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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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貿易協定》的前身為《曼谷協定》(Bangkok Agreement,全稱為《亞太經社會發展中成員國貿易談判第一協定》,First Agreement on Trade Negotiations among Developing Member Countries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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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貿易協定》的前身為《曼谷協定》(Bangkok Agreement,全稱為《亞太經社會發展中成員國貿易談判第一協定》,First Agreement on Trade Negotiations among Developing Member Countries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是在聯合國亞太經社會主持下,於1975年7月31日由孟加拉國、印度、南韓、斯裡蘭卡、寮國、菲律賓和泰國七個國家共同在泰國首都曼谷簽定的,故簡稱為《曼谷協定》,在發展中成員國之間達成的貿易優惠安排。2005年11月2日《曼谷協定》部長級理事會共同簽署了《曼谷協定》的修改文本,並決定將其更名為《亞太貿易協定》。現有成員國為印度、南韓、孟加拉、斯裡蘭卡、寮國和中國。中國於2000年4月加入該協定,是中國加入的第一個具有實質性優惠安排的區域貿易協議。《曼谷協定》是亞太區域中唯一由發展中國家組成的關稅互惠組織,其宗旨是通過該協定成員國對進口商品相互給予關稅和非關稅優惠,不斷擴大成員國之間的經濟貿易合作與共同發展。
亞太貿易協定規定聯合國亞太經社會的所有發展中成員均有資格申請加入,但同時規定加入申請需經三分之二成員國的同意方可被批准。在1975年7月簽訂《曼谷協定》的7個國家中,由於菲律賓和泰國政府至今沒有完成核准程式,寮國由於從未發佈過關於關稅減讓的海關通知,因此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成員國,但它仍享受其它國家提供的各項減讓。巴布亞紐幾內亞在1993年12月曾完成加入《曼谷協定》的有關程式,但巴新政府至今尚未核准其加入議定書。
亞太貿易協定參與國常設委員會(簡稱“常委會”)是亞太貿易協定的最高決策機構,該委員會由各成員國的政府代表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審議《亞太貿易》貿易優惠安排和其他有關事項的實施情況,並就相關問題舉行磋商、提出建議及視需要做出決定和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證協定目標與條款的充分實施。一般情況下,常委會議至少每年舉行一次會議。
亞太貿易協定無常設秘書處,聯合國亞太經社會國際貿易和工業司代其行使過渡秘書處的職責。每個成員國都指定一個國家聯絡點,負責《亞太貿易協定》的各項聯絡事宜。
該協定的內容包括關稅優惠和非關稅優惠,從2006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曼谷協定》第三輪關稅減讓談判結果。加上現有關稅優惠減讓清單,新的清單合計涉及4000多個稅目產品的關稅削減。各國提供優惠關稅的產品數目分別為:中國1697個8位稅目,印度570個6位稅目,南韓1367個10位稅目,斯裡蘭卡427個6位稅目,孟加拉國209個8位稅目。主要產品包括農產品、紡織品和化工產品等。在原產地規則方面,參加國還一致同意對所有《亞太貿易協定》簽字國適用50%的增值標準;但對最不發達國家則適用40%的增值標準。
