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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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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机构(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s;TTO)

目录

什么是技术转移机构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技术转移机构的业务范围

  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受托承担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及统计等;

  7、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活动

技术转移机构的性质[1]

  国内外学者在技术转移机构的相关研究中,都会对TTO的性质进行讨论,并得到了较为统一的观点。TTO是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的一种,在科研成果从大学、研究机构向企业转移的过程中发挥着中介作用。其职能包括大学、研究机构科研成果的披露与评估、专利的申请、知识产权转让、收取并分配转让费以及人员培训等。TTO根据规模大小和技术性质差异,其职能会有所不同,规模较大或者进行突破性技术转移时的TTO职能更为丰富。在TTO性质这一问题上,学者们的观点较为统一:Siegel(2003)、韩振海(2004)、Gideon(2005)和Fiona(2009等认为技术转移机构是一种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它将技术创新成果从实验室转化到工业应用中,主要是起到??技术中间人??的作用,需要负责对新发明的披露进行评估和估价,为技术寻求法律保护,向企业出售许可证协议,收取版税,监督并执行与许可证持有者的合同;因此将TTO划分为传统大学组织结构、非盈利研究机构和盈利私人企业3种。我国于2008年颁布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也体现了TTO的中介性质,将技术转移机构定义成“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济、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融资等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的职能[1]

  TTO的职能大体相同,主要是完成以共性技术推广、人员培训交流、技术咨询与服务等技术推进为宗旨的公益活动,承担专利代理与技术成果转让,政府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与个人委托的项目开发等有偿任务。但是,根据其规模,TTO的职能会有所不同。MikeWright(2008)表示,建立时间短且规模小的TTO的职能包括创造并管理知识产权、通过许可和创建新公司来销售研究成果、管理与合同研究相关的知识产权。较大的TTO还要对研究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就知识产权问题对研究人员给予协助和支持,支持研究人员创建新公司,以及管理大学的科学园或孵化器。除此之外,技术性质也会影响到TTO的职能。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在常规技术转移和突破性技术转移这两个技术转移层次中的职能各不相同:在第一层次的常规技术转移中,技术转移中介的主要职能是整合研发资源,并且通过建立联盟或协会的形式来沟通技术的买方和卖方;第二层次技术转移中介的职能除了包括第一层次的内容之外,还包括提供技术信息通道、为技术买卖方评估技术的价值、进行技术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市场分析、为技术交易双方的沟通提供服务。

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1]

  近年来,国外有关TTO作用的研究重点放在TTO对技术转移本身的影响,具体作用包括促进产学链的构建、服务专业化、节约成本和缓解信息不对称,并且对TTO作用的研究有进一步细化的趋势。国内学者则主要从宏观上对TTO的作用进行了归纳,研究涉及TTO对外部环境的影响,如推动区域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等。

  1、TTO最主要的作用是促进研究成果转移、获得经济利益、保障学校和发明人的利益,并激励研究人员的积极性。除此之外,TTO可以减少科学知识市场交易成本。TTO与研究人员个人或团体相比更有优势——由于其专业化和时间的机会成本较低,寻找潜在买家的花费较低,研究人员更愿意把他们的研究托付给TTO。

  2、TTO能够促进产学链的构建、服务专业化。Koenraad、Reinhildere(2005)和Ines Macho-Stadler(2007)认为,在大学设立一个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可以确保与工业界建立联系时的充分自主,在支持服务、寻找合作伙伴、管理知识产权商业发展上更加专业化,还可以同各部门的研究人员保持密切的关系。

  3、TTO还具有缓解信息不对称的作用,并因此受到研究人员的关注。Hoppe and Ozdenoren(2005)通过一个理论模型,指出TTO等创新中介机构能够减少不确定性问题,如企业无法肯定地估计技术的价值,中介机构需要专家来对发明进行评估。当发明数量足够大、能够共享专业知识时,TTO的固定成本就可以收回。Ines Macho-Stadler(2007)进一步将问题明确为信息不对称问题,认为大学TTO通过建立良好信誉,有助于减少在科学知识市场通常遇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TTO从大学的研究实验室汇集发明,可以作为一个技术卖方,从中获得收益并建立良好信誉,这有助于使技术转让产生更高的利润。卖方出于对信誉的关注,将会保证发明的质量

