法案禁止銀行包銷和經營公司證券,只能購買由美聯儲批准的債券。
該法案令美國金融業形成了銀行、證券分業經營的模式。允許商業銀行以信托的名義代客買賣公司股票。商業銀行普遍設立信托部,通過信托部和銀行控股的方式,參與大公司的人事和資本,大量進入非銀行金融業務。
1948年,在美國占領當局的影響下,日本金融業也形成了分業經營模式,但是日本銀行擁有股票。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也對中國大陸的經濟法律有大的影響。我國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都是分業管理的模式。
隨著時間的推移,該法案形成的分業格局使得商業銀行利潤下滑,非銀行的公司集團紛紛侵入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與金融發展形勢不相符合,是銀行向其他金融領域拓展的主要障礙。
廢除之後,商業銀行能夠從事全能銀行的業務。在美國,金融企業的利潤占到全部上市公司利潤的份額從20年前的5%上升至40%。金融擴張的幅度明顯大於其所服務的實體經濟,而且隨著監管的絆腳石被移走,越來越多的商業銀行加入到衍生品的盛宴當中,從而使隱患一步步擴大。這種放鬆管制的爆發性增長是不可持續的,一旦房地產泡沫破裂,多重委托代理關係的鏈條便從根本上斷裂了,危機便不可避免地發生了。
隨著美國金融業的發展和擴張,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已經成為今天的障礙。商業銀行不滿足於低利潤的銀行零售業,開始向投資銀行滲透,很多商業銀行都有變相的投資銀行部門。自20世紀80年代起,《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遭到很多商業銀行的反對。
在銀行業的游說下,1988年第一次嘗試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未成功。但是1998年美國國會通過Gramm-Leach-Blinney Act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大部分的條件。現在美國金融公司可以同時作商業銀行、投資和保險的生意但是還是不准作非金融的生意。1991年,布希政府經過研究推出了監管改革綠皮書(Green Book)。1998年,以花旗銀行和旅行者集團合併為標誌,“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名存實亡。
1999年,由柯林頓政府提交由1991年布希政府推出的監管改革綠皮書(Green Book),並經國會通過,形成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亦稱《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 (Gramm-Leach-Bliley Act),廢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有關條款,從法律上消除了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在業務範圍上的邊界,結束了美國長達66年之久的金融分業經營的歷史。其結果是商業銀行開始同時大規模從事投資銀行的活動,如花旗集團(Citigroup)和摩根大通(JP Morgan)。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廢除影響[1]
1、為商業銀行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廢除以前,儘管美國國會放鬆了對分業經營的限制,但是,對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而言,放鬆的程度是不同的。相對來說,投資銀行可以經營更多的商業銀行傳統業務,這使得後者處於一種不利的競爭地位,商業銀行近些年來的發展速度遠遠落後於投資銀行。此外,由於外資銀行大都屬於全能型銀行,美國的商業銀行在與外資銀行的競爭中其發展空間受到了很大限制。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廢除,從根本上為美國商業銀行提供了一種公平的競爭環境,美國的銀行業將會出現快速發展的局面。
2、增強了金融業的壟斷性。廢除以後,短期內會在銀行、證券、保險各領域內形成激烈的競爭。但是,由於金融業具有一定的自然壟斷性,經過一段時間的激烈競爭,大部分中小型金融機構將會被兼併或擠垮,少數大型金融機構則會變得愈益龐大,最終形成集銀行、證券、保險等所有功能於一身的超級銀行。屆時,金融領域的壟斷性將遠遠高於現在的程度,超級銀行間的競爭力度將減小。
3、降低金融服務成本,擴大金融市場規模。隨著超級銀行的出現,金融人才、資金設備和金融信息實現共用,從而大大降低金融服務的成本,提高金融服務的效率。隨著成本的降低,質量的提高,客戶對金融服務的需求量會大大增加,金融市場的規模也將相應擴大。
4、提高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增加金融領域的穩定性。對商業銀行而言,經營證券業務,可以擴大資本資產收益率。此外,還可以改善商業銀行的資產結構,擴大資金的使用範圍,有效化解資產的非系統風險。這樣一來,商業銀行的安全性得到提高,金融領域的穩定性也增強了。對投資銀行而言,廢除以後,大量的商業銀行進入證券市場,激烈的競爭會迫使投資銀行提高資本資產比率,以減小經營風險,金融領域的穩定性也相應增加了。
1、促進世界各國的金融體制改革。美國是世界上金融業最發達的國家。美國的金融模式經常被髮展中國家所效仿。四、五十年代,在美國的示範下,日本、南韓等國先後實行了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體制。如今,美國放棄了分業經營模式,在美國的影響下,大量發展中國家也將會逐步放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體制。
2、加劇國際金融業的競爭。隨著美國超級銀行的出現,美國銀行的實力將大大增強。在國際市場上,為了搶占更多的市場份額,獲得更多利潤,美國銀行與世界其他國家的跨國銀行之間必將展開激烈的競爭。跨國銀行之間的兼併與重組也將不斷發生,世界金融市場格局將會發生大的變化。
3、在國際金融業引發更大規模的兼併浪潮。不同國家在政治、法律、語言、文化、習俗等方面的差異會對商業銀行的跨國經營帶來很多障礙,為此,跨國銀行一般實施人才本地化戰略,而兼併和收購當地金融機構是最簡單最常用的一種方式。因此,併購始終是國際金融界的一個主旋律。廢除以後,隨著美國金融機構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進一步擴張,必將引發更大規模的兼併浪潮。
4、加快世界各國金融市場的開放,促進了國際金融一體化。隨著美國銀行實力的增強,美國政府會進一步向發展中國家施加壓力,從而加快這些國家金融市場的開放進程。一旦發展中國家開放了各自的金融市場,尤其是長期資本市場,國際資本就可以通過這些跨國銀行在全球範圍內自由流動,至此,各國的利率水平和走勢將趨於一致,國際金融將實現更高程度的一體化。
2009年12月中共和黨參議員約翰·麥凱恩和民主黨參議員瑪麗亞·坎特韋爾一同建議重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重新分離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在眾議院也有重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部分內容的建議。美國銀行等銀行強烈反對這個做法。
2010年1月21日總統貝拉克·奧巴馬建議銀行管理中包括類似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對銀行商業和投資的限制。這個建議是以贊成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部分觀點的保羅·沃爾克命名的。不過在2010年5月的一次採訪中沃爾克也說他並不建議回到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狀態上或者完全分離投資和商業銀行。同月經濟學家魯里埃爾·魯比尼在採訪中認為沃爾克的建議不夠,只是一種輕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在這個建議下利益衝突依然存在,金融企業依然會“大到不能倒”。他說這個模型是一個災害,並說:“我們需要徹底執行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時期的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限制。”
2011年馬西·卡普蒂爾重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部分規定的努力。
在歐洲大陸,尤其是在法國、德國和義大利越來越多的智庫呼籲使用基於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國家或歐盟立法來管理銀行。
- ↑ 李宇家.《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廢除的影響及啟示(J).華北金融,2000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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