2001年5月23日,中國正式成為《曼谷協定》成員。作為中國參加的第一個區域性多邊貿易組織,《曼谷協定》在中國關稅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一方面,在《曼谷協定》框架下,我國第一次根據協定給與其他國家低於“優惠稅率”(從2002年1月1日起改稱為“最惠國稅率”)的關稅優惠稅率,另一方面,我國也是第一次通過關稅談判從其他國家獲得特別關稅優惠。
1963年,聯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召開第一屆亞洲經濟合作部長理事會,開始探討在亞洲開展區域經濟合作的問題。1970年12月,第四屆亞洲經濟合作部長理事會通過了《喀布爾宣言》,建議聯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採取切實措施,擴大本區域內貿易,加強經濟合作。
自此,聯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秘書處開始著手研究在本區域內開展貿易自由化的可能性,並建議成立貿易談判小組進行實質性談判。1972年2月,在聯合國貿易發展(UNITEDNATIONS CONFERENCE ONTRADE AND DEVELOPMENT)會議的協助下,貿易談判小組舉行了第一次會議,併在隨後召開的貿易談判小組第二次會議上通過了小組的基本準則。1973年8月,亞太地區13個國家出席了貿易談判小組第三次會議,會議具體討論在與會國之間進行關稅減讓談判的問題。在1974年召開的貿易談判小組第四至六次會議上,各與會國家提交了各自的關稅減讓要價,併進行了審議。1975年7月,孟加拉、印度、寮國、南韓、斯裡蘭卡、菲律賓和泰國在曼谷通過了相互減讓關稅的產品清單,並簽署了《聯合國亞洲及太平洋經濟和社會委員會發展中成員國關於貿易談判的第一協定》,簡稱《曼谷協定》。
《曼谷協定》協定文本包括序言、八章(39條)和兩個附件。具體內容是:
第一章(第1、2條)為協定做了總體的規定,其中第2條詳細描述了協定的目標。
第二章(第3至8條)制定了協定的貿易自由化發展規劃。其中第3、4條是關於關稅和非關稅減讓的應用。第5條規定了對最不發達成員國提供特別優惠待遇。第6條明確了原產地規則,使其成為協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7、8條規定了成員國在關稅結構發生變化時應如何保持關稅減讓的價值。
第三章(第9至12條)是與擴大貿易的各方面因素有關的章節。分別規定了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國民待遇例外、傾銷、不公平貿易做法、共同關稅等內容。
第四章(第13至17條)是關於緊急措施和磋商的規定。包括保障措施、國際收支平衡限制和爭端調解程式等多方面內容。
第五章(第18、19條)規定了協定常委會的職能和協定的運行管理程式。
第六章(第20至24條)是關於協定的修改和審議。
第七章(第25、26條)規定了協定的加入和退出程式。
第八章(第27至39條)是其他規定和最後條款,主要包括減讓表的修改、優惠減讓的例外、協定的生效和新加入國的減讓表核准程式等內容。
附件1是各國減讓表的彙總,是協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附件2規定了協定的原產地規則。但事實上,目前各成員國並未實行共同的原產地規則,各國只同意在原產地增值百分比、原產地證書格式等方面採取統一的政策。
《曼谷協定》自1975年成立以來,協定文本從未作過修改。考慮到國際經貿形勢和成員間貿易往來的變化,1993年12月第14次常委會上首次提出了修改《曼谷協定》文本的問題。經歷次常委會反覆討論和修改,除個別問題外,成員國已就協定文本修改的主要內容達成共識,預計將於2004年完成整個協定文本修改工作。