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模式[1]

  TTO运行模式内容广泛,本文将运行模式划分为工作模式、经费来源、组织结构、管理模式人员配置人员素质6个方面,现有的研究已经基本涵盖了TTO运行模式的各个方面。

  1、工作模式

  目前,TTO主要有三大工作模式,分别是技术转移办公室模式、区域性整合模式和服务性中介模式。大学和研究机构主要采用技术转移办公室模式,一般都会设置自己的技术转移办公室,负责处理相关事务;区域性整合模式在一个区域的多个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之间建立联系,实现区域性资源共享;服务性中介模式则是不从事任何基础或应用型研究,仅处理技术转移相关事务。

  2、经费来源

  TTO分为传统大学组织结构、非盈利研究机构和盈利私有企业3种,前两种TTO的资金来源有政府和大学,此外还会从技术转移中获得一部分收益,而盈利私有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技术转移和建立新公司。孙理军和黄花叶(2003)对我国技术转移中心的经费来源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的技术转移中心属非盈利机构,它主要通过政府资助来获得一定的运营费用,并借助有偿服务获得适当经费;技术研究和推广项目的收益按一定比例划归中心;中心由有行业专家、政府部门人员参与的协会组成,企业会员缴纳一定会员费。

  3、组织结构

  TTO一般设置1名主任,2-3名副主任和若干技术经理,并有一些项目助理协助他们的工作。斯坦福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由1名主任领导,负责管理和制定计划、技术转移政策,还有若干专业授权人员和助手,他们组成工作小组,负责专利审批和许可协议的谈判工作。在麻省理工学院,有1名主任、2名副主任、7名分管特定领域的技术经理,项目较多的领域分别有3名项目助理协助工作。

  4、管理模式

  大多数技术转移机构采用项目管理方法,通过安排一个熟练的项目经理来管理新发明的披露,并与投资者进行一对一的工作来寻求科学投入、评估商业潜力以及支持专利申请决策过程。除了和投资者就新发明一起工作,项目经理还需要管理指定领域与技术转移相关的所有事务。这些事务包括监督知识产权的法律和市场方面,与专利律师合作申请专利,指导发明商业化,谈判、起草并管理许可、赞助研究,引导小企业创新研究,进行材料调拨,以及保密同意书。不同技术转移机构提供的服务有很大差异,这依赖于机构技术转移的重点。

  5、人员配置

  TTO雇佣的工作人员通常由科学家与律师组成,或者由科学家和企业家组成。在前者中,在内部执行法律事务,如关于知识产权争端的裁定和许可协议的谈判。在后者中,这些事务通常是外包的。此外,企业家模式可能更有助于TTO协助科学家创业,这种人员配置在市场化过程中更为有效,因此很多经理都建议大学雇佣更多的具有更强营销和商业技能的许可证专业人才。

  6、人员素质

  彭辉和姚颉靖(2009)对美国、德国和英国医药领域的技术中介组织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这三国的技术转移职能机构兼具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功能,拥有一支具备技术、法律商业运作方面专业知识的专家队伍来对技术产品进行市场分析与市场运作。

  具体来说,TTO对经理都有较高的要求。技术转移经理一般都在高等教育部门以外的部门工作过,有重要的商业公共部门经验,比起很多其他的大学工作人员,他们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享受更高的工资待遇。此外,他们在工作活动中所花费的时间比研究机构的经理更多,他们需要深入参与到知识产权的认定和专利申请中,并向已存在的和新创的公司转让许可证。在麻省理工学院,技术经理大多都具有专业背景,还有一些具有法律背景,并且他们一般都有十几年的工业界工作经验,通晓技术转移全过程。