《曼谷協定》規定聯合國亞太經社會的所有發展中成員均有資格申請加入,但同時規定加入申請需經三分之二成員國的同意方可被批准。
在1975年7月簽訂《曼谷協定》的7個國家中,由於菲律賓和泰國政府至今沒有完成核准程式,《曼谷協定》在創始階段只有孟加拉、印度、寮國、南韓和斯裡蘭卡5個成員國。隨著我國於2001年的加入,該組織成員國數量現已增加到6個。在目前的6個成員國中,寮國由於從未發佈過關於關稅減讓的海關通知,因此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成員國,但它仍享受其他國家提供的各項減讓。巴布亞紐幾內亞在1993年12月曾完成加入《曼谷協定》的有關程式,但巴新政府至今尚未核准其加入議定書。
近年來,《曼谷協定》成員國及聯合國亞太經社會秘書處一直積極開展工作,爭取吸納更多國家加入《曼谷協定》。目前,有意向參加的國家包括:柬埔寨、蒙古、緬甸、尼泊爾、巴基斯坦、泰國和越南等國家。此外,在聯合國亞太經社會秘書處的提議下,《曼谷協定》常委會曾經討論過吸納日本、紐西蘭和澳大利亞等亞太地區發達國家加入的可能性。但由於成員國普遍認為時機不成熟,沒有採納此項動議。
《曼谷協定》參與國常設委員會(簡稱“常委會”)是《曼谷協定》的最高決策機構,該委員會由各成員國的政府代表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審議《曼谷協定》貿易優惠安排和其他有關事項的實施情況,並就相關問題舉行磋商、提出建議及視需要做出決定和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證協定目標與條款的充分實施。一般情況下,常委會議至少每年舉行一次會議。
《曼谷協定》無常設秘書處,聯合國亞太經社會國際貿易和工業司(貿工司)代其行使過渡秘書處的職責。每個成員國都指定一個國家聯絡點,負責《曼谷協定》的各項聯絡事宜。中國的《曼谷協定》聯絡點設在商務部國際司。
1、第一輪談判(1972-1975年,泰國曼谷)。1972至1975年,經過近兩年的談判,孟加拉、印度、寮國、南韓、斯裡蘭卡、菲律賓和泰國在曼谷就一系列產品達成了降稅協議,並簽署了《曼谷協定》。成員國對104個稅號下的產品相互給予了關稅優惠,另外對15個稅號下的產品上還給予寮國以特殊優惠。
1979年,成員國認為,各國享受的第一輪談判的好處並不平衡,便在第一輪談判結果的基礎上重新進行談判,對93個稅號的產品提供了相互減讓,其中80個稅號產品的從量關稅平均降低23%,9個稅號產品的關稅約束在現行水平。另外4個稅號的產品,關稅降低的幅度不等。此外,成員國還向孟加拉和寮國分別提供了3個和16個稅號的特別關稅減讓。寮國雖然在第一輪談判和隨後的重新談判中分別對21個和28個稅號的產品提供了關稅減讓,但至今尚未頒佈海關關稅減讓通知,因此其他國家無法享受其關稅減讓的優惠。
第一輪談判及之後的重新談判未涉及非關稅問題。
2、第二輪談判(1984-1990,“漢城回合”,南韓漢城)
從第一輪談判的結果可以看到,各成員國減讓的產品稅號和減讓的優惠幅度均非常有限。為擴大減讓產品範圍,增加優惠幅度,納入非關稅減讓,並引入諸如中長期合同、合資企業和產業合作協議等其他形式的合作,孟加拉、印度、斯裡蘭卡和南韓啟動了《曼谷協定》的第二輪談判。中國、印度尼西亞、伊朗、馬來西亞、尼泊爾、巴基斯坦、巴布亞紐幾內亞、菲律賓和泰國作為觀察員參加了此輪談判。
在1984年召開的《曼谷協定》第十三次常委會會議後,第二輪談判隨即正式啟動。經過五年的努力,成員國在438個稅號上交換了關稅優惠,同時,在63個稅號上給予了孟加拉以特殊優惠。各關稅優惠減讓的幅度從13%至30%不等。
在原產地規則方面,參加國一致同意對所有《曼谷協定》成員國適用於50%的增值標準,對最不發達國家成員適用40%的增值標準。
但是,此輪談判並未就非關稅措施進行談判,其它促進貿易的形式,如中長期合同等雖經討論,但無實質性成果。
3、第三輪談判
由於《曼谷協定》多年來缺乏活力,沒有發揮預期作用,參加的成員也是寥寥無幾。對此,該協定成員國從1995年開始,以中國申請加入《曼谷協定》為契機,開始積極醞釀和準備啟動第三輪談判,併成立了由成員國參加的專家小組,就第三輪談判模式、指導方針、談判領域、時間表和談判程式等問題進行了多次研究。
2000年4月和2001年11月在曼谷召開的《曼谷協定》第16和17次常委會對啟動《曼谷協定》第三輪談判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和研究,並於2001年 11月舉行的第17次常委會正式啟動第三輪談判。會議認為,《曼谷協定》的核心內容和目標,是通過成員國相互提供比最惠國待遇更優惠的關稅和非關稅減讓,來促進相互間的貿易增長。但由於目前該協定成員少,且多年來成員國之間的貿易額與商品關稅減讓範圍和優惠幅度又都非常有限,從而使得相互間的貿易難以擴展。
為增強活力,擴大貿易與合作,保證第三輪談判取得實質性成果,各成員國都應以積極的方式準備新一輪談判,並以統一格式重新提出關稅減讓表。一是儘可能以世界海關組織制定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目錄的6位稅號為基礎,按產品進行談判,力爭實質性地增加減讓產品的範圍;二是在最惠國稅率(包括對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惠減讓)低於《曼谷協定》優惠稅率時,也能保證該協定中減讓產品的優惠幅度,即減讓表中的具體產品都應以最惠國稅率為基礎用百分比的形式按照各國所承諾的減讓幅度進行表示。
另外,第三輪談判還涉及共同原產地規則,《曼谷協定》文本修改和動植物衛生檢疫等技術標準方面的信息交流問題。關於服務貿易的問題,成員國普遍認為,目前在《曼谷協定》第三輪中談還不具備條件,因此,第三輪談判將不涉及此項內容。
《曼谷協定》作為經濟區域一體化組織形式的特惠關稅區,其特點是區內成員之間相互給予的關稅特別優惠待遇,區外的任何第三國、地區或組織都不能享受此待遇。該協定成立的動因主要有兩個:一是對內可使成員享有區域一體化組織內部都有的特殊優惠待遇。如果區內的優惠待遇低於全球性經濟一體化和全球多邊安排,也就失去了意義。正是這些好處可以使區域內的各種資源流動更加方便和自由。例如,目前歐盟國家60%的出口是在歐盟內部進行的;二是對外可以增強區域組織與成員的實力地位。當今,在國際舞臺上,如單獨以一個國家的面目出現畢竟不如以一個區域組織或區域成員的面目出現更有分量。例如東盟以其集團的身份就可以倡導和組織“亞歐會議”。正是由於上述動因的趨動,《曼谷協定》這一經濟區域化組織才得以發展。
《曼谷協定》簽訂之後並未達到其預期效果,協定成員國的區內貿易增長並不十分明顯,其主要原因是參加協定的成員較少,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同時,減讓產品的範圍和減讓幅度都非常有限。中國加入《曼谷協定》後,成員國普遍認為這是《曼谷協定》今後發展的重要契機,因此成員積極展開第三輪談判,以期給《曼谷協定》帶來新的活力。
1、申請
經國務院批准,1994年4月中國代表團團長劉華秋副外長在出席亞太經社會第五十屆年會時正式宣佈中國將申請加入《曼谷協定》。隨後,經國務院批准,1995年8月我國建立了由外經貿部牽頭,外交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經貿委(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參加的加入《曼谷協定》談判的內部協調機制,負責加入談判的有關事宜。
2、談判
自1997年年初開始,我國加入《曼谷協定》談判代表團分別與孟加拉國、印度、斯裡蘭卡和南韓舉行了多次磋商和數輪的雙邊談判。談判主要集中在關稅減讓領域,中國根據上述4個國家提出的關稅減讓要價,結合我國產業發展和行業的承受能力給出出價。由於我國是申請加入方,按規定在加入談判中沒有向其他成員要價的權利。