  除了上述几方面的研究之外,我国学者还就运行模式进行了对比研究。叶桂林(2004)对比了中国与美国的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的运作模式,提出了一个理想的技术转移中心运作模型。赵凤义和莫燕(2009)从中介机构的数量与性质、人员素质、信息资源和服务内容这4个方面将中国、美国和日本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进行了对比分析。

  由此可见,TTO运行模式在组织结构、人员配置、管理模式上是大体相同的;在经费来源上,根据TTO的性质会略有差异,并且由于各个国家TTO的发展程度不同,在人员素质上也会参差不齐。

技术转移机构效率的影响因素[1]

  技术转移机构的效率影响因素很多,如运行模式和外部环境等。目前有关技术转移机构效率的研究相对分散,研究人员大多针对其中的几个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实证研究。总的来说,这些影响因素可归为两大类,即内部影响因素和外部影响因素。

  1、内部影响因素

  内部影响因素源自员工、科研成果、内部机制、费用和机构本身,具体包括教师任期、员工数量与素质、员工配置、发明质量、激励机制分配机制、转让费用与外部法律费用、机构规模、建立时间与地理位置,转移渠道。其中,较长的教师任期、高素质员工、合理员工配置、良好的激励机制与分配机制、高质量的发明,以及较低的转让费用都会对技术转移机构的效率产生积极的影响。员工数量的增加会增加转移数量但不能使总体收入增加,外部法律费用对许可证数量产生了略微的负面影响,但对收入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就机构规模和建立时间对TTO效率的影响这一问题,专家观点存在分歧:

  Siegel(1999)调查了5个主要的研究型大学,确定了大学技术转移机构几个关键的影响因素,即教师任期、激励政策、使用费和分配机制,以及转移机构中的员工配置,并指出需要科学家、律师和经理在一个高度专业的环境中共同工作。Richard(2003)补充了两个影响因素,分别是发明质量和许可证持有人用于商业化的费用。LachandSchankerman(2003)根据发明数量和许可收入,证实了专利权使用费、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影响。

  在此研究基础上,经过进一步的调研和验证,Siegel(2003)等人又提出员工数量和外部法律支出这两个影响因素。他基于生产函数框架对TTO效率进行了研究,他将TTO的投入归纳为每年发明数量、TTO全职雇员数量以及用于知识产权和商业化的外部诉讼费,产出是每年的许可证数量和每年的许可证收入。研究结果表明,TTO员工数量的增加会引起协议数量的增加,但是收益没有增加。这也说明大学管理人员已经建立了一套TTO激励政策,与拜杜法的精神一致,即许可协议数量最大化。外部法律支出对许可证数量有负面影响,影响不明显,但是对许可证收入有积极且重大的影响。彭辉和姚颉靖(2009)、Chukumba和Jensen(2005)发现员工素质对许可活动产生了显著的积极影响。KateHoye和FredPries(2009)认为,研究人员不愿向TTO提供发明是大学-工业技术转移的一个重要障碍,并且TTO需要鼓励机构自身和工业界的研究人员进行更多的交流,如向工业界提供研讨班、课程和讲习班,进行优选法试验以及参与商业会议。TTO的规模和建立时间对TTO的效率也会产生影响,但是在产生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问题上存在分歧。Wendy(2005)等人认为构建更小型、更专业的TTO会比大型、综合性TTO的效率更高,仅仅增加技术转移机构的规模并不能提高效率。综合性大学需要用不同方法来管理技术转移,其中,一个或多个部分专注于某些具有高收益前景的高技术部门,其它的专注于为满足各种目标而设计的活动。建立时间长的TTO由于缺乏学习效应,效率较低。如果大学拥有医学院,会对其效率产生负面影响。Ines Macho-Stadler(2007)的观点与其相反,认为大规模TTO更容易获得并且对许可证收入产生积极作用,他在其模型中引入信誉参数对此进行解释:信誉可以减轻有关发明质量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当大学创新活动的总量足够大但单个实验室由于规模较小不足以建立信誉时,TTO通过汇集实验室的发明和搁置一些较差的发明,可以获得较好的声誉,而声誉有助于实现更高利润的技术转让。