1997年,中國與斯裡蘭卡進行了兩輪談判,中國對斯裡蘭卡關心的44個稅號的產品(以1996年稅率為基礎,下同)進行了出價,最終出價43個,關稅平均降幅14.6%。1997年7月,中斯兩國達成協議並簽署了諒解備忘錄。
同在1997年,中國與孟加拉也進行了多輪雙邊關稅減讓談判,中國對孟加拉出價277個稅號的產品,關稅降幅22%。此外,我還根據《曼谷協定》對最不發達國家的特別優惠條款,對孟加拉關心的14個稅號的產品作出了特別出價。雙方於1999年6月結束談判並簽署了諒解備忘錄。
1997年3月,中韓在曼谷舉行了第一輪雙邊關稅減讓談判,中方對韓方索要的食品、化工、藥品、紡織品、鋼鐵產品、機電等領域共300個稅號的產品給予了出價。最終中國對南韓出價300個稅號的產品,關稅降幅9.4%。2000年3月,雙方結束談判並簽署了諒解備忘錄。
從1997年開始,中國與印度進行關稅減讓談判,至2003年2月,中印雙方就相互適用《曼谷協定》完成談判並達成協議,我對印度出價217個8 位稅號的產品,關稅稅率降幅為13.7%。印方將其曼谷協定下188個6位稅目的關稅減讓適應於我國。2004年1月1日起中印雙方開始正式實施《曼谷協定》框架下的優惠稅率。
至此,2004年1月1日在《曼谷協定》框架下,我國給予曼協成員的區域優惠關稅涉及902個8位稅目,平均減讓幅度為18.9%。在加入《曼谷協定》的談判中,我關稅減讓的幅度普遍低於其他成員國在《曼谷協定》前兩輪談判中的關稅減讓幅度,如南韓的減讓幅度為30%,其他成員的減讓幅度均在 18%左右。
在我對《曼谷協定》各成員國出價的產品中,有些產品原已有雙邊貿易發生,而且占我貿易額的比例較大;有些至今尚無貿易記錄,說明這些產品是一些成員國認為對其有貿易潛力的產品。例如:對南韓出價的全部產品,我1997、1998和1999年3年的進口額分別52.39億美元、54.85億美元和 58.56億美元,呈逐年增長之勢;對印度的出價產品,我進口額分別是1997年的0.605億美元,1998年的0.6億美元和1999年的0.87億美元;對斯裡蘭卡的出價產品,我進口額分別是1997年的0.0053億美元,1998年的0.0076億美元和1999年的0.028億美元;我對孟加拉出價產品的進口額分別是1997年的0.45億美元,1998年的0.23億美元,1999年的0.14億美元。
3、成員國批准
2000年4月3至5日,《曼谷協定》第16次常委會會議在泰國曼谷召開,會議通過了關於中國加入《曼谷協定》的決定。根據規定,中國在完成核准和生效程式後即正式成為該協定成員國。
4、生效及執行
按照有關程式,自2001年5月23日起,我國已正式成為《曼谷協定》成員國。
根據《曼谷協定》的規定,各國將優惠稅率通知到海關口岸的實際日期視為實施日。儘管我國已於2001年5月23日正式成為《曼谷協定》成員國,但由於原產地認證機構的確定和我國加入WTO關稅調整等原因,我國直至2002年1月1日向各地方海關口岸通知我執行《曼谷協定》優惠關稅稅單。
根據在《曼谷協定》中的承諾,我國從2002年起對原產於孟加拉、南韓和斯裡蘭卡的739種商品實行“曼谷協定稅率”,對原產於孟加拉的18種商品實行“曼谷協定特惠稅率”。2002年“曼谷協定稅率”的平均稅率為12.6%,優惠幅度為19.6%;其中對孟加拉關心的309種產品平均稅率為 14.2%,優惠幅度為27.7%;對南韓關心的388種產品平均稅率為11%,優惠幅度為9.8%;對斯裡蘭卡關心的51種產品平均稅率為18.2%,優惠幅度為16.4%。對孟加拉的“曼谷協定特惠稅率”的平均稅率為4.6%,優惠幅度為67.6%。2004年對原產於南韓、印度、斯裡蘭卡、孟加拉和寮國5國進口的902個稅目下的商品實行《曼谷協定》優惠稅率,平均稅率為9.9%,相對於非《曼谷協定》國家,整體優惠幅度為18.9%。
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下屬檢驗檢疫機構作為我執行《曼谷協定》的原產地證書簽發機構。
隨著我國對外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我國對外經濟既展現出了發展同世界各國和地區的經濟關係,例如,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談判。同時,還體現了區域重點,即除了上述的全球經濟關係外,又考慮了地緣經濟關係。不言而喻,我國地緣經濟關係的重點是在亞太地區。如我國參加的亞太經合組織(APEC)和我國與日本及南韓加東盟(10+3)方面的經濟合作已充分證明瞭這點。另外,我國在積极參与亞太區域經濟合作的同時,還註意到了在其中更小的區域範圍內加強經濟方面的合作。將《曼谷協定》這一區域經濟組織作為我國地緣經濟關係的更緊密層,無疑會對我國的政治與經濟及其它方面產生深遠的影響。
1、穩定周邊環境
從地緣政治角度講,東亞和南亞地區及各國與我國毗鄰併為我安危所系。在這一地區中,除了日本以外都屬於發展中國家,另外,還有少數最不發達國家,如孟加拉國與寮國等。上述國家不論發達與否、國土大小和人口多少,其對我國關係的親疏都將直接影響到我國周邊環境的安全與穩定。不僅如此,這些國家的國內政治經濟形式和對外政策的變化也同樣會影響到我國。譬如,我國與印度存在的歷史遺留問題,如果雙方處理的好,彼此就能夠和睦相處,共同繁榮。反之,兩國就會視為仇敵,輕則麻煩不斷,重則武裝衝突。同時還會給敵視我國的國家造成“坐收漁利”的機會。所以,能否使上述地區保持安全與穩定將直接關係到我國的經濟發展和人民的幸福。為此,我國應抓住加入《曼谷協定》這一契機更進一步對周邊國家採取以和為主的方針,並本著求同存異的原則積極發展該區域的經濟和貿易合作。尤其是對於像孟加拉國和寮國這樣的中小落後國家可以考慮取少予多。不能由於單純的經濟觀點影響我國加入區域經濟合作的大局。總之,我們應本著立足於經濟合作,來促進與《曼谷協定》成員國政治和經濟關係的發展以確保我國周邊地區的安全與穩定。
另外,取得上述地區國家的支持與理解,對我國抵禦美國和西方國家在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的進攻和威脅也是至關重要的。
促進經濟發展浪潮足以證實這點。1976年在南亞地區誕生的《曼谷協定》也正是一例。由此,不難理解,抓住機遇並充分利用各種區域經濟合作渠道,最大限度的實現各自的利益已被世界各國所共識。
2、促進經貿發展
當今,世界各國都從冷戰及其結果中深刻認識到:任何一個國家的存在與發展及其在國際上的地位和作用,主要取決於它的綜合國力,而綜合國力中最重要的因素是經濟實力。所以冷戰結束後,世界各國都把振興經濟作為國家戰略的主要目標。同時,也都在為此積極的創造一個更有利於經濟發展和寬鬆的外部環境。這也正如小平同志所說:“發展才是硬道理”。八十年代以來在世界各地不斷涌現出的區域經濟浪潮充分證明瞭這點。
從經濟角度來講,《曼谷協定》對我國在東亞和南亞地區的發展尤為重要。目前,《曼谷協定》成員國的人口達24億,約占世界人口的40%。具有潛在的和巨大的商品銷售市場。據我國海關統計,1994年我國與《曼谷協定》成員國之間的貿易額為133億美元,2003年已發展為728.6億美元。前後相比,我國與《曼谷協定》成員國的貿易額成倍增長。一方面反映出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還反映出我國與《曼谷協定》成員國在經濟上的相互依存關係也在不斷的加深。我國加入《曼谷協定》後,給該組織註入更大的活力,同時進一步促進各成員國之間的經貿往來和發展。據有關專家研究結果,曼協現有成員間貿易潛力估計為1490億。
綜上所述,積极參加《曼谷協定》這一區域性的經濟合作組織,不僅可以加強地區與國家間的經濟合作和貿易發展,而且還能有利於促進我國與這些國家在政治和其他方面的關係,完全符合我們的國家利益。
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