  此外,一些研究人员还针对国内情况进行了研究,如李文波(2003)提出研究机构的属性、文化和地理位置等影响因素;叶桂林(2004)在对华中科技大学技术转移中心运行模式进行分析后,指出了技术转移渠道对效率的影响,认为在目前国内TTO的运行模式中,技术转移多半是通过非正式渠道发挥作用,改变其运作模式可以增加更多附加价值与功能,可以使得更多研究人员选择正式渠道进行技术转移,同时要对非正式渠道进行规范。通过正式渠道和非正式渠道的双重运作,可以改善国内TTO的效率。

  2、外部影响因素

  经研究发现,TTO除了受到内部因素影响外,大学、地区和政策等外部环境也会对其产生影响。TTO外部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大学规模、内部机构、所在地研发水平与经济活动水平、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政府行为。

  3、机构环境

  大学的规模、内部机构以及所在地的研发水平、经济活动水平都会影响到其内部TTO的效率:较小的大学往往缺乏资源和技术技能,以有效地支持这种组织安排和投资;如果大学拥有医学院,会对效率产生负面影响;位于研发和GDP较高区域的大学在技术转移中更为有效,这也暗示了技术转移中会有区域溢出。

  4、政策环境

  学者们比较认同的观点是,国家的政策可以直接影响TTO的发展。美国在1980年颁布了《拜杜法》和《史蒂文森——怀德勒法》,在1985年颁布了《联邦技术转移法案》,都对美国技术转移和成果商业化起到了推动作用,并促进了TTO的发展。日本借鉴美国的经验,首先为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营建适合的法制环境,1998年颁布的《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鼓励大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推进研究成果商业化,并将商业化成果反馈,从而激励其进一步致力于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研发活动。并且,日本政府根据具体职能、相对重要性、发展潜力与技术转移效果等综合指标,将TTO分为承认TTO和认定TTO两类,从而提供不同的扶植政策和待遇。此外,美国和日本在利润分配机制方面也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极大地调动了大学和企业的积极性。

  但是,Mowery却对拜杜法的作用持消极观点,认为杜拜法对技术转移具有促进作用,但不是促使大学技术转让增长的唯一因素,并且大学专利和许可的迅速增长并不是由于拜杜法,而是自然增长以及美国在生物技术领域发展的结果。

  5、政府

  政府在政策制定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从而影响TTO效率。郭飞和宋伟(2005)介绍了日本政府为促进高校技术转移而颁布的相关法律,并着重分析了技术转移机构模式的操作流程。另外,还讨论了日本政府制定的有关扶植政策和改革措施,以说明政府在高校技术转移活动中应发挥的引导和支撑作用。日本政府的政策支持包括加大资金投入、减免专利费用和派遣专利流通顾问。毕会英(2006)指出,政府需要为大学技术转移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美国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规范,并采取了很多措施鼓励高校向企业的技术转移。毕会英认为,我国的政策制定实现了由科技政策向创新政策的范式转变,现在逐步重视技术评估在技术转移中的作用,政府已经开始为大学技术转移进行评估。

  总之,对TTO效率外部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TTO的机构环境、政策环境和政府对TTO的影响上。国外政策较为完善,研究主要针对TTO的机构环境,国内政策还不完善,研究人员把重点放在政府行为和政策发展上。虽然,在政策对TTO效率是否促进作用这一问题上还存在分歧,但不可否认,好的政策环境会利于技术转移的发展,此外政府也要充分发挥在政策制定上的主导作用。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1.4 龚雪媚.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模式与绩效影响因素